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志東律師分析指出,由於嫌犯享有無罪推定的假設,舉證責任又完全在檢方,而”排除合理懷疑“是最爲嚴格的證明標準,在美國刑事司法中判定一個人有罪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在嫌犯克里斯滕森審判的定罪階段即將展開的關鍵節點,章瑩穎家屬代理律師王志東對美國刑事司法中的三個重要概念——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進行解讀。

原標題:章瑩穎案進展:定罪階段將展開 律師解讀三個要點

中新網6月12日電 當地時間11日上午,美國伊利諾伊州皮奧里亞聯邦法庭宣佈,已挑選出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被綁架致死案的12名陪審員和6名候補陪審員。在嫌犯克里斯滕森審判的定罪階段即將展開的關鍵節點,章瑩穎家屬代理律師王志東對美國刑事司法中的三個重要概念——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進行解讀。王志東律師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當地時間6月12日,雙方的開案陳辭是重頭戲,之後檢方的證人證據將逐步展開。

無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王志東律師介紹稱,無罪推定的意思是,在被起訴對象定罪審判結束前,不能假定此人有罪。也就是說,當政府決定逮捕或起訴某人時,並不代表這個人有罪。在法庭給陪審團的說明中也明確表示在刑事審判中,應首先假定被告無罪,根據事實和證據才能作出判斷。無罪推定原則是對人權的保障,也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憲法權利。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舉證責任全部在檢方(即政府的檢察官)。檢方必須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犯了罪。儘管被告也可以提交自己的證據,但被告只需反駁檢方證據的有效性,而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從來不可以從檢方轉移到辯方。

  證明標準(standard of evidence)

“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和要求”,王志東律師稱。由於刑事制裁的後果極爲嚴重,因此適用於檢方的證明標準爲最嚴格的“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該標準要求陪審團以一個理性人的視角,對所有的證據進行仔細且公正的分析,從理性和常識的懷疑出發,判斷檢方提交的證據所展示的事實是否能讓陪審團確信被告有罪。

如果陪審團堅信指控成立,則必須裁定被告有罪。反之,若陪審團認爲存在被告無罪的任何可能性,則必須基於被告的利益考慮這一懷疑,並裁定被告無罪。在此標準下,陪審團宣佈被告無罪,並不代表被告真的沒有犯罪,而是表示這個人不能被證明有罪。美國各個州法院和聯邦法院尚未確立統一的“合理懷疑”的定義,甚至對是否量化“合理懷疑”的標準也存在爭議。但可以確定的是,“排除合理懷疑”並不代表陪審團對證據沒有任何懷疑,因爲美國法律界認爲,這個世界上很少存在絕對肯定的事物。

比較而言,大多數民事訴訟採用的證明標準爲相對較輕的”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使陪審團相信其主張的事實更有可能發生(more likely than not)。另一種民事證明標準爲介於“證據優勢”與“排除合理懷疑“之間的“明確且可信”(clear and convincing),即原告需要說服陪審團,使他們認爲被告犯下違法行爲的可能性極大。

開案陳辭是重頭戲

王志東律師分析指出,由於嫌犯享有無罪推定的假設,舉證責任又完全在檢方,而”排除合理懷疑“是最爲嚴格的證明標準,在美國刑事司法中判定一個人有罪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王志東律師稱,章瑩穎的家人明白這個刑事案件的結果現在掌握在陪審團手中,章家人選擇信任美國的刑事司法系統,相信陪審團會給瑩穎一個公平的交代。

當地時間6月12日,雙方的開案陳辭是重頭戲,之後檢方的證人證據將逐步展開。“讓我們拭目以待”,王志東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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