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婦駕駛電動車直行,遇到一輛小型轎車左轉。兩車雖未接觸,但孕婦因躲避左轉車輛滑倒而受傷,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建議終止妊娠。孕婦起訴左轉車主及其投保財險公司,討要住院和引產費用、精神損失費等。她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2018年9月20日,孕婦李敏(化名)駕駛電動兩輪車沿商河縣賈莊鎮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超市門口處時,恰遇前方孫道權(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左轉彎掉頭,李敏發生側滑摔倒受傷,因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救治。

住院期間,因需要各項檢查及藥物治療,經醫生建議終止妊娠。

事故發生後,因對方沒有賠償,李敏一紙訴狀訴至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要求孫道權和其投保的財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七萬四千餘元。

法院認爲,事發時路面溼滑,孫道權駕駛的車輛並非緊急掉頭,李敏駕駛兩輪電動車速度較快,行駛過程中未對其前方車輛盡到注意觀察的義務,在發現前方車輛掉頭時採取措施不當發生側滑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孫道權駕駛車輛掉頭時雖然行駛速度較慢,但未開啓轉向燈,亦未注意觀察和避讓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車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李敏在住院期間,前期治療以外傷爲主,因其發生事故時懷有身孕,在外傷治療中多項檢查及治療均對胎兒有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終止妊娠,故其在醫院支付的醫療費(含引產費用)均與本次事故有因果關係。孫道權投保的財險公司應在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人致人損害,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權人致人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審判實踐中,受害人評殘後的殘疾等級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

本次事故中,雖然李敏的傷情未評定傷殘,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敏受傷,治療過程對其胎兒產生一定影響,經醫生建議後進行了引產手術,對其身體和精神均造成較大的傷害。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侵權人爲個人的賠償標準,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爲3000元。

綜上所述,對於李敏主張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法院依法認定的各項損失,應首先由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40%的比例承擔。據此法院判決,財險公司給付李敏各項費用兩萬八千餘元。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生效。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發生交通事故後,都需要打電話報交警處理,因爲只有交警才能劃分責任。(簡單或者爭議不大的事故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交警介入以後,需要對事故的發生進行檢查、勘察、鑑定等,然後分析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判斷雙方的過錯程度,最後作出事故責任的劃分決定。另外,承擔的事故責任大小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多少,因爲該認定就是事故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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