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购这一全新的购物模式。但是网络购物平台往往缺乏有效监管,网络销售存在隐蔽性强、跨域性广的特点,往往易成为犯罪分子销售假药的载体,同时国家对药品的审核存在名目繁多,品类交杂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扩散性等特点进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其中很多假药销售者利用网络,大量招募下级代理在网上销售,形成了庞大的销售产业链条,给公安机关追踪假药制造者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些都给公安机关打击制售假药带来了挑战。笔者调研了我区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地打击网络制售假药情况,现结合我区侦办网络制售假药的情况,对网络制售假药犯罪特点、工作难点及侦查工作对策作一粗浅的阐述。

互联网制售假药案的实践与思考

一、网络制售假药的特点

(一)网络制售假药产业链条化。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充分利用了网络的超时空性,跨区域作案特点凸显。制假售假者大多将药品原料、生产设备购进,包装印刷,灌装生产假药,利用网站发布信息,寄递假药、代收货款等环节分布在不同地区,由不同人员各负其责,形成“产业”链条。特别是在销售环节,因为互联网的无限扩散功能,使犯罪结果呈辐射状波及全国各地,给调查取证和彻底打击带来难度。2017年5月,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办理一起涉网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销售“中医古方清脂瘦身”广告。经初步核实,发现微信朋友圈销售的“中医古方清脂瘦身”为三无减肥药品,疑似假药。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确定为假药。于2017年5月18日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朱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展下线1000余人,涉及安徽、江苏、浙江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二)网络制售假药手段隐蔽化。随着对药品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假药类案件的犯罪方式、手段越来越隐蔽,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将犯罪场所设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治安防范相对薄弱的地区,或是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即时聊天工具等发布信息、联系买家,在网上发布假药信息销售假药。由于其隐蔽性强、不可控因素多,导致了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给打击药品犯罪增加了难度。如鄂尔多斯苏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苏某某选择地理位置十分偏僻的呼和浩特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更村的平房为生产窝点,购买中药材、粉碎机,并自制滚丸机,秘密的大量生产治疗过敏性鼻炎的药丸。而后又将该药装在印刷好的“鼻炎丸1号”的药袋里销售,在自己开的“海龙药店”向患者销售上述药物,还通过短信、微信、电话联络等方式,利用邮寄、快递等手段,将假药销往全国23个省市,涉案金额达620余万元。

(三)网络制售假药组织严密化。许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都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层级清晰,内部组织异常严密,分为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层层加价。涉案人员大多是亲戚、好友、同事关系,通过口口相传推广销售,一传十、十传百,在一个地区销售过千甚至上万。嫌疑人往往彼此掩护、共同进退、负隅顽抗,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如鄂尔多斯马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其利用父亲马某某是门诊医生的身份,将维生素、抗生素、激素类药品按比例混合后大量生产假鼻炎药,通过发展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的销售模式向受害人销售假药,短短的半年内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销售涉及省外20余个地区。

(四)网络制售假药渠道多样化。近年来打击的多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呈现三跨区的销售特点。而之所以能跨区域销售,正是由于销售渠道的多样化。有的不法分子在新闻门户网站、搜索引擎,以及各种医药、化工、招商、保健咨询等专业网站上投放非法药品广告,招揽业务,引诱患者上当受骗;有的开设网站、网店,复制、拷贝专业医药信息,伪装成正规的医疗机构,或以“代购”、“代加工”“厂家直销”等面目出现,蒙蔽欺骗群众;有的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暗中串联,相互提供、倒卖假药,形成地下产业网络;有的通过微信、陌陌等聊天工具发布假药信息、销售假药、发展下家。最后,通过物流或邮寄渠道采取送货上门、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假药,药品犯罪交易已初步实现了从发布药品信息、联络买家、网上交易到快递发货整套网络交易流程。5月17日,赤峰公安局破获田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犯罪嫌疑人从2006年在该企业不具有生产、销售药品的合法资质,仅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生产各种假药,在“阿里巴巴”的网站销售声称可以治疗风湿类、鼻炎类、皮肤类、妇科类、肛肠类等疾病的乳膏、喷剂、粉剂、膏药贴剂、丸剂片剂类药品,并上传了未标示任何标签的产品裸膏、散装口服药丸(伸筋壮骨丸等)等样品图片。通过互联网将假药销售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二、打击网络制售假药面临的难点

互联网制售假药案的实践与思考

(一)发现线索深挖难。当前药品犯罪已经形成集假药生产、互联网虚假宣传、虚拟电话“做媒”、快递公司转送“一条龙”的犯罪产业链条。从生产环节看,涉案嫌疑人大多在乡镇相对不发达的行政村闲置旧厂房、人员居住较少的深宅大院短时间租用住房,生产窝点及销售店面、存储仓库相距较远,并利用倒时差紧闭大门进行犯罪活动。嫌疑人多为家族式或区域化经营,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分工周密,链条式、流水线、一条龙运作,一旦发现情况立即迅速销毁所有物证,并立即逃离作案现场。从流通环节看,由于物流寄递渠道具有简便快捷、人货分离等特点,加之行业发展过快、监管措施滞后,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的漏洞,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邮售假药,一些扩大疗效宣传的虚假广告药品也往往通过寄递渠道销售,查处难度极大。

