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如何预防和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体育活动中受伤 学校管理缺位要担责■案情回放

初三学生张某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不慎从操场高处摔伤,造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当时,体育任课老师不在事发现场。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张某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表示,老师在安排体育活动时已提示学生不要到湿滑的地方去,事后校方对张某也进行了积极施救,尽到了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判令学校赔偿张某8万元。

校内打架、体育活动受伤、伤及旁人……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过错

■法官提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学校内,因体育课缺乏安全保障、学校教学设备设施不合格引发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张某在上课期间摔伤,由于任课老师当时未在事发现场履行监管义务,因此学校对张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某作为初中生,对客观事物自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常识判断,因其在自由活动时疏于合理范围内的自我安全防范,因此承担次要责任。

课间打闹伤及旁人 打闹者共担责■案情回放

小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和周某在课间相互推搡时,周某摔倒砸在同学张某身上,导致张某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三方家长经调解未达成一致,于是张某家长诉至法院。学校认为,张某在课间受伤,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周某和王某打闹是张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里受伤,所在学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周某与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90%的责任,赔偿3000余元;学校承担10%的责任,赔偿400元。

■法官提示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周某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是未成年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打架致伤残 刑责之上再添赔偿■案情回放

中学生尹某与同校的高某打篮球时发生口角,双方互殴时,高某用膝盖将尹某磕伤,造成其膝盖骨破裂。经鉴定,尹某为九级伤残,在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后,精神状态非常萎靡,不得不转学到其他学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高某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尹某22万元。

■法官提示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在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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