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生態環境檢察工作發佈會:把生態修復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

來源:檢察日報

2019年2月14日上午10時,國新辦舉行中國生態環境檢察工作新聞發佈會。發佈會透露,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中,把生態修復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傑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坦白從寬、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訴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中,把生態修復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對積極自願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逮捕階段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從輕量刑的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進一步指出,追究責任涉及到兩個方面的人員,一方面是環境污染案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行政公益訴訟當中,檢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一些政府部門的有關人員是否要被追究責任的問題。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保護公共利益,公益的保護是我們這項制度的初衷,所以我們是爲了保護公益來進行調查,調查的目的是瞭解公益損害的狀況,包括要保護公益、提供司法救濟應該注意的哪些因素,可以採取相應的哪些對策。如果我們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的相關人員弄虛作假、故意阻撓,或者是違法行爲沒有得到糾正,甚至變本加厲,我們會依法向紀委、監委相關部門移送相關的線索。(全媒體記者 閆晶晶 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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