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間,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培星,安排董長坤、李濤、梁紅濤、鞏莎僞造產品購銷合同、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貸款資料,以欺騙手段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平支行(工商銀行鄒平支行)、東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鄒平支行(東營銀行鄒平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平支行(中國銀行鄒平支行)、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鄒平支行(齊商銀行鄒平支行)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共計18630萬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共計11952.4萬元。法院認爲,被告單位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到期不能歸還,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公培星作爲以上兩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董長坤、李濤、梁紅濤、鞏莎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爲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

(原標題:山東鄒平公某騙貸案曝光:同一套路騙了4家銀行1.86億元)

山東鄒平一名企業主夥同企業財務人員採用相同的套路騙取了4家銀行高達18630萬元的貸款和承兌票據,不禁讓人質疑到底是騙子太高明還是銀行的風控系統有漏洞?

工行等四家銀行被騙貸1.86億元,本金損失1.2億元

近日,澎湃新聞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騙貸案進行了終審判決。被騙的銀行包括工商銀行、東營銀行、中國銀行和齊商銀行,被騙貸款金額高達18630萬元。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間,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培星,安排董長坤、李濤、梁紅濤、鞏莎僞造產品購銷合同、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貸款資料,以欺騙手段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平支行(工商銀行鄒平支行)、東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鄒平支行(東營銀行鄒平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平支行(中國銀行鄒平支行)、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鄒平支行(齊商銀行鄒平支行)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共計18630萬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共計11952.4萬元。

具體來看,公培星等人從工商銀行鄒平支行騙取貸款7300萬元,在辦理貸款展期過程中,工商銀行鄒平支行扣劃公司賬戶30萬元、26萬元,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共償還該行貸款本金157.6萬元,造成工商銀行鄒平支行損失7086.4萬元;從東營銀行鄒平支行騙取貸款3000萬元,造成東營銀行鄒平支行損失3000萬元,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共償還該行貸款本金92萬元,利息38.05萬元;從中國銀行鄒平支行騙取票據承兌4000萬元,造成中國銀行鄒平支行損失1958萬元(中國銀行鄒平支行將其保證金2000萬元及利息42萬元用於償還上述票據承兌);從齊商銀行鄒平支行騙取貸款4330萬元,後將承兌匯票保證金1332萬元用於償還該行貸款,2018年2月28日、11月9日山東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償還齊商銀行鄒平黛溪支行承兌貸款2998萬元及全部利息。

作案套路雷同

作案者是如何騙取4家銀行貸款和票據承兌的呢?

從判決書披露的事實來看,他們的作案套路都是相同的,即在公培星安排下,董長坤、李濤、鞏莎僞造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與鄒平某家紡有限公司棉紗、山東某穀物有限公司玉米芯購銷合同及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貸款資料,通過公培星、付某或鄒平某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的設備抵押擔保,騙取銀行貸款和承兌匯票。

從作案者身份來看,公培星爲山東巨佳集團等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其他四人則都是公培星旗下企業的員工。

據判決書顯示,此案的關鍵人物公培星,曾用名公培興,今年65歲,出生于山東省鄒平縣,漢族,大專文化。他是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山東益佳食品有限公司、鄒平益佳進出口有限公司、山東益坤進出口有限公司、山東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於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董長坤爲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原財務負責人;李濤爲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梁紅濤爲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鞏莎爲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職工。

從2015年9月24日到2016年5月9日,在公培星的安排下,董長坤、李濤、梁紅濤、鞏莎分別僞造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與鄒平某家紡有限公司棉紗購銷合同、山東某穀物有限公司玉米芯購銷合同及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貸款資料,從工商銀行鄒平支行四次分別騙取貸款950萬元、95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分別用於辦理承兌匯票保證金、償還承兌匯票貸款、歸還貸款、企業經營等。

2016年3月16日和3月22日,四人又以相同的方式,從東營銀行鄒平支行兩次騙取貸款1500萬元、1500萬元。只不過這次換了個“殼”,借款方變成了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在公培星安排下,董長坤、李濤、鞏莎,僞造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與山東某穀物產業有限公司玉米芯購銷合同,在山東某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公培星、張某3的擔保及山東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不動產擔保下,繳納2000萬元保證金從中國銀行鄒平支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兩張,每張金額2000萬元,合計金額4000萬元。

2016年11月9日到2017年3月28日,四人又採取熟悉的套路,僞造文件,從齊商銀行鄒平支行分別騙取信用貸款1000萬元、承兌匯票3330萬元、

除了涉嫌騙貸外,2016年6月,李濤爲方便向銀行提交貸款資料,在鄒平縣某皓澤文印社私刻鄒平益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公章、山東益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公章及財務印章各一枚,並用在了向濱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館路支行貸款提交的驗資報告及向山東鄒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提交的購銷合同中。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終審塵埃落定

2019年1月4日,博興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被告單位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到期不能歸還,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公培星作爲以上兩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董長坤、李濤、梁紅濤、鞏莎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爲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被告人李濤僞造公司印章,其行爲構成僞造公司印章罪。

一審的判決結果是,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均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各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公培星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董長坤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李濤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梁紅濤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鞏莎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免予刑事處罰。董、李、梁三人的罰金已繳納。

後原審被告人公培星不服,提出上訴。

2019年4月12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

在判決書中,法院寫到,四人從工商銀行鄒平支行、東營銀行鄒平支行、中國銀行鄒平支行、齊商銀行鄒平支行騙取銀行貸款11300萬元,騙取承兌票據票面金額7330萬元、繳納保證金3332萬元,共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15298萬元,至一審判決前共計歸還3345.6萬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共計11952.4萬元。

法院查明,涉案齊商銀行鄒平支行貸款、票據承兌,2018年2月28日山東巨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償還齊商銀行鄒平黛溪支行票據承公司償還齊商銀行鄒平黛溪支行票據承兌1998萬元;2018年11月9日鄒平巨佳膽鹼有限公司代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償還齊商銀行鄒平黛溪支行貸款1000萬元;涉案利息已全部結清。

法院還查明,二審過程中,2019年2月20日,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歸還東營銀行鄒平支行貸款50萬元,後與東營銀行鄒平支行就涉案貸款達成還款協議;2019年2月27日,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歸還工商銀行鄒平支行貸款50萬元,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歸還工商銀行鄒平支行貸款150萬元,後分別與工商銀行鄒平支行就涉案貸款達成還款協議。

考慮到部分涉案款項已歸還,以及部分人士有自首情結,終審對原審被告單位、各原審被告人做出了酌情從輕處罰 。

終審的判決結果是,對山東巨佳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巨佳膽鹼有限公司和董長坤、李濤、梁紅濤、鞏莎維持原判。對公培星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