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興女權包括的範圍很廣,包括改革婚姻陋俗、禁纏足、興女學等等。

女子纏足

女子纏足是對女子身心進行戕害的陋俗之一,近代中國開始了反纏足運動。南京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反纏足運動逐漸走向了法制化、正規化。1928年3月,內政部擬定《禁止婦女纏足條例草案》16條,經國民政府批准於5月10日予以頒佈。《條例》規定,對於解放婦女纏足,應以三個月爲勸導期,三個月爲解放期。未滿15歲已纏足者,應立即解放,未纏足者禁止再纏。15歲以上30歲未滿之婦女纏足者,根據前述之期限一律解放。30歲以上之婦女纏足者,勸令解放,不加強制。未滿15歲之纏足幼女,於勸導期滿後仍未解放者,其家長鬚繳納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仍限於一月內解放。15歲以上30歲以下之纏足婦女解放期滿仍未解放者其家長或本人應繳納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罰金,仍限期勸令解放。

20世紀二三十年代,全國掀起了鄉村建設運動鄉村建設運動的高潮。一些鄉村建設實驗區對移風易俗、解放婦女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在鄒平農村,女子纏足、早婚、買賣婚姻等陋俗相當興盛。爲改變這些不良習俗,縣政府縣政府成立了女子放足督查委員會及督查處,每鄉派一名婦女工作者負責推動鄉村婦女放足工作。鄉學村學則設立放足委員會,吸收婦女參加,與婦女部一起動員農村婦女參與改良。再比如,平教會1926年秋成立的定縣實驗區就一直致力於風俗改良工作。翟城村的《改良風俗規約》規定,男非滿20歲不娶,女非滿16歲不嫁;女子不準纏足,其已纏足未滿16歲者,一律放足。到30年代初,在別處仍然盛行的女子纏足已基本禁絕。“定縣婦女關於纏足惡習現已徹底革除。其原因由於民國三四年間孫發緒爲定縣縣長,強迫禁止女子纏足,自村中領袖人的家庭作起,推廣全村。凡違章暗纏而被查出者不但罰錢而且惟村長是問。至今定縣幼女已無一纏足者。”

女學生在課堂

倡女學也是近代以來婦女權女權益不斷上升的一種方式。在婦女解放過程中,婦女教育極其重要。“智識上的進步,乃是職業解放與婚姻解放的真正基礎。”中國的婦女教育最早可上溯至晚清,由教會學校首先發起,但至民國成立前,全國一共“只有四千多個婦女在外人傳教所附施的教育下脫離了文盲的地位,這比例的渺小也是極鮮明的”。民國建立後,我國自辦女子學校逐漸增多,消滅女子文盲的力度有所增加,但是數量仍然極少,且多爲城市女性,廣大農村婦女仍然處於無學可上、矇昧無知的狀態中。

女學生合照

張憲文、張玉法主編:《中華民國專題史•第八卷》,2015年版。

編輯: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浙江大學近現代史碩士生 蕭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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