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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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個裝着香港資產的澤西信託

2. 在香港離婚

3. 澤西受託人尷尬了

4. 結論

本文作者 | Amy姐

本文來源 l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又一例離岸信託保護財產失敗

香港法院宣佈“擊穿澤西島信託那一刻,

底層信託財產 在香港,頂層信託管轄地 在澤西島

了(分了前夫16億信託財產的一半),整個私人財富界都哭了。。。

這個案例絕不尋常,

底層信託資產所在地法院——香港法院,直接把頂層信託架構擊穿強制執行信託資產

頂層信託架構——澤西信託,卻無能爲力,完全保護不住信託財產。。。

△圖:頂層澤西信託—中間百慕大控股公司—底層香港資產等(Amy姐的跨境金融圈製圖)

此例一出,幾乎所有設離岸信託的富豪無不惶恐之至。。。

因爲他們基本都是底層信託資產在一個管轄區(比如中國),而頂層離岸信託架構又在另一管轄區(比如開曼)。。。哭

究竟怎麼回事?澤西信託又是源何被香港法院“擊穿”的?

今天Amy姐的跨境金融圈帶你看這個案例,一個香港富豪P先生的離婚分產案。

工程師P先生在香港長大

1968年,P先生與J女士在英國登記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其中一子一女已過世,現僅剩1女K)

婚後二人多次兜轉,先是回到香港,又舉家移民加拿大(1992年,其全家入籍加拿大),後面又回到香港創業。

1994年左右,P先生在香港的生意開始風生水起,並很快,他成了香港富豪P先生

生意上來,感情下去。

頂層澤西信託+底層香港資產

想隔離風險的P先生,將其幾乎所有資產,全都放入了澤西離岸信託的羽翼之下(1995年),求保護。

他先設了一個百慕大控股公司(下稱AL控股公司),將其所有運營公司,全裝到了AL控股集團(作爲子公司)

然後,又將AL控股集團84.63%的股份,作爲信託財產,裝入了他的澤西島酌情信託中(下稱P家族信託)

△圖:P先生的家族信託。除AL百慕大控股公司外,信託裏還有一個RL公司(持有別墅),但在2008年,RL公司股權已經轉給J女士。

截至2010年P和J離婚時,裝入澤西信託的運營公司共約21家,其中至少有7成公司資產是在香港(按淨資產算,來源澤西判決書,2011年8月)

屆此,P先生的“頂層澤西信託架構——百慕大控股集團——底層香港資產”成型,

P先生作爲信託的委託人和保護人監管着信託,同時作爲百慕大控股集團的董事掌控運營公司的經營,

澤西信託負責兢兢業業地守護信託資產的安全,

J女士及子女就安安分分地享受信託的收益。

最初一切安好。

但是後面,隨着P先生和J女士的關係逐漸變淡,尤其是一女一子(2000年過世)相繼離世後,

一切開始不安好了。

終於2010年,倆人以離婚收場。

要分割澤西信託

離婚後,J女士立刻向香港法院申請“附屬救助”,要求對半分割澤西信託內的所有資產,

信託內的所有也是唯一資產,就是百慕大控股集團,確切的說是百慕大控股集團這些年的盈利。

經評估,離婚時整個信託資產價值15.6億港幣

對半分割澤西信託,

這是涉及是否要“擊穿”信託的大問題,尤其是否能“擊穿”非本管轄區的信託的大問題啊。

本案最後,香港法院裁定:

全部信託價值的一半,約7.6億港幣,應分給J女士

香港法院跨管轄區“擊穿”了頂層澤西離岸信託架構,

P先生信託防守全面潰敗

“擊穿”理由

之所以“擊穿”,歸結在於法院認爲澤西信託財產是P先生自己的財務資源

就是說信託財產不獨立

法院的依據是,

1、P先生是澤西信託的保護人,權利很大,包括有權更換受託人,因此他的意見對受託人影響很大。

比如,1996年P先生表明,希望香港理工大學成爲信託的潛在受益人之一,受託人在四天後立刻決定該大學成爲符合條件的受益人。

2、P先生自己是信託的酌情受益人之一,說明他也打算從該信託獲得相應的利益。

3、澤西信託的唯一資產是百慕大控股AL集團84.63%股權,唯一收入就是AL集團分派的股息。而是否派發股息、何時派、派多少股息,完全由P先生控制的董事會決定。

比如,受託人總是按照P先生的意願去分配信託收到的股息,甚至P先生直接指示百慕大控股AL集團,將股息打到P先生自己的銀行賬戶,受託人也同意了。

。。。。。。

所以,法院認爲,

受託人只是百慕大控股AL集團84.63%股權的名義持有人而已,P先生自己一直打算佔據着信託管理的主導地位,

最重要的是,受託人極有可能在P先生要求下,將信託(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收入都分給自己,這完全沒有阻礙。(法院Charman測試)

以此,應該擊穿。

香港法院直接“擊穿”澤西信託,

底層信託資產所在地法院,直接擊穿頂層信託架構

此案一出,離岸信託界頓時驚惶一片。

隨即有人問,澤西法院和受託人配合嗎?香港法院的判決能執行下去嗎?

能。

因爲信託是在香港管理?

事實上,法院還沒強制,P先生的受託人已經配合了

因爲P先生的澤西家族信託(OttoPoon Family Trust)本來就在香港管理的。。。香港法院可以傳喚管理信託的關鍵人士(香港本地的)配合。

P先生家族信託的澤西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是一個註冊在BVI的澤西分公司。信託設立後,受託人又將P先生信託的管理權委託給了滙豐香港信託有限公司。所以該信託管理地是在香港。

以此,在香港終審判決之前,P先生的澤西受託人就已乖乖配合提交了管轄權(自動交給香港)配合提供資料,配合傳喚

當然,受託人這麼做,也絕不僅僅是因爲P先生的信託在香港管理。

香港可強制執行?

因爲即便受託人不配合,即便澤西信託法也竭力想保護住委託人的財產(強令不得執行外國判決)

△圖:澤西信託法第9(4)條的規定,任何外國法庭的判決,都不得執行

但由於底層信託資產的70%都在香港,香港法院完全可以強制執行底層香港資產來執行。。。

頂層澤西受託人根本就沒法阻止。。。

△圖:受託人陳述要否提交管轄權,自己稱無法阻止(澤西島法院)

所以,

在香港法院裁定“擊穿”澤西信託之後,P先生的澤西受託人只能協助“執行香港判決”

向澤西法院請求分配信託財產(7.6億港元)給P先生,以使他履行香港法院命令

△圖:受託人向法院請求分配給P先生財產,澤西法院同意(澤西法院)

在香港就拿到了澤西信託財產的一半,

J女士,P先生和整個私人財富界一起哭了。。。

有人說這是正義的一次勝利,但更多人說這是富豪們的一場劫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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