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产价值越来越高,许多人打着房产的主意,一房二卖甚至多卖。这种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法眼君今天整理的案例,或许能给你些启示。

王先生在昆山工作多年,一直想买个房子稳定下来,经过多方咨询以及中介的介绍,看中了位于开发区的蝶湖湾小区的房子,2017年3月底,通过昆山兴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人员方明,王先生以总价148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先后分三次向其支付了购房款67万余元,满怀希望的王先生没等到房屋的过户,却遭遇了一场设计好的圈套。

原来,在与王先生签订所谓的三方购房合同之前的2017年3月初,房主陈小姐通过另一家零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将位于蝶湖湾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吴剑并收取定金,后于2017年5月将房屋过户给吴剑,之后其二人均再未委托方明出售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时方明就在场。

王先生事后回想才发现猫腻,方明告诉其房东人在国外,卖方一栏空着,让其先在房地产买卖协议上签字后再把协议寄给房东进行确认,确认后协议就能生效。案发后,兴盛中介公司明确表示其根本不知晓方明居中销售该房产的行为,方明也退还了王先生购房款20万元,其余已无力归还。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方明在明知该房屋已出售且无任何代理卖房的权限的情况下,兴盛中介公司也毫不知情,他签订的房产协议是为了骗取王先生的信任,是其进一步实施诈骗的工具,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交付钱财,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方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除了中介人员,国内也曾有房主因一房二卖被判刑的案例。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一房数卖”案件,95%以上的“一房二卖”案由二手房交易引发,2002年,赵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赵某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2007年的时候,赵某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随后便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居住。

12年,赵某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去办理房产证。为了“金蝉脱壳”,再获利益,赵某与开发商协商将购房人的名字变更为了儿子史某。眼看自己住的房子得不到产权,王某起诉了赵某与史某二人。法院认定,赵某和史某在明明知道赵某已经把房屋卖给了王某的情况下,还擅自变更房屋购买人,这种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史某二人在办下产权证后共同配合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但史某办下房产证后非但没有将房屋过户给王某,还将房屋以2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孔某,并办理了过户。王某选择将赵某、史某和孔某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赵某签订合同在先,并且支付了全部价款,而且实际占有房屋在先,孔某则签约在后,且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没有实际占有房屋;王某在孔某购买房屋以前就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长期合法、公开、善意的占有和使用,孔某购房时理应查看房屋,并注意到房屋已先为他人占有,其通过向房屋实际占有人核实即可发现涉案房屋已经卖给他人,而孔某在买房的过程中没有看房,具有一定的过失。最终,法院判决孔某将名下的房屋过户回王某名下,其再依据合同向史某主张违约损失。

史某因“一房二卖”的行为触犯了拒不履行判决罪,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综合山东高法官方微信、正义网等

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壹点号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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