摘要:我們認爲,當前,在“賴賬罪”未列入刑法、個人信息還不能全面有效查控、財產審查審計制度尚不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情況下,匆忙出臺“個人破產法”,既不符合中國文化傳統,也不符合中國國情,只會給老賴起到保護傘的作用。如前所述,由於當前法院的財產查控措施只能查控老賴本人名下有登記的財產,在對於沒有登記的、隱匿和轉移的財產無法查控的情況下,就把老賴定義爲“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是不妥當的。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一諾千金”、“一言九鼎”一直是中國的優秀文化傳統也是最基本的社會規矩,然而今天卻受到了嚴峻挑戰。

刑法增設“賴賬罪”,老賴要判刑

有人替“老賴”開脫,認爲他們不是不還錢,而是暫時沒有錢,不是不想還而是還不起。我們何嘗不希望如此,然而實現情況根本不是這樣,賴帳行爲中處處充滿了欺騙和謊言,不要以爲詐騙只存在於陌生人之間,熟人之間更多。

老賴賴帳的套路基本上是一樣的:錢一“借”到手就開始有意冷淡疏遠,如果債權人不好意思開口催要,它們從來不會主動提還錢的事,等債權人實在忍不住張口時,就各種藉口拖延,催的慢了不理不睬,催的急了便惡語相向,甚至各種暴力威脅、黑惡勢力恐嚇,最後電話微信拉黑、搬家跑路,斷絕一切聯繫,失聯失蹤。不起訴要不回錢,“急什麼,又不是不還你”;一起訴又成了老賴的藉口,“有本事你告去啊”、“你都告我了,我還還什麼錢”、“這不是逼死人嗎,有錢不早就還你了”——這都是老賴的一些原話。“沒錢”成了它們理直氣壯的理由,且底氣十足,借錢給它們用反而成了它們怪罪的理由,沒有親身經歷的人是無法想象到老賴有多麼無恥的。按照它們的邏輯,別人的血汗錢都應該白白地奉獻給它們揮霍纔行,一要賬立馬就成了惡人、罪人,現代版的“農夫與蛇”的故事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一遍遍地上演。即使經過法律判決,很多債權人依然拿不回自己的血汗錢,還白白地搭上訴訟費、律師費等,正是“花錢買仇人”、“贏了官司輸了錢”。

我們深知國家爲此所做的努力,也採取了很多辦法和措施,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二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心更是鼓舞人心。然而,我們也不得不看到,老賴依然在橫行,賴賬行爲並沒有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數據,2008年—2012年5年間共發生1188.5萬個執行案件,年均230多萬件;到2013—2017年5年間則猛升到2224.6萬件,年均440萬件;2016年520萬件,2017年660萬件,2018年前9個月就達到了608萬件,全年預計突破700萬件應該沒有懸念。截止到2018年11月,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實時在榜人數已達1200多萬人,老賴的隊伍在迅猛地發展壯大!一個老賴通常又對應幾個甚至幾十個受害者,所以,受害者的人數更多。

面對老賴,受害者無可奈何,法院束手無策。爲什麼會這樣?真的對老賴沒有任何辦法嗎?我們認爲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不到位,賴帳不入刑,對賴帳行爲懲罰力度不夠是根本原因。

刑法增設“賴賬罪”,老賴要判刑

一、賴賬行爲歸民事不入刑是導致老賴橫行的根本原因

當前,法律把賴帳案件稱爲“民間借貸糾紛”。我們不明白爲什麼要稱之爲“糾紛”而不是“涉嫌犯罪”,爲什麼稱失信被執行人爲“老賴”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糾紛”一詞,詞典的解釋是矛盾雙方因不同的意見或主張而起的爭執(爭議),爭執不下才叫“糾紛”,是非對錯需要第三方(法院)定奪。而民間借貸案件中,“欠債”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並不存在爭議,就連老賴自己對這一事實也沒有異議(白紙黑字怎麼異議),“欠債還錢”更是最樸素最基本的規矩,借錢難道不應該還嗎?難道還需要“爭議”嗎?尤其是經法律判決後,是非對錯以及如何解決、如何履行都是很清楚的事情了。但由於定義爲“糾紛”,使其得以名正言順地歸入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反而讓涉嫌犯罪的老賴逍遙法外了。

今天,在我們看來,絕大多數所謂的“民間借貸糾紛”其實根本就不是什麼“糾紛”,而是犯罪行爲,是實實在在的詐騙!

