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範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一袋木耳,購買之後才發現未拆封的透明塑料袋包裝內存在一根淺綠色的塑料條,目測疑似編織袋殘餘的下腳料,約有四公分長。如果是遇到別人就會將塑料條挑揀出去繼續食用,但偏偏就遇上了較真的範先生,而且還對法律法規頗有研究。這一次他決定運用法律手段爲自己討一個說法。

2016年之前,消費者食品消費維權歸工商部門,2017年之後就劃歸到藥監部門,雖然兩者都是監管部門,但是行使的職能權限卻不同,工商部門具有組織買賣雙方調解的職能,而劃歸到藥監部門就沒有調解權限了,買賣雙方只能自行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藥監部門也只能根據法定程序行使監管權利,一般藥監部門針對消費者的投訴處理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責令企業整改,另一種是針對消費者投訴的食品移交到食品生產商所在地的藥監部門進行查處。

針對範先生提供的證據,藥監部門很快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回覆通知,藥監局的處理結果出乎範先生的意料之外,撇開法律,但就傳統的判斷標準和生活習慣,日常生活中如果食品中存在異物也很難接受,更何況是在大超市購買的預包裝食品?但是藥監局給出的處理結果是依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做出的。

藥監總局的這個通知在地方藥監繫統簡稱叫72號。細心的範先生卻從這個通知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不是通知存在問題,而是地方藥監部門對通知的內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通知中關於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是這樣判定的。農副產品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於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後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後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虫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於腐敗變質、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很顯然,範先生認爲是地方藥監部門曲解了72號通知關於農副產品判定的情形,通知中指的是開放的農貿市場沒有經過預包裝的農副產品,是可以經過挑揀和剔除其中的雜質正常食用的,是沒有經過任何包裝的散裝農副產品,這種情況的存在自然是合乎情理的。同樣是農副產品,在超市購買的農副產品並且是經過預包裝的,消費者不可能在購買時發現裏邊存在的異物,也就無從談起挑揀一說。

範先生決定信函國家藥監總局,並且很快得到藥監總局的回覆,正如他預想的那樣,總局在回覆中明確了他提出的疑問,72號通知針對的是農貿市場散裝農副產品而不是經過預包裝的農副產品,只要是經過預包裝並且標識有食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預包裝農副產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食品安全標準是禁止食品中摻假摻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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