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

百色法院开展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一天内连续宣判多起涉黑恶案件

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西林法院宣判首例涉恶案件

6月25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西林县首例涉恶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百色30名涉黑涉恶人员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

1982年,西林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界林权证,明确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平阳屯(时称平洋屯)的山界权属。2010年10月29日,西林县那劳镇人民政府经调解达成协议,确定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的山界权属。至此,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平阳屯的山界权属已经明确。但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当地,以他人种植林木侵占那沙屯山地为由,有组织地召集那沙屯村民阻拦他人砍木、堵路、阻碍他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敲诈木材老板的钱财,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村民代表王某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52850元,多次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退赔给被害人严某胜经济损失人民币31350元,退赔给被害人邓某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平某屯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朝权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退赔给被害人潘某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对上述退赔承担连带责任。

田阳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百色30名涉黑涉恶人员获刑


6月25日上午,田阳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对汪国伟等11名被告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帮助毁灭证据案和李永光等13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案两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汪国伟等11名被告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集团为首纠集者不明显,不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结构特征和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汪国伟、罗顶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两年内在乐业县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多次,逞强争霸,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相对稳定的恶势力团体。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国伟、罗顶立、易文峰和张坤厅等11名被告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聚众斗殴,行为恶劣。

综观查明事实,法院决定分别判处汪国伟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百色30名涉黑涉恶人员获刑


另一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光等13人多次纠集在一起,在田阳县那满镇露美村叫眼屯,以木材老板开路进林区有石头、泥巴滚落到田地或运输木材车压坏屯道路为由,结伙采取堵路,威胁司机等方法阻碍木材运输,敲诈承包经营林区老板的钱财共282000元。

法院认为该团体行为在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中,符合恶势力所具备的组织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分别判处李永光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田林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案件

6月25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敲诈勒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3起刑事犯罪案件共12人进行公开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在这三起案件中,被告人韦某波等三人敲诈勒索一案属于家族式涉恶势力犯罪,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极大,该院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韦某波、韦某山、黄某良系亲兄弟,平时在屯里称王称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已经形成家族式恶势力。以被告人韦某波、韦某山为主的三兄弟多年前到外乡上门或者移居他乡,后得知原籍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合塘村那油屯集体发包集体山地和田林县瓦村电站要建设,为了得到“补偿款”就纷纷返回本屯到处画圈占地,霸占他人土地,多次采用阻工、威胁、恐吓、要挟、殴打等手段,分别迫使他人交出或者让出财物。

2010至2017年间,被告人韦某波、韦某山参与敲诈勒索2次,敲诈数额为358754.51元人民币,其中既遂124338.47元、未遂234416.04元;被告人黄某良单独和参与敲诈勒索2次,敲诈数额为328754.51元,其中既遂134338.47元、未遂194416.04元,此外,被告人韦某波、韦某山还到他人租地内实施阻工、强行占用他人租地、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3次。三被告人上述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单位、个人的林业开发无法经营,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属于家族式恶势力违法犯罪。

法院判决如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波、韦某山、黄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田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韦某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

活动中,田林法院还依法有序地宣判了一起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件和一起聚众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案件。

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百色30名涉黑涉恶人员获刑

该院以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谭某强等八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百色30名涉黑涉恶人员获刑

该院以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来源:西林县人民法院、田林县人民法院、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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