賴賬行爲,本質上同搶劫、盜竊、詐騙一樣,都是非法侵佔他人錢財的惡劣行爲。老賴在借錢、拖延、逃債的過程中,往往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具有典型詐騙特徵。《憲法》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是《刑法》的任務之一。令人不解的是,連交通肇事這種過失行爲都可以入刑,爲什麼惡意賴賬卻不能入刑?我們認爲,無論是真還不起還是賴債不還,都是嚴重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行爲。真還不起屬於過失犯罪,有錢不還屬於惡意賴賬,是極其惡劣的故意犯罪。

賴賬行爲歸民事不入刑是法律定位錯誤,導致違法成本過低,也是老賴肆無忌憚的根本原因。爲此,我們強烈呼籲在刑法中增設“賴賬罪”。判刑標準:經法院判決仍拒不履行還債義務的,即判刑入獄;刑期:什麼時候還清什麼時候放出來。

刑法增設“賴賬罪”,老賴要判刑

二、現有法律懲治手段偏軟偏弱,對老賴構不成有效威懾

當前,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主要手段有:黑名單公示(即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查詢)、限制高消費、財產查控、司法拘留、“拒執罪”判刑等。除“拒執罪”判刑外,全都是民事手段。我們認爲,企圖運用道德手段來解決法律矛盾只能是幻想,一味用民事手段來解決刑事問題只能是徒勞。

1、先說財產查控。財產查控有沒有用?有,但作用不大。一是財產查控只能查控老賴本人名下有登記的財產,對於沒有登記的、隱匿和轉移的財產無法查控。問題是,在明知道法院會查封的情況下,有誰還會把財產登記到自己名下?隨便登記或轉移到父母兄弟姐妹名下不行嗎?銀行轉賬動動手指就能搞定,財產轉移如此簡單,而查找起來卻困難重重。二是相關單位能不能“協助”配合也是個很大的問題。據瞭解,很多地方的交警並不願意協助法院查找車輛,一些銀行、電信對待法院協助也很消極,並且只能提供本地域內的登記信息,提供不了全國範圍內的登記信息,有的公安對於查找跑路老賴也不積極。據報道,安徽省泗縣房管局的消極怠工,不肯配合法院的查封工作。法院多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均被無視,導致“老賴”趁機將 32 套房一口氣全都轉移、變賣。

2、再說“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顧名思義就是限制奢侈性消費、豪華性消費,並不影響老賴的日常生活。一個不對日常生活帶來任何影響的措施有什麼用?聾子的耳朵,當擺設嗎?什麼限制打高爾夫球、去夜總會之類,本身就是個笑話,就是不限制,有幾個老賴打高爾夫球、去夜總會?還有限制高鐵一等座、火車軟臥、飛機之類,對一般人來說,二等座、硬臥、硬座已經足夠了呀,而且真想乘坐交通工具,公共汽車、自駕等替代辦法多了。至於限制星級酒店之類,那些以盈利爲目的的場所,求都求不來呢,自然會主動幫着想辦法,何況好多老賴還有多個身份證。

3、司法拘留。拘留一直被認爲是對付老賴的最嚴厲懲罰,終極殺手,但真實的效果怎麼樣呢?據進過看守所的人介紹,司法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裏面可以看電視、買東西,有的夏天有空調,冬天有暖氣,除了不能外出之外,和住幾天賓館沒太大區別,實際上很舒服。難怪連老賴自己都說“不就是住幾天賓館嗎?”賴賬幾十萬、幾百萬,僅僅以住幾天賓館爲代價就能讓老賴乖乖還錢?

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示。包括網上公示、街頭公示、彩鈴定製等,這種手段無非是想通過道德輿論的力量間接對老賴發揮作用。衆所周知,道德和輿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人的言行,信用懲戒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而對於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矛盾,還想靠道德輿論來解決不是搞笑嗎?既然是法治社會,卻爲什麼偏偏不用“法”治而用“信用”治呢?法院做爲國家的一種強制力量,棄硬尋軟,棄強尋弱,這是一種無奈還是一種悲哀?

5、最後說說“拒執罪”。“拒執罪”本身並不是爲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而是爲維護法院的所謂尊嚴而設置的,只有嚴重冒犯了法院和法官們纔可能被判刑。所以,賴帳案件長期以來不能夠自訴。問題是,老賴們誰會傻到去冒犯他們呢?據公開出來的數據,全國每年有600多萬賴賬案件中,以拒執罪判刑的不過才七八百,連1‰都沒有,這樣的判刑率能對老賴起到懲罰震懾作用?

