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察網台州訊 “該案系適用損害賠償保證金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結合的首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的適用可有效避免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則促使本案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社會關係得到修復。”2019年5月30日,一起由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故意傷害案當庭宣判,被告人許華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看似細小的鄰里糾紛,卻是因受害者一方的執拗使矛盾持續激化。案件發生在許華和金鑫這兩個一起長大的90後年輕人身上,他們既是鄰居又是朋友,平時關係一直融洽。2018年9月的一天,兩人卻因一點小事發生摩擦,大打出手。那日,許華聽聞金鑫指揮將他人的五菱榮光小卡車停在自己家門口路上,於是許華立刻趕到金鑫居住房屋後空地,叫喊着找金鑫理論。人一直沒出現,一時氣急敗壞的許華順手拿起木凳砸了小卡車。金鑫母親聽到響聲後出來,兩人發生口角。許華又撿起磚塊砸破金鑫家一樓門玻璃。此時,金鑫聞訊下樓,許華即持磚塊衝上,雙方發生扭打,許華用磚塊砸傷金鑫的腰部。經鑑定,金鑫腰部1-3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案發後,偵查人員也試圖促成雙方和解。據瞭解,金鑫花費醫藥費1萬元左右。許華在案發後前往醫院探望金鑫,其和家屬多次主動找他表達賠償意願,並稱願意賠償10萬元左右,但因金鑫執意提出賠償68萬元的要求,和解未果。偵查人員告知損害賠償保證金制度的相關規定,並聽取雙方意見後,對該案適用損害賠償保證金制度。在許華家屬交納了賠償保證金5萬元後,許華被取保候審。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先後找雙方當事人談話,許華認罪悔罪並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但金鑫態度仍然強硬,堅持不同意和解,並聲稱一定要讓許華坐牢。經審查,檢察官認爲該案是鄰里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許華認罪、悔罪,有賠償意願,且已交納5萬元作爲賠償的保證金。參考此時被害人金鑫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要求3萬餘元的賠償要求,賠償保證金已能足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精神,該院認可許華積極賠償的態度,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給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個月,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許華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該案當事人雙方雖未達成和解,椒江區檢察院仍依法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了個案處理上的公平正義。在辦理過程中,被害人表達了讓犯罪嫌疑人坐牢的想法,其篤定地認爲只要自己堅持不和解,對方肯定會被判處實刑。但當被害人在獲知檢察院對嫌疑人的量刑建議後,一改此前拒不和解的態度,主動表示願意和解,最終在法院審理階段達成了和解。(文中涉案人員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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