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將儲戶30萬存款揮霍一空!這家大行前櫃員被禁業5年、判刑7年半

  李某某在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單位)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取、侵佔工行客戶王女士存款資金共計30萬元,最終被判刑7年半,並禁止從事銀行工作5年。

國有大行櫃員盜取儲戶存款揮霍一空,處罰來了。

日前,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一則罰單,劍指工商銀行一位員工李某某的違法違規行爲。

李某某在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單位)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取客戶資金。白山銀保監分局處罰李某某禁止從事銀行工作5年。

在此之前,白山銀保監分局還曾發佈一張針對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的罰單,該支行因員工管理不審慎、漏報案件信息兩宗違法違規行爲,被處以罰款25萬元。

作爲國有大行的工作人員,李某某究竟是如何盜取客戶資金的?所竊取的款項又被其用往了何處?

對此,裁判文書網早前披露的兩份判決文書給出了答案。

01

盜竊20萬、侵佔10萬

說起李某某的違法犯罪行爲,就不得不提工商銀行的一位客戶王女士。

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銀行白山團結路支行(現名: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辦理存款,接待她的櫃檯工作人員就是李某某。

在李某某的幫助下,王女士辦理了工商銀行理財金賬戶銀行卡以及存摺,並於當天向卡內存入了15萬元。

同年年末,王女士又向卡內存入了5萬元。由此,卡內共計有存款20萬元。

讓王女士沒有想到的是,正是在給她辦理業務的過程中,作爲銀行工作人員的李某某,藉機獲取了她的銀行卡賬號和交易密碼,並私自將銀行卡電子U盾留下。

2014年年底,李某某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將王女士工行卡內的20萬元存款“悄悄”轉入了自己的銀行賬戶。

竊取客戶存款僅僅是李某某違法犯罪的一個方面,2014年4月份,王女士還曾將10萬元存單交給女兒,讓其找李某某購買理財產品。

然而,10萬元款項從農信社取出交於李某某保管後,其並沒有用這筆錢替王女士購買理財產品,而是將這筆錢據爲己有。

那麼,李某某前後將王女士的30萬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之後,最終錢被用在了哪裏?

從判決書得知,錢被李某某揮霍一空。

02

數罪併罰獲刑七年半

2015年11月,李某某向工商銀行白山團結路支行提出辭職。

李某某離開後,王女士於次年1月份前往工商銀行查詢李某某給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王女士發現,自己的30萬元理財款並不在自己的賬戶內,通過查詢得知,其中20萬被李某某轉入了自己個人賬戶。

2016年1月,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李某某刑拘,十天後,李某某被執行逮捕。

同年5月,李某某盜竊罪一案一審宣判落地。作爲銀行工作人員,一審法院認爲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王女士20萬元,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

其次,李某某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且拒不退還,涉案數額巨大,構成侵佔罪。

最後,李某某數罪併罰,被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同時責令退賠王女士經濟損失30萬元。

一審宣判後,李某某並不服氣,其提起上訴,認爲將王女士20萬元轉入自己賬戶的行爲是職務侵佔,不構成盜竊;同時涉及10萬元的行爲也不構成侵佔罪。

但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原審法院認定李某某犯盜竊罪、侵佔罪,事實清楚,有書證及多位證人證言,最終駁回李某某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03

工行被判賠償儲戶20萬

俗語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李某某鋃鐺入獄後,蒙受財產損失的王女士將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30萬元存款及相應利息。

該案一審時,法院認爲銀行有保障儲戶賬戶內存款資金安全的義務。

由於工商銀行涉案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工作人員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嚴重違反銀行工作操作流程,獲取王女士銀行賬號、交易密碼、電子U盾,竊取王女士20萬元,一審法院認爲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對王女士的損失存在過錯。

但是,王女士交付現金給李某某,委託其購買理財產品的10萬元,因這筆錢並沒有存入銀行內,法院認爲是王女士和李某某之間的委託代理行爲,工商銀行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向王女士支付存款20萬元及相應利息。

一審判決出爐後,雙方對判決結果均不滿意。

王女士堅持工商銀行應該賠償自己30萬元的全部損失,工商銀行則認爲一切都是李某某個人行爲造成,工行不應該擔責。

對於二者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審理後也指出,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對王女士的損失的確存在過錯。

但二審法院也強調,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和王女士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故駁回了兩者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最後,二審法院將判決裁定爲了終審判決。案件受理費由工商銀行負擔4300元,王女士負擔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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