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麥志光失信、限制高消費執行令(C級),請看到的羣衆積極向法院舉報他的財產線索和下落!

麥志光

發佈麥志光失信、限制高消費執行令(C級),請看到的羣衆積極向法院舉報他的財產線索和下落!

被執行人基本信息:

麥志光,男,漢族,42歲,公民身份號碼44062219751001****。

1.戶籍所在地: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民樂南閘街1號,其開辦的廣告工程部所在地爲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沙頭西橋村樓湧經濟社(工商局宿舍側)。

2.立案時間:2017年7月10日

3.執行案號:(2017)粵0605執7798號

4.執行依據:(2016)粵0605民初6460號、(2017)粵06民終2089號

5.案情簡介:

2016年1月6日13時12分許,麥志光駕駛粵YQQ367號車輛行駛至南海區九江鎮九樵路興發鋁業有限公司對開路段,在避讓相對方向行駛的崔榮燦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時,粵YQQ367號車輛裝載的牌匾由於捆綁不牢造成脫落過程碰壓崔榮燦及所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造成車輛損壞及崔榮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麥志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崔榮燦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016年4月7日,經廣東法維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因被重物砸傷致脊髓震盪並頸3-4椎體層面脊髓損傷及雙上肢截癱,遺留雙上肢肌力2級評定爲二級傷殘;致右側放射性冠區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額部硬膜外血腫,右額骨凹陷性骨折,評定爲十級傷殘。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各項損失合共1259518.34元。本院認爲,公安交警部門對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採信。對於原告的損失1259518.34元,應由安盛公司在交強險的醫療費用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20000元(已含先行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超出部分1139518.34元,由於本起事故爲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故本院酌定由被告麥志光與原告按照60%:40%的比例承擔,原告根據責任比例60%可得賠償數額683711元,該賠償款由安盛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賠償限額內賠償50萬元,由被告麥志光賠償178711元(已扣除被告麥志光先行墊付的費用5000元)。綜上,安盛公司實際應向原告賠償損失總額爲620000元(含先行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同因原告與安盛公司以605000元達成和解,並明確在原告總損失中扣減涉案車輛的投保賠償總限額620000元,故安盛公司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責任。後麥志光上訴至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2017)粵06民終2089號民事判決將麥志光的賠償金額改判未176871.93元。

6.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麥志光應於(2017)粵06民終2089號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崔榮燦賠償損失176871.93元。

7.履行情況:

截至本信息在《今日頭條》發佈之日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目前本案被執行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在全國範圍內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同時依法限制其在購房過戶、乘坐飛機高鐵、住宿高檔酒店、子女在貴族學校入學等方面的高檔消費。

8.失信行爲責任警示:按照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相關規定,現對涉案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違法行爲進行披露,經查實確爲不主動申報財產、有財產履行能力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將採取司法懲戒措施追究法律責任。司法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司法拘留和追究刑事責任等。

9.執行風險警示:南海法院敬告社會各界,涉案被執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已被強制執行中,與其交往特別是發生經濟往來時應特別關注債務償還能力。此外,部分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窮盡各項執行措施仍然存在執行無果的,屬於執行不能,我們呼籲被執行人講究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夠理解客觀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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