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強迫餵食男性春藥並告知男方,然後穿着誘惑發生性關係,最後告知是維C,請問算強姦嗎?是誰強姦了誰?

女性強迫餵食男性春藥並告知男方,請問算強姦嗎?是誰強姦了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一)因此女性強迫餵食男性春藥分兩種情況

1.女性年齡在14歲以上,本案中女性主觀上是自願,因此不符合強姦罪主觀要件。此種情況不算強姦。

2.女性年齡在14歲以下,只要男性明知或應該知道對方是未滿14歲以下的幼女,即構成強姦。注意法律保護的是未滿14歲幼女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男性採取任何手段都是強姦。本案中,檢驗結果顯示該藥只是維C,因此男性不存在過失犯罪的情況。

(二)男性強迫餵食女性春藥

不分情況,只要違背婦女意志,一律按強姦罪處理。

注意法條中的黑體字。以及對幼女是任何手段都可以構成強姦。

更(雖然沒人看哈哈)

題目中說誰強姦了誰的說法其實是不準確的,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除了女性配偶以外的男性即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說只有男方強姦了女方這一說。

女性可能成爲強制猥褻的犯罪主體或者強姦罪裏的幫助犯。

但是本案是發生了性關係的,不在強制猥褻的討論範圍,而是強姦罪討論範圍裏。

最後,我國法律目前不承認婚內強姦的說法。雖然有判例,但是理論上不承認且事實中也少用。

請大家評論區說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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