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房產價值越來越高,許多人打着房產的主意,一房二賣甚至多賣。這種行爲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法眼君今天整理的案例,或許能給你些啓示。

王先生在崑山工作多年,一直想買個房子穩定下來,經過多方諮詢以及中介的介紹,看中了位於開發區的蝶湖灣小區的房子,2017年3月底,通過崑山興盛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的中介人員方明,王先生以總價148萬元的價格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先後分三次向其支付了購房款67萬餘元,滿懷希望的王先生沒等到房屋的過戶,卻遭遇了一場設計好的圈套。

原來,在與王先生簽訂所謂的三方購房合同之前的2017年3月初,房主陳小姐通過另一家零零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已經將位於蝶湖灣的房屋出售給第三方吳劍並收取定金,後於2017年5月將房屋過戶給吳劍,之後其二人均再未委託方明出售該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過戶時方明就在場。

王先生事後回想才發現貓膩,方明告訴其房東人在國外,賣方一欄空着,讓其先在房地產買賣協議上簽字後再把協議寄給房東進行確認,確認後協議就能生效。案發後,興盛中介公司明確表示其根本不知曉方明居中銷售該房產的行爲,方明也退還了王先生購房款20萬元,其餘已無力歸還。

檢察機關以詐騙罪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爲,方明在明知該房屋已出售且無任何代理賣房的權限的情況下,興盛中介公司也毫不知情,他簽訂的房產協議是爲了騙取王先生的信任,是其進一步實施詐騙的工具,屬於典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致使被害人交付錢財,已構成詐騙罪,最終判處被告人方明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除了中介人員,國內也曾有房主因一房二賣被判刑的案例。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院審理的“一房數賣”案件,95%以上的“一房二賣”案由二手房交易引發,2002年,趙某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套房屋,但是趙某一直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房產證。2007年的時候,趙某將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以4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隨後便將房屋交付給了王某居住。

12年,趙某接到開發商的通知要去辦理房產證。爲了“金蟬脫殼”,再獲利益,趙某與開發商協商將購房人的名字變更爲了兒子史某。眼看自己住的房子得不到產權,王某起訴了趙某與史某二人。法院認定,趙某和史某在明明知道趙某已經把房屋賣給了王某的情況下,還擅自變更房屋購買人,這種行爲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趙某、史某二人在辦下產權證後共同配合將房屋過戶給王某。

但史某辦下房產證後非但沒有將房屋過戶給王某,還將房屋以23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孔某,並辦理了過戶。王某選擇將趙某、史某和孔某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某與趙某簽訂合同在先,並且支付了全部價款,而且實際佔有房屋在先,孔某則簽約在後,且未支付全部價款,亦沒有實際佔有房屋;王某在孔某購買房屋以前就已經對涉案房屋進行了長期合法、公開、善意的佔有和使用,孔某購房時理應查看房屋,並注意到房屋已先爲他人佔有,其通過向房屋實際佔有人覈實即可發現涉案房屋已經賣給他人,而孔某在買房的過程中沒有看房,具有一定的過失。最終,法院判決孔某將名下的房屋過戶回王某名下,其再依據合同向史某主張違約損失。

史某因“一房二賣”的行爲觸犯了拒不履行判決罪,2014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綜合山東高法官方微信、正義網等

記者 馬雲雲 崔巖

(壹點號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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