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實的保險理賠訴訟案例,爲你揭祕保險購買時會遭遇到的各種套路。用法庭審理告訴你如何反套路

如果你購買了一款理財型保險,發現達不到銷售人員承諾的收益,你會怎麼辦?找保險公司理論,要他們必須一毛不少的退回保費還是什麼?

今天介紹的這位外籍人士沒有使用常用的合同法和保險法,而是用上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爲的,按照三倍賠償。

保監局受理範圍:

(一)反映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保監局負責處理的;

(二)反映轄區內保險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保監局負責處理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保監局負責處理的情形。

保監局不受理範圍:

(一)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託人提出的;

(二)保監局已經受理投訴,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三)保監局已經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分紅險保險欺詐案例—遇到保險欺詐怎麼辦

看看今天的案例

分紅險保險欺詐案例—遇到保險欺詐怎麼辦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石田慧敏參加陽光人壽的產品推介會。工作人員向其推薦“創富一號”理財產品,聲稱保底6.32%分紅,

2015年7月27日,石田慧敏爲其子投保了該理財產品。產品於同年8月1日生效.保費67萬RMB.

在投保後,石田慧敏諮詢其他人員後後感覺該產品有問題,

2015年10月26日,陽光人壽延邊支公司經理向石田慧敏出具書面材料,內容爲:陽光人壽創富一號收益率保底爲6.32%,今後會更高

2015年12月,石田慧敏向吉林保監局投訴陽光人壽延邊支公司。吉林保監局調查覈實了 陽光人壽創富一號存在承諾高收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字非本人簽字問題。

石田慧敏據此要求陽光人壽退還保費,並且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照三倍賠償損失201萬。

本案經過了一審,二審和高院的再審。

先看一審

一審認爲:石田慧敏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陽光人壽的工作人員在提供保險服務過程中實施了欺詐行爲,致使石田慧敏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保險公司應對其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陽光人壽保險公司賠償石田慧敏201萬RMB.

分紅險保險欺詐案例—遇到保險欺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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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判決恐怕讓大家看到了一個不一樣的保險糾紛處理結果了吧

接下來看二審

保險公司二審上訴辯稱:本案屬於合同糾紛,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公司不構成欺詐。不應該依據保監局的處罰材料進行認定。 其次,67萬是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限額,不是購買產品的對價,不應該成爲計算賠償標準的依據

石田慧敏辯稱: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中對於欺詐的定義和吉林保監局的處理決定,陽光人壽構成欺詐,投保人繳納的67萬保費就是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對價。 應當維持原判。

附截圖民法通則對欺詐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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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理認爲: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首先,本案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負有向消費者誠實披露相關產品信息的義務。本案的糾紛就是因爲對產品真實信息交換出現問題,陽臺人壽不能證明投保人具有相關投資的專業知識,而本案產品具有理財功能但是也有人壽保險功能,在我國尚沒有相關金融消費者的專門保護立法的前提下,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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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陽光人壽構成欺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作爲行業監管部門的吉林保監局已經書面確認 陽光人壽創富一號的銷售存在欺詐行爲。保險公司以員工個人作出的主張爲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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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石田慧敏對涉案產品支付的對價不應以保費67萬爲基準進行計算。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五十五條規定:三倍賠償是建立在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在本案中,紅明確約定身故與滿期金爲合同累計已交保費,故不應該將保單保費額度視爲產品對價。本院綜合考慮後認爲將保險合同雙方約定的猶豫期退保的現金價值與已交保費的差額視爲產品對價較爲合適。根據計算後的三倍賠償金額爲301500元。

判決陽光人壽支付三倍賠償金301500元。

分紅險保險欺詐案例—遇到保險欺詐怎麼辦

二審之後,石田慧敏不服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石田慧敏認爲:二審對保費的性質及三倍賠償計算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三倍賠償的基準應該是保費,而不是那什麼什麼的差額, 這差額和自己要求的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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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人壽辯稱:

1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石田慧敏購買該產品是投資行爲,不是生活消費需要。

3 石田慧敏是專業投資人。

4不存在欺詐行爲。延邊支公司經理出具的書面說明時間是2015年10月26日。而合同是在7月27日投保,8月1日生效。書面說明的時間在投保之後,因此不存在誘使石田慧敏做出錯誤意思表示而簽訂合同的情形。

5延邊支公司經理出具的說明未經陽光人壽公司確認,屬於個人行爲。

6本案產品是分紅和萬能型產品。該產品的獲利是保費返還和生存年金。而分紅和萬能賬戶收益知識較小的合同收益,如果以此爲基準定價三倍賠償金輝破壞行業精算定價邏輯和產生道德風險。

分紅險保險欺詐案例—遇到保險欺詐怎麼辦

接下來是高院的調查和審理結果

如果看過上一篇更新文章,會知道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爲終審判決,終審判決是不能再繼續上訴的,但是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中,陽光人壽再審申請時並未申請保險產品銷售是否存在欺詐進行再審,依據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再審申請人申請的理由中沒有該項,因此對是否保險銷售欺詐不予審查。

本案再審審查對象爲二審判決的懲罰性賠償金額是否具有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以及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進行再審

分紅險保險欺詐案例—遇到保險欺詐怎麼辦

高級人民法院認爲: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次對於三倍賠償的計算標準,二審是沒問題的。據此駁回石田慧敏再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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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小夥伴們,現在才知道,原來保險糾紛用到的不僅僅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格式條款兩種解釋的做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這一件倚天劍,還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的,三倍賠償這把屠龍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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