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類校園傷害案件時有發生,影響了學生的健康成長。如何預防和避免此類事件發生,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爲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體育活動中受傷 學校管理缺位要擔責■案情回放

初三學生張某在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不慎從操場高處摔傷,造成右鎖骨粉碎性骨折。當時,體育任課老師不在事發現場。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傷後休息期爲120日、營養期爲90日、護理期爲60日。張某家長將學校告上法庭。學校表示,老師在安排體育活動時已提示學生不要到溼滑的地方去,事後校方對張某也進行了積極施救,盡到了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爲,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依法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判令學校賠償張某8萬元。

校內打架、體育活動受傷、傷及旁人……校園傷害事件如何判定過錯

■法官提示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依法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學校內,因體育課缺乏安全保障、學校教學設備設施不合格引發傷害事故,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張某在上課期間摔傷,由於任課老師當時未在事發現場履行監管義務,因此學校對張某人身損害後果的發生負有過錯,應依法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張某作爲初中生,對客觀事物自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常識判斷,因其在自由活動時疏於合理範圍內的自我安全防範,因此承擔次要責任。

課間打鬧傷及旁人 打鬧者共擔責■案情回放

小學三年級學生王某和周某在課間相互推搡時,周某摔倒砸在同學張某身上,導致張某受傷,經診斷爲左肱骨近端骨折。三方家長經調解未達成一致,於是張某家長訴至法院。學校認爲,張某在課間受傷,校方不應當承擔責任,應當由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周某和王某打鬧是張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校園裏受傷,所在學校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判決周某與王某的監護人共同承擔90%的責任,賠償3000餘元;學校承擔10%的責任,賠償400元。

■法官提示

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某和周某屬於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他們均是未成年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失,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校園打架致傷殘 刑責之上再添賠償■案情回放

中學生尹某與同校的高某打籃球時發生口角,雙方互毆時,高某用膝蓋將尹某磕傷,造成其膝蓋骨破裂。經鑑定,尹某爲九級傷殘,在身體受到嚴重損傷後,精神狀態非常萎靡,不得不轉學到其他學校。法院審理後認爲,高某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高某的監護人一次性賠償尹某22萬元。

■法官提示

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時,在民事責任中,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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