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規攬儲,視公款如私物

幹部被親情所困走上歧途:違規攬儲視公款如私物

江西省修水縣旅發委利用該案開展警示教育活動。

“如果他能堅決拒絕女兒的不合理要求,也許就能避免這場悲劇的發生……”

8月31日,向記者談起因挪用公款幫助其女完成儲蓄任務被判刑的縣旅發委原主任、縣旅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旅投公司)原總經理丁永亮,江西省修水縣旅發委不少幹部禁不住扼腕嘆息。

2017年12月21日,丁永亮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修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丁永亮是如何被親情所困,最終走上歧途的?帶着疑問,記者展開了採訪。

愧疚與溺愛,讓他喪失黨性原則

“爸爸,我的攬儲任務完成得不好,快幫我想想辦法吧,不然我真的就要下崗了!”2016年9月,再一次接到女兒丁某某近乎哀求的電話,丁永亮的心都碎了。

丁某某2014年大學畢業後進入南昌市某商業銀行工作,因攬儲任務完成得不理想,原本在2015年就應轉爲正式員工的她,直到2016年6月仍然還是派遣制員工。如果再不能按期轉正,她很有可能被銀行辭退。

面對這一巨大壓力,丁某某終於忍不住撥通父親的電話,希望他能找一些企業老闆在該銀行開戶並幫其完成攬儲任務。

據修水縣紀委參與辦案同志介紹,丁永亮以前長期在基層鄉鎮工作,對家庭關心較少,與女兒聚少離多,一直覺得愧對家庭和女兒。特別是在女兒畢業找工作時,他也沒能幫上什麼忙。對此,他深感愧疚,因此對女兒溺愛有加,有求必應。

“接到女兒的電話,他先讓女兒自己想想辦法,因爲他知道攬儲可能帶來的後果。當再次聽到女兒在電話中的哭聲,他決定鋌而走險。”辦案人員介紹說。

由於該商業銀行未在修水縣開設營業網點,存取款不便,一些企業老闆並不願意將存款放在南昌,攬儲任務的缺口依然很大。

“我想辦法讓旅投公司在你們銀行開個戶頭。”多次碰壁之後,丁永亮最終打起單位公款的主意。在他看來,存款放哪家銀行不是放,放到女兒供職的銀行也沒錯。

“按照銀行考覈辦法,對公賬戶的存款對我完成攬儲任務幫助不大。只有存在私人賬戶上的錢,纔算完成任務。”丁某某告訴丁永亮,只要錢在個人賬戶上停留一個星期左右的時間就可以。

“孩子這麼小就要承受這麼大的壓力,我卻無能爲力,心裏特別難過。”女兒的話,讓原本對動用公款還忐忑不安的丁永亮最終下定了決心。

自我麻痹,首次挪用公款600萬元

丁永亮曾因擅自同意拆借原工作單位40萬元公款給跟蹤服務企業,於2016年6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處分期內,丁永亮不知悔改,反而以‘已經受過處分了’‘馬上就要船到碼頭車到站了’等爲由自我麻痹、自我放任。”辦案人員介紹,在丁永亮看來,自己最多再受個處分,只要能幫女兒轉正,這樣的“代價”是值得的。

正是在這種錯誤的思想下,丁永亮找到縣旅發委辦公室副主任、旅投公司出納朱志興,要求其將旅投公司600萬元公款轉到女兒朋友王某的個人賬戶上。旅投公司是該縣融資平臺之一,賬上常有大額資金留存。

丁永亮天真地認爲:“轉到王某的賬戶上,日後可以規避組織調查。”

爲確保資金安全,丁某某借來王某的銀行卡,還特地將銀行卡捆綁手機號碼更改爲自己的。

2016年6月17日,在丁永亮的“安排”協調下,朱志興將600萬元公款打到丁永亮指定的賬戶上。

當年7月1日,該款項按時回到縣旅投公司賬戶。這期間,沒有被任何人察覺,丁永亮和朱志興都長舒了一口氣。

本以爲“安全着陸”,誰承想東窗事發

僥倖心理,是人性的弱點,也是產生罪惡的重要禍根。第一次轉賬僥倖未被發現,丁永亮不僅沒有就此收手,反而繼續“如法炮製”。

在隨後的三個多月裏,丁某某一需要完成臨時儲蓄任務,丁永亮便指使朱志興從旅投公司的多個銀行賬戶裏把大額資金轉到王某賬戶上,共分4次挪用公款達1200萬元。

2016年10月9日,最後一筆存款如期足額轉回縣旅投公司賬戶。當月,丁某某與該銀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讓丁永亮一直懸着的心放了下來。

2017年3月,臨近退休的丁永亮先後被免去縣旅發委主任和旅投公司總經理的職務。就當他以爲要“安全着陸”之時,即將開展的離任審計讓他感到強烈的不安。

3月28日,丁永亮將挪用公款產生的利息2200元存入旅投公司賬戶。得知王某賬戶開設了自動理財功能後,丁永亮又將扣除已交利息後剩餘的理財收益2萬餘元存入旅投公司賬戶。

4月底,自知難逃法網的朱志興與丁永亮先後主動到縣紀委說明情況,主動交代挪用公款1800萬元的事實。

5月19日,修水縣紀委對丁永亮、朱志興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7月21日,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朱志興開除黨籍處分,並報經縣委常委會批准,給予丁永亮開除黨籍處分。7月24日,修水縣紀委將他們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新《條例》紅線

第八章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 李偉 通訊員 宋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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