根據周院長的工作報告,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884萬件,執結1693.8萬件(含終本案件)。我們想知道,如果不含“終本案件”的話,這個“執結”的數字會是多少?明知道打虎需用槍支棍棒,卻偏偏只遞給執行法官一根麻稈,執行能不難嗎?哪怕是吊銷駕照也比限制打高爾夫球、去夜總會管用的多。

刑法增設“賴賬罪”,老賴要判刑

三、值得商榷的幾個流行觀點

1、“老賴可憐”觀。有人出於同情弱者的心理對老賴抱以同情態度,因爲借錢的都是沒錢人,沒錢才需要借錢呀。其實這是老觀念了,現在的情況是窮人存錢富人才借錢。絕大多數老賴根本就不是沒錢,他們借的錢一般不是用於日常生活消費,而是用於投資牟利或者奢侈性揮霍。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只看到老賴被追債時的裝可憐,沒看到老賴賴帳的無恥嘴臉。只看到個別被執行人可憐,沒有看到很多受害者其實更可憐。

2、“執行不能”觀。我們注意到“執行不能”這個詞近年來一再被有關部門提起。所謂“執行不能”,即有的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即使窮盡一切手段也無法追回債款,也就是真沒錢。我們認爲這一觀點應該進一步深入分析。如前所述,由於當前法院的財產查控措施只能查控老賴本人名下有登記的財產,在對於沒有登記的、隱匿和轉移的財產無法查控的情況下,就把老賴定義爲“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是不妥當的。我們承認,如果是數額巨大的債務,確實有不能一次性還清的可能。但俗話說的好,“沒多有少”、“沒錢有話”,有三還二還一總可以吧?誠心誠意地向受害人解釋一下求得諒解總可以嗎?有的債務區區幾千塊錢,拖了多少年也不還一分是怎麼回事?有的老賴本人賬戶上一分錢沒有,多少年都沒有一分錢出入,如果真的是一分錢都沒有,老賴是怎麼喫飯的生存的?一分錢不還,態度還極其惡劣,動不動就惡語相向、暴力威脅是怎麼回事?江蘇丹陽一個身背5億鉅額債務的老賴,自己和家人卻住着兩座價值千萬的獨棟豪宅,別墅裝防彈玻璃,家中茅臺一堆,極盡奢靡。

實際上,自原始社會以來,除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任何一個成年人的勞動所得,除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外,都會有一定剩餘,即使不能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總可以吧?何況住着豪宅開着豪車就是不還錢的老賴多了去了。“執行不能”只能說明法院依靠現有手段暫時執行不了,不能代表老賴“真沒錢”,更不能說明“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我們認爲,法院不宜過分強調“執行不能”,否則只能導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3、“風險”觀。有人認爲借錢有風險,被賴帳是債權人應該承擔的風險。投資有風險,市場有風險,但親朋好友之間的正常借錢關係,從性質上看並不屬於市場投資行爲,只是親朋熟人之間的一種正常的來往和交流(人與之間的正常交往,包括信息交流即語言交談、物品和錢財的暫時相互借用)。雖然有的有利息,但這種利息本質上是一種感謝性回報而已,算不上投資。退一步說,即便看做是投資,從市場學的角度來說,“風險”也只能是來自於市場本身的客觀因素(即不確定性),而來自人爲的主觀惡意欺騙行爲是不可接受的,也是法律不可饒恕的。否則,“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豈不是都可以有“風險”爲藉口從刑法中刪除了?雙方自願協商的借貸關係,有白紙黑字的借據,利息、歸還時間、都是確定的事情,哪裏來的“風險”一說?如果說有風險,也只是沒有看清老賴的嘴臉而已。當然,債務人借錢去投資,其後的風險,那是債務人自已應該承擔的風險,不能轉嫁給債權人。債權人的義務只是借出,至於借出錢真正被用在了什麼地方,是無須也無法控制的。

4、關於“個人破產法”的出臺。近年來,一些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努力鼓譟“個人破產法”,把“個人破產法”視爲解決“執行難”的法寶。似乎這個法一出臺,“執行難”的問題就徹底解決了,從此天下無賴了。誠然,這個法出臺後,如果不還錢的老賴都歸入“執行不能”,然後被“破產”,然後終結案件,“執行難”的問題的確是被徹底“解決”了!再也不用勞神費力去執行了!

我們認爲,當前,在“賴賬罪”未列入刑法、個人信息還不能全面有效查控、財產審查審計制度尚不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情況下,匆忙出臺“個人破產法”,既不符合中國文化傳統,也不符合中國國情,只會給老賴起到保護傘的作用。如果按照現有的“執行不能”的處理辦法,現在執行不了的,將來自然而然歸入“執行不能”,會出現大量的假破產,大量的老賴將永遠逍遙法外。以法律的名義廢除老賴的債務,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惡意侵犯,是不公平的,也必然得不到廣大債權人的認可。那樣,債權人對法律將會由失望到絕望,進而放棄去尋求社會力量或私自了斷,最終只會導致社會的混亂。

做爲普通公民,我們沒有淵博的法律知識,不知道修訂刑法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和步驟,但做爲賴帳這種不齒行爲的切身受害者,我們強烈呼籲法律界的專家們和司法界的領導們,從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從維護法律尊嚴的角度出發,從維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角度出發,從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儘快啓動立法程序,將賴帳行爲入刑,設置“賴帳罪”,把情節嚴重的老賴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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