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另一方面,天津條例着重強調了融資租賃公司內部風控和外部監管並重的思路,既延續了融資租賃公司應具備完善的內部風控體系的要求,又明確要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分類監管制度,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機制,加強對董監高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建立聯合懲戒機制等。天津條例主要從明確業務規則和加強地方監管兩個方面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規範。

本文系轉載,首發於金杜研究院

2018年5月,商務部發布《關於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8〕165號),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自2018年4月20日起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保監會”)。此後,雖然銀保監會層面的具體規章制度尚未面世[2],但地方層面已自今年初開始陸續發佈地方金融監管規範,爲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地方類金融機構監管設定規則。本文擬結合最新的地方規範性文件對融資租賃的監管要求進行總結,並對今後的監管趨勢做出展望。

天津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頒佈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天津條例”)[3]。該條例以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地方金融組織爲監管對象,旨在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健康發展。天津條例主要從明確業務規則和加強地方監管兩個方面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規範。

一方面,天津條例從正反兩個方面重申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確定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規則。其中包括,要求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活動應當確保租賃物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承租人信用評估、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以及重申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不得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以及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另一方面,天津條例着重強調了融資租賃公司內部風控和外部監管並重的思路,既延續了融資租賃公司應具備完善的內部風控體系的要求,又明確要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分類監管制度,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機制,加強對董監高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建立聯合懲戒機制等。

此外,天津條例還對金融風險防控和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安排,體現了天津條例對於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和機構及高管問責制度[4]的高度重視。

上海

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規範健康發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若干意見》(滬金規[2019]1號)(“上海意見”)[5],強化對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

首先,上海意見同樣強調了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規則,並在《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做出進一步細化,主要包括:

  • 實質經營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完成設立登記並取得相關經營許可(或備案文件、試點資質)後6個月內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相關業務,並保持持續經營,切實服務實體經濟,開業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 高管資質要求:擔任融資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職務的人員應當信用良好;擔任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風險控制、合規稽覈、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實際履行相關職責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熟悉經濟金融工作,從事融資租賃(租賃)、保理、典當或相關金融機構運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

  • 權屬登記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權屬(含相關附屬權利)登記外,融資租賃公司需及時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相關權屬登記,將有關權屬狀態予以公示;

  • 不得通過未經批准設立的機構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衆融資:包括但不限於不得通過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及各類地方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以債權(或收益權)轉讓、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向社會公衆融資;

  • 不得違規開展“現金貸” “校園貸”:不得以“手機回租”等名義通過APP等互聯網渠道違規開展“現金貸” “校園貸”等業務。

其次,上海意見就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做出詳細安排。具體包括,要求加強信息報送,區分不同事項建立24小時內報告或5日內報告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分類監管制度,根據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情況、業務發展情況、合規經營情況、經營風險情況、落實監管要求情況等因素進行監管計分,在監管計分基礎上開展年度監管評級,並根據監管評級結果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上海意見關於信息分類報送的具體要求

  • 發生羣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範突發事件

  • 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 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 企業或其法代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 企業或其主要法人股東依法解散、申請破產或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 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外上市、發債、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 發生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 爲股東或其他關聯方(爲自身控股子公司或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除外)或發生其他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20%的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

  • 任一股東持有企業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總經理發生變動或無法履職

  • 企業或其法代受到大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拘留等重大行政處罰,或作爲被告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 其他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佈《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四川條例”)[6]

與天津條例相類似,四川條例同樣明確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強調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內部風控體系。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四川條例的罰則相較於天津條例,處罰對象還包括“負有直接責任的股東”[7],顯然有預防大股東濫用控制力導致融資租賃公司出現風險之考量。

此外,四川條例的另一個特色在於着重關注地方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門鼓勵、支持和促進地方金融業、金融機構以及營商環境的發展。四川條例對此專門設置了“服務與發展”章節,細化地方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門的扶持政策和舉措。

三地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規範之主要內容對比

繁簡有別,但其所展現的以下監管思路是相似的,後續其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的地方規章極有可能與之相近,值得融資租賃公司關注:

  • 監管主體層面,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將負責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地方類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

  • 監管方式層面,分類監管以及細化監管[8]可能將成爲大勢所趨。現階段融資租賃公司數量衆多,發展良莠不齊,分類監管和細化監管有助於“精準”監管,充分發揮監管作用,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

  • 業務規則層面,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以及非法集資活動成爲監管紅線,融資租賃公司需更注重產品設計的合規性。

毫無疑問,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新階段正在到來。我們相信,隨着更多監管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出臺,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將更加積極、完善和科學,同時將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在專業化、規範化的征途上繼續前進。

[1] 本文所討論的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原由商務部監管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

[2] 2019年4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了2019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其中包括了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修訂。

[3] 該條例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

[4]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條例第四十條明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 該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6] 該條例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7] 四川條例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具體情形,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根據前述地方規範性文件,監管指標將能進一步明確,並且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依法採取多種處理措施。我們預期後續的監管具體要求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將會更爲細化和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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