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財經6月7日訊 6日深夜證監會發布《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增加對創新企業特殊情況和相關風險的盡職調查要求。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增加保薦人對協議控制架構、不同投票權結構、投票協議或其他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盡職調查要求。二是存託憑證發行方面,增加保薦人對存託託管安排和對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保護安排、存託人對基礎證券及其相關財產的安全保障安排、託管人資格資質情況及其他與存託憑證發行上市相關事項的盡職調查要求。三是風險因素方面,增加保薦人對境內外法律制度差異、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基礎股票變動等因素導致的風險的盡職調查要求。四是投資者保護方面,增加保薦人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總體安排是否不低於境內法律要求的盡職調查要求。五是增加對創新企業境外違法違規情況、境內證券事務機構設立情況等的盡職調查要求。簡化部分對創新企業不適用、不必要的盡職調查要求。一是對不存在改制等環節的創新企業,豁免了保薦人對相關情況的盡職調查要求。二是對紅籌企業,簡化了對改制設立、歷史沿革、發起人等情況和境外市場募集資金情況的盡職調查要求。三是對符合規定的創新企業,簡化了對本次募集資金情況的盡職調查要求。完善對部分創新企業的盡職調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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