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受賄100萬查無實據,但江西這位縣委書記交代了別的事...)

因涉嫌受賄人民幣100萬,檢察機關對時任泰和縣委書記的廖曉軍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期間發現廖曉軍受賄人民幣100萬的受賄事實不成立,廖曉軍主動交代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注意到,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江西省泰和縣原縣委書記廖曉軍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廖曉軍在擔任泰和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受賄60餘萬元人民幣。

因廖曉軍具有自首、認罪、退繳贓款、繳納罰金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廖曉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主政泰和9年, 縣長接棒書記4年後落馬

公開信息顯示,廖曉軍1964年出生。1983年,在江西教育學院政教專業學習,畢業後留校任職。

學校工作6年後,1991年,廖曉軍調任吉安地委辦祕書(正科級),歷任吉安行署辦科長,吉安行署辦副主任、副祕書長,安福縣委副書記等職。

2006年6月,廖曉軍從井岡山市委副書記,井岡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調任泰和縣委副書記、縣長。5年後,接棒縣委書記。

主政泰和9年,擔任縣委書記4年後,廖曉軍落馬了。2015年11月9日, 據江西省紀委消息,泰和縣委書記廖曉軍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判決書顯示,廖曉軍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1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8月26日,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共接受13人行賄,財政局長爲獲關照送錢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5年,廖曉軍在擔任泰和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江西省泰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謝某等11名商人、王某2等2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4.707萬元、臺幣23萬元、港幣3萬元。?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注意到,根據判決書披露信息,廖曉軍受賄的事實都是發生在其主政泰和期間。

法院認定的共有12筆受賄事實,13名行賄人員中,商人11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名,包括歷任泰和縣招商局局長、泰和縣萬合鎮黨委書記的王某,時任泰和縣財政局局長的施某。

具體受賄事實如下:

一、2012年至2015年,江西飛尚林產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某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林地經營權期限延長、企業項目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共計人民幣14.5萬元、港幣3萬元

二、2009年至2014年,江西省聖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肖某1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發展、項目籌建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財物共計人民幣6.607萬元

三、2008年至2013年,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文某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共計人民幣7萬元

四、2008年至2014年,江西生物谷泰和烏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某1及其兒子林某2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發展、款項支付等方面的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人民幣共計6萬元

五、2008年至2012年,吉安柏特娜傢俱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1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發展、爲其妻子人事調動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共計人民幣5萬元

六、2010年至2012年,泰和縣瑞鳳祥置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某2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發展、項目轉讓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人民幣共計4.5萬元

七、2010年至2014年,泰和縣金泉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尹某1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項目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共計人民幣3萬元、臺幣15萬元

八、2007年至2009年每年春節前,泰和縣松泰林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林某3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在泰和縣人民政府廖曉軍的辦公室每次送給廖曉軍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3萬元

九、2010年至2013年,江西省北極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肖某2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業務發展、項目籌建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共計人民幣2.6萬元

十:2011年至2012年,深圳市六星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黃某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在其企業業務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人民幣1萬元和臺幣8萬元

十一:2007年至2013年,歷任泰和縣招商局局長、中共江西省泰和縣萬合鎮黨委書記的王某2爲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對其所在單位以及個人工作的支持和關照,送給廖曉軍共計人民幣8萬元

十二:2010年至2012年期間,時任泰和縣財政局局長的施某爲了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廖曉軍對其單位以及個人工作的支持和關照,送給廖曉軍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5萬元

涉嫌受賄百萬被查,主動交待未被掌握案情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注意到,廖曉軍受賄案緣起“廖曉軍涉嫌受賄人民幣100萬元”的案件線索,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後,發現該受賄事實不成立。

但偵查期間,廖曉軍主動交待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本案受賄事實,並退繳了全部贓款。由此,法院認定,廖曉軍具有自首情節。

判決書披露,2015年11月9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根據“廖曉軍涉嫌受賄人民幣100萬元”的案件線索,將廖曉軍涉嫌犯受賄罪一案指定贛州市人民檢察院管轄,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於當日決定對廖曉軍立案偵查並依法將廖曉軍傳喚到案。

在偵查期間,經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調查,無證據證明上述案件線索所指向的受賄事實成立。起訴意見書所列明的廖曉軍涉嫌受賄的事實均爲廖曉軍偵查期間在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尚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的。

辯稱收錢屬違紀行爲,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上,控辯就雙方就廖曉軍受賄事實的認定展開辯論。

廖曉軍辯稱,其沒有爲文某、尹某1、林某3、肖某2、黃某謀取利益,他收受上述五人的財物屬於違紀行爲,不應計入受賄數額。請求法庭對他宣告緩刑。

法院認爲,廖曉軍歷任泰和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泰和縣委書記,主管泰和縣全縣經濟,而行賄人在泰和縣經營企業。廖曉軍與他們既不是親戚、朋友、同學,也沒有投資、合夥、借款關係,收受財物的次數、數額也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一般人情交往的習慣做法明顯不符。

以文某爲例,文某爲謀求和感謝廖曉軍在其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廖曉軍共計人民幣7萬元。

廖曉軍辯稱,收受該起財物屬於收受禮金而不應計入受賄數額。

廖曉軍在偵查階段供述,文某的企業在泰和從一期只有30多畝的小廠房做到了四期共計300畝的大企業,發展到2014年成爲吉安市第一家境內上市的本土公司,在稅收返還獎勵和土地購買價格等方面得到了他的關心和支持

文某的證言表明,他向廖曉軍送財物的目的就是希望以後在泰和縣生產經營時得到廖曉軍的關照,且這些財物顯然與親友間平等的、長久的、有來有往的人情往來分屬不同的範疇,名爲禮尚往來實爲受賄。

而文某的企業在稅收返還獎勵和土地購買價格等方面也得到了廖曉軍的關照。因此,廖曉軍及其辯護人提出廖曉軍收受該起財物屬於收受禮金而不應計入受賄數額的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常理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

基於以上理由,廖曉軍的辯解均被法院駁回。

收受兩萬元未用於個人消費,不屬於受賄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注意到,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5年,廖曉軍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64.707萬元、臺幣23萬元、港幣3萬元。經審理查明後,法院認定的受賄金額爲人民幣62.707萬元、臺幣23萬元、港幣3萬元。

其中,未被認定爲受賄的兩萬元是施某送給廖曉軍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吉安米西賓館附近一餐廳的消費卡;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南昌格蘭雲天大酒店的住宿卡。

2011年左右,廖曉軍以需公務消費爲由叫施某去米西大酒店附近一餐廳辦了一張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消費卡;2012年在南昌格蘭雲天酒店,廖曉軍以需公務消費爲由叫他辦了一張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住宿卡,施某叫同事去辦了。上述消費卡、住宿卡都是施某或者施某的同事到本單位財務上報銷的。

法院認爲,由於現有證據雖能證明廖曉軍收受了施某所送的價值共計人民幣2萬元的消費卡、住宿卡,但證明廖曉軍將該兩張卡用於個人消費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廖曉軍收受施某所送消費卡、住宿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行爲爲受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張憲超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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