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農場土地依法屬於國有農用地,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雖然不是集體土地,但主要用途仍是農業生產,土地使用權需要被依法收回時,應按照哪個標準進行補償呢?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的意見》的內容,確需佔用農場土地搞建設的,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得隨意強行劃轉國有農場土地。可見,國有農場用地的徵收和使用同樣跳不開農轉用的審批手續和補償安置程序。

那麼,具體的補償標準是什麼?《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中指出,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參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並安排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換言之,徵收國有農場的補償費用也可分爲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由地方自行規定。

至於補償費用的分配方式,《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有關補償問題的覆函》有較爲詳細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應當給予有長期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農場,安置補助費則給予負擔安置責任的主體(國有農場或職工個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誰投入、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收回國有農場土地無疑會對農場職工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農場職工應該是安置保障的主要對象。《覆函》明確提出,收回國有農場用地應保持失地的國有農場職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有農場具備安置條件的,在安排失地職工新的勞動崗位後,國有農場可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農場基本農田的建設保護和補充社會保障資金;不具備安置條件的,應將失地職工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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