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自願不繳納社保嗎?這種行爲的法律後果,企業承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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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2012年8月,小張找到了一份銷售的工作,並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小張因家庭困難,不願意繳納社保,於是主動向公司提出不交社保的請求,並提供了一份自願放棄公司爲其繳納社保的書面聲明。此後,在小張工作期間,公司一直沒有爲他繳納社保。

3年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善,拖欠了小張半年的工資。小張一氣之下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並補繳相應的社保。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小張的請求。

公司對裁定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官提交了小張當年寫的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書面聲明。法院認爲:單位爲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應因員工自願放棄而不予繳納,公司未繳納社保的行爲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公司除支付小張所欠工資以外,還應補繳小張工作期間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繳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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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本案中的情況實際上並不罕見,但仍然有很多公司以及員工在冒着這樣的法律風險。站在員工的角度,不繳納社保確實可以增加收入,積少成多,常年累積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財富。尤其是對某些進城務工人員來說,繳納社保似乎是一件不太划算的事情,而且他們的工作流動性強,我們國家的社保異地轉移又比較困難,綜合考慮下來,很多員工便會主動要求單位不繳納社保,並希望單位將本應繳納的社保費用作爲工資直接發放給員工。

站在單位的角度來看,不繳納社保的確可以節省一筆費用開支,對於勞動密集型企業更是如此,而且此舉也順應了員工的請求,你情我願的事情,何樂而不爲呢?當然,公司也擔心這麼做可能會出問題,爲了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公司一般會要求員工簽署免責聲明書、保證書等,內容不外乎是員工聲明因自身原因主動放棄繳納社保,並保證以後不會因該問題向公司主張權利等等。有些公司也許天真的以爲有了這張紙就可以免除責任了,但現實往往很殘酷,屢屢發生的類似案件也算是給大家敲響了一個警鐘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法定義務,是不容商量的,也是無法放棄的。無論是否員工自願,無論是否簽署書面保證,都不能免除公司繳納社保的責任。由於繳納社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凡是違反該規定的行爲都是無效的,因此,員工的書面保證不具備法律效力,對公司和員工不會產生法律約束力,只是一份"君子協定",是否遵守全憑個人自覺,這樣一來,便將公司置於一種隨時可能打破約定的法律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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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面臨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對於懂些法律知識的員工來說,這是公司的把柄,員工隨時都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能要求公司對其進行經濟補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若以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每工作一年就會得到一個月工資的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就是半個月的工資。公司對該要求還無法拒絕,如果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公司既要補償,又要補繳社保,可謂是人財兩失。

其次,公司面臨着被勞動部門處罰的風險。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若員工將公司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對公司來說自然是不利的。

最後,公司面臨着承擔工傷賠償的風險。雖然實際情況是員工自願放棄公司爲其繳納社保,但若真的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擺脫不了責任,由於未繳納社保,公司只能自掏腰包,承擔醫療費、工亡補助金等各種費用,數額巨大,可以說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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