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扣繳的個稅2月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國稅總局答記者問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近期接到納稅人來電諮詢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相關問題,中心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1: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扣繳的個人所得稅,2月份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申報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辦理途徑有二,一是通過扣繳客戶端網上辦理納稅申報,這種方式申報較爲方便快捷;二是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問2: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經營所得按月徵收個人所得稅的,2月份該如何申報繳納2019年1月份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徵收方式的不同,辦理途徑有所不同:

(1)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各地稅務局此前規定的方式和渠道辦理申報納稅。

(2)實行查賬徵收、非定期定額覈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理途徑有三:

一是通過各地電子稅務局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納稅申報,可採用銀聯卡在線支付或個人三方協議等方式繳稅。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先在線註冊個人所得稅APP,再通過掃描二維碼或者用戶名登錄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申報繳稅。

二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可採用個人三方協議或POS機刷卡等方式繳稅。

三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可由被投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代爲辦理申報,並通過個人三方協議或銀行端查詢等方式繳稅。

問3:納稅人有除經營所得外其他應當辦理自行申報情形,且需申報2019年1月份收入的,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有除取得經營所得外其他應當辦理自行申報情形,且需申報繳納2019年1月份取得收入的稅款,可到當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問4: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爲: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佈)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問5: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APP、WEB填寫好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並指定扣繳義務人後,扣繳義務人下載不了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該怎麼處理?

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WEB填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並指定扣繳義務人辦理後,扣繳客戶端需3日後才能下載到該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若下載不到,可對照下列情形查找原因:

(1)扣繳義務人是否已通過扣繳客戶端報送該納稅人的基礎信息。如未報送,則系統無法將該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進行關聯匹配,單位也就下載不到該納稅人填報的信息。遇此情形,單位應先行提交該納稅人基礎信息後再進行下載。

(2)扣繳義務人報送納稅人基礎信息時,納稅人身份是否爲【僱員】。如果不是,則下載不到該納稅人信息。遇此種情形,請將該納稅人【任職受僱從業類型】修改爲【僱員】。

(3)請納稅人覈實在個人所得稅APP、WEB填報時所指定的扣繳義務人是否爲本單位。如果不是,則需納稅人重新指定正確的扣繳義務人。

(4)納稅人填報時間是否超過3日。因系統歸集、整理、推送信息需要一定時間,如納稅人填報時間不足3日,請耐心等待。

問6:對選擇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若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納稅人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WEB自行更新,並告知扣繳義務人請其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修改】,更新填報信息或通過模板導入進行更新。

問7:扣繳義務人1月的稅款還沒申報,納稅人在單位發工資後又填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者又修改了些扣除信息,客戶端下載後,會不會把2月要申報的1月收入及稅款數據弄亂了?

扣繳義務人如1月工資代扣稅款已確定、稅後工資已發放,請注意切勿回到1月份申報表的填報界面再次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按鈕,以免因下載了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導致申報表重新進行稅款計算,從而與之前計算的扣繳稅款不一致,影響2月份申報計稅的準確性。

爲防止誤操作,建議扣繳單位使用客戶端系統進行專項附加扣除可扣除額的計算後,將可扣除額數據導出備份,若後續因誤操作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額,則可以通過重新導入前期備份數據恢復到前期計稅狀態。

問8: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工資還未申報,怎麼在扣繳客戶端按新稅制計算2月份的應繳納稅款?

第一步,先計算1月份稅款,具體操作如下:

(1)完成各項信息採集。在扣繳客戶端採集本單位員工基本信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完成各自的報送,獲取反饋成功;

(2)填寫1月份實際發放工資數據。在【綜合所得申報】模塊,選擇【正常工資薪金所得】點擊【填寫】後,可以直接手動添加,也可通過模板導入1月份實際發放工資薪金收入數據;

(3)預填專項附加扣除金額。填寫1月份實際發放工資薪金收入數據後,在填寫工資薪金頁面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

(4)計算1月份稅款。點擊【綜合所得申報】頁面上方的【稅款計算】按鈕,1月份累計應扣繳的稅額就會出現,1月實際發放工資的申報表填寫完畢。 

第二步,再計算2月份稅款,具體操作如下:

(5)選擇系統次月屬期。在客戶端首頁,更改稅款所屬月份爲2019年2月。

(6)確定累計所得數據來源。在系統設置界面,點擊【申報管理】—【累計所得數據來源】,選擇【本地文件獲取】。

(7)導入2月份實際發放工資薪金收入數據。在【綜合所得申報】模塊,選擇【正常工資薪金所得】,點擊【填寫】後,可以直接手動添加,也可以通過模板導入2月份實際發放工資薪金收入數據。接着,同樣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

(8)計算2月份稅款。點擊【綜合所得申報】—【稅款計算 】,2月份稅款就會計算出來。由於1月份已預繳了部分稅款,所以【應補退稅額】即2月份實際發放發放工資時應代扣的稅款,計算結果可以點擊【導出】以Excel表格形式保存在本地使用(員工數量超過65536時,應使用csv格式保存)。

問9:2018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還用辦理自行申報嗎?

答: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就年所得12萬元以上事項辦理納稅申報。對仍需要辦理2018年度未盡涉稅事宜的,納稅人可以於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問10:2018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2018年度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號)等文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於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所附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納稅申報內容、地點等相關事宜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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