(三)假药市场净化难。普通消费者对药品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什么资质并不了解,面对犯罪分子动辄加身的国字号权威身份,声势浩大的宣传攻略,消费者自然对销售者的身份真伪就无法分辨。对于假药,无论标注的是药准字、食健字、卫健字、消证字,或是没有中文的纯进口药品,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他们只是根据网页上宣传的治疗功效对症购药。犯罪分子正是抓住消费者辨别防范能力差的弱点,大肆在网络上宣传销售各类假药。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假药很多是宣称治疗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哮喘、风湿等中老年慢性疾病的药物,犯罪分子把握了患者治愈疾病愿望迫切的心理,对假药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许多消费者不了解自身疾病的病理、在病急乱投医的心态下容易上当受骗,服用假药后暂时缓解病痛的假象,使患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极易形成依赖。加上网络的便捷形成的庞大市场,犯罪分子从中获得了畸高的利润。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据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全球企业安全部副总裁马修-贝瑟统计,国际贩卖毒品犯罪利润为400%,而制售假药利润为900%。在我区赤峰侦办的一起网络销售假药案件中,犯罪分子假药的销售价格是其进价的50倍,仅半年的时间赚取利润接近百万。很多犯罪分子极短时间内暴富,利益驱使着其铤而走险或处罚后重操旧业。

(四)落实五部委行刑衔接难。一是公安机关侦办的药品犯罪案件线索多来源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摸排发现,经由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很少。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置环节一般最先进入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现场,但由于个别执法人员敏感性不强,部分执法部门在先期处置过程中缺乏现场保护、证据保全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造成网络案件第一环节证据灭失;二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检察机关以案件管辖等原因与公安机关达不成统一共识。赤峰市公安局近期破获张某某等人网络销售假药案。为有效打击犯罪,专案组深度经营、扩线深挖,抓获涉及全国5个省(区)的犯罪嫌疑人7名,在侦办的过程中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涉及多个省市,如没有公安部的指定管辖,建议由公安机关将此案件移交到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严重影响案件的侦办工作,极大的打击了公安机关办案热情。

三、打击网络制售假药对策意见

互联网制售假药案的实践与思考

(一)深入细致摸排,全方位收集线索,广辟案件来源。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案件信息的获取渠道是否畅通,在药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使用环节,有来自各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涉案信息,只有实现信息互联、信息共享,公安机关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因此,必须坚持情报主导,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全方位收集情报信息。一要发动群众举报。公布举报方式,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大力发动群众举报,调动群众参与打击药品犯罪的积极性。二要强化基础排查。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在治安管理、巡逻巡查、重点人口管理、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等日常工作中的优势,及时获取药品犯罪案件线索。三要优化部门会商机制。主动加强与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会商,进一步做好案件移交的衔接工作,做到线索即时通报、案件及时移送,最大限度获取并共享社会信息,服务侦查破案。四要加强科技信息应用。依托公安网平台和互联网平台,对药品犯罪相关信息进行海量筛选。五要借力挖掘新线索。在核查外地案件线索中注重发现新的线索,通过深挖线索来拓展新的案源。六要用好特情和阵地控制手段。加强特情耳目建设,充分发挥其情报信息作用,强化对物流寄递等行业管控,及时挖掘犯罪线索,串并案件,扩大战果。七要发挥行业优势。调动医药行业人员打假工作积极性,充分利用行业内部情报资源优势,扩大线索来源。

(二)精心精细经营,组织集群战役,摧毁产销网络。要根据摸排线索,深度经营,全力追源头、毁网络、捣窝点、打团伙。强化专案经营意识,坚持打大、打深,把信息梳理成线索、把线索经营成案件、把小案件办成集群大案。对犯罪窝点、犯罪网络、犯罪团伙和犯罪行为等要素涉及5个以上省份,涉案金额较大的线索,要及时上报公安厅,由厅上报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发起集群战役,开展统一侦查、统一经营、统一收网、统一打击,一举突破,全案全结。对犯罪链条长、短期内难以查清,又存在现实危害或社会风险的犯罪,找准切入点,突破重点节点,查明犯罪网络,摧毁产业链条。对个案较为独立、分布较为分散、末梢案值较小的犯罪,按类型或地域,集中清除,打击一批、震慑一片。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根据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要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为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且兼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也就是说,“两证”是网上药店的权威象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传统媒体普遍宣传药品购买常识及假药的危害, 提醒广大群众,如需在网上购药,务必选择具有网上药品交易资质的网站,并及时到相关政府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切莫相信网上“一针治愈”、“一片见效”等虚假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压缩假药消费空间。

(四)加强物流寄递业监管,切断制售假药运送渠道,堵塞漏洞。针对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行业法律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漏洞,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邮售假药的问题,加强与物流寄递等行业管理部门协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收货验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药品寄递的检查、甄别和控制,实名登记收寄双方信息,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在侦查办案、治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禁寄药品,对物流寄递企业和收寄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对因未执行验视制度或明知是禁寄物品而予以收寄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主动加强协作,协同作战,形成打击合力。一是深化警种协作机制。加强与技侦、网安、经侦、治安、刑侦、情报、特警等警种部门的密切协作,切实增强打击合力。建立完善大要、疑难案件侦办机制,对重大案件,充分利用技侦和网安等技术手段,多警种合成作战,多侦查手段同步上案,提升打击犯罪的综合效能。二是强化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线索协查、调查取证、追逃协作、统一行动等工作。三是主动与检、法沟通,建立会商机制,对涉及药品犯罪的重大案件提请检、法提前介入,在抓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严格落实五部委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用足用好法律,严惩涉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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