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70條第一款的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此可見,侵佔罪的追訴標準爲“數額較大”。一般情況下,財產類犯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由司法解釋確定區間,並由各地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以盜竊罪爲例,根據《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分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廣東省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確定各市盜竊罪的立案標準,譬如廣州的確的爲3000。

問題在於,司法解釋並未明確何爲侵佔罪重的“數額較大”,廣東省也尚未出臺相關文件對此進行規定,導致司法實踐對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存在不同的認識。筆者以“侵佔罪”、“廣東省”、“立案標準”爲關鍵詞進行檢索,共得案例60篇,其中3篇提及侵佔罪的數額標準。

裁判要旨一:侵佔罪不適用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案號:(2014)東中法立刑終字第5號

法院觀點:上訴人提出,原審認定陳亮侵佔的數額尚未達到數額較大,沒有法律依據。一般情況,應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以二千元爲立案標準。對此,二審法院未採信。

裁判要旨二:參照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案號:(2017)粵0891刑初89號

法院觀點:侵佔罪的立案標準爲數額較大,但廣東省未規定何爲侵佔罪數額較大,故應參照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即60000元。

裁判要旨三:數額巨大的標準參照職務侵佔罪

案號:(2017)粵01刑終1198號

法院觀點:關於上訴人王錦華的上訴理由,經查,侵佔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審法院參照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100萬元的標準對本案侵佔罪認定爲數額較大,對上訴人王金棠的量刑並無不當。

從以上3個案例可以看出,廣東省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參照職務侵佔罪,即數額較大的標準爲60000,數額巨大的標準則爲100萬。當然,由於公佈的文書有限,該結論不一定能代表普遍情況。

廣東省侵佔罪的立案數額標準|法納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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