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辦理過衆多大學生被開除學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頭的諮詢電話絡繹不絕,問題均涉及高校開除大學生學籍的問題,大概是期末各種考試紛至沓來,有些高校大學生鋌而走險,意欲通過投機取巧矇混過關。當然,我們對大學生的作弊行爲不能熟視無睹,這不但涉及誠信,更關乎高等教育的質量,但是,大學生出現諸如夾帶紙條、抄襲他人試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爲時,高校應當如何處理?能否直接將其開除學籍?這涉及到開除學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學生解決應對的法律途徑問題,筆者在此一併探討,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高校開除學籍事件一覽: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參加碩士研究生政治理論科目的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專門用於作弊的電子通訊設備,被中央美院開除學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中代替李某考試,許昌學院作出開除益衛紅學籍的處分決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大學生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徐某所在的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隨即對徐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學大三學生張某礙於情面替室友參加補考。事情暴露後,張某被學校開除學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學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試中夾帶紙條,被河北某高校開除學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學以艾某體檢覆查不合格爲由,作出要求退學的處理決定。實際上,艾某作爲特招生9月份入學前已通過各種考覈。

高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4條之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爲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的規定,彙總的六個事件中的學生真的就應該被施以“極刑”嗎?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除了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可能還會依據施行的規章制度。當然,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另外,還需要對“嚴重”進行嚴格界定。筆者認爲,這種界定不能由學校一方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決定,由於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這種界定最終還是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裁判。

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路徑:

高等院校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無疑是剝奪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未進入社會的學生來說,這種結果對其人生肯定會產生重大變化和影響。所以,這種“極刑”式的處分要慎之又慎。也許是考慮到這種“極刑”可能造成的不確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濫用“極刑”的風險,《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5-66條對高校的處分行爲進行了嚴格規制併爲大學生維權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學生認爲學校的處分行爲不客觀、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過相應程序予以維權,筆者對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程序總結如下:

第一步,面對一個處分,學生應當考量以下情況:學校的處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依據是否明確、定性是否準確、處分是否適當;學校是否聽取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否經過了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學生接到處分決定5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步,申訴後,學校會對學生的申訴進行復查。學生對學校複查決定書仍然不服的,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學生如果對答覆仍不服的,可到學校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對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爲都不會毫無原則的容忍,因爲這關乎學校的管理以及學生享受教育權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着“殺一儆百”的心態,在未能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對學生處以“極刑”,畢竟,在現存的體制中,開除學籍不僅是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學生來說更是一種滅頂之災。

因此,大學生入學教育顯得尤爲重要,高校在入學教育時必須大力宣傳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嚴肅性,讓學生深刻了解大學教育過程中可爲、不可爲的範圍以及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其次,在發生類似作弊事件時,學校應慎重處理,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分合理合法。

最後,立法機關應當儘快完善高等院校與學生之間相關法律問題的立法工作,規範高校管理職能的同時,進而加大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的力度。

作者:焦景收律師/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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