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由稅務稽查局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或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方可按規定處理。

哪些稅收違法行爲會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

1.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製、僞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僞專用品,僞造發票監製章的。

8.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由稅務稽查局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或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方可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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