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爲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爲對象的除外。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