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犯罪團伙多次鬥毆傷人 多人獲刑

  於某等惡勢力案件一審宣判■法院供圖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被告人於某、王某、趙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凌海市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並形成較爲固定的違法犯罪團伙。

  該違法犯罪團伙成員單獨或共同實施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犯罪2起、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爲3起。

  昨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此案的判決結果。

  因瑣事與人發生口角

  糾集人手與對方鬥毆

  2014年1月13日18時許,在凌海市凱旋洗浴休閒會所內,於某、王某、趙某因瑣事與被告人劉某、楊某發生口角,後於某、王某糾集辛某等人準備鬥毆。

  當劉某從洗浴休閒會所出來後,見於某等人乘車在洗浴休閒會所對面等候,遂衝上前踹於某等人所乘車門一腳,隨後雙方發生鬥毆。

  於某用棒球棒將劉某打倒,辛某持劍鞘毆打對方並將劍鞘打碎,其他人用拳腳毆打對方。

  後經法醫鑑定:楊某右枕部頭皮挫傷現遺留陳舊性瘢痕屬於輕微傷。經調解於某賠償楊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000元。

  父親與村民發生衝突

  兒子報復打錯人

  2015年1月25日上午,時任凌海市新莊子鎮黨委副書記於某某(另案處理)在凌海市政府接待羣衆上訪期間,與新莊子鎮曹家村村民李某密發生肢體衝突。於某某之子於某得知情況後,欲對李某密實施報復並準備了棒球棒。

  同日17時許,於某帶領趙某等人駕車來到新莊子鎮曹家村楊家屯121號學武商店門口,四人持棒球棒誤將李某武當成李某密打傷,造成李某武住院治療。經司法鑑定:李某武右顳、枕骨人字縫區前方骨折,屬於輕傷二級。

  於某數罪併罰獲刑五年

  其餘人被判相應刑罰

  凌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於某、趙某、王某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擾亂社會秩序,在當地形成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惡勢力。於某等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衆鬥毆,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1人輕傷的後果;被告人宋某爲幫助於某作虛假陳述。

  據此,依法判決於某犯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罰。對被告人辛民某等9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免予刑事處罰不等的刑罰。

  宣判後,於某等5人不服,提出上訴。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於某等5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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