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其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中国特有的封建宗法制。

其实,这种制度最早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之后完备于周朝。到先秦时期,宗法制就已很成熟的走上了历史舞台。秦朝统一天下后,宗法制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凭借着顽强的生命力迅速在民间生根发芽,发展为一种传承与改革。其适应能力极强,走过了数千年历史岁月,一直到明朝时期,宗法制才逐渐走向衰落。

尽管如此,在清朝时期,还是能够看到宗法制的影子。在当时的宗法制度中,有一个令人不得其解的条目“独子兼祧”。宗法制在清朝社会中依旧保持着影响力,“独子兼祧”则是表现出清朝社会生活中真实的一面。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独子兼祧”的影响以及发展变化。

兼祧,在中国民间的俗称为“一子顶二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算是一种颇为特别的继承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家庭中有多个兄弟存在,且这些人中,只有一个人拥有独生子的时候,那么,这个家族的长辈便会与独生子家庭商议,其独子除了为自家延续香火外,还要承担为家族其他家庭传宗接代的职责。

即,其他叔伯帮这家独子娶妻,独子只负责结婚生子、开枝散叶,使得家族各房都留存有后代。而这后代便理所当然成为独子的子嗣,所谓“一子”便是独子,但是,独子未必只“顶二门”,必要的时候,还有可能负担“多门”,职责甚大。

或许,还会有读者不懂,笔者且举个例子:比如说,光绪是同治的堂兄弟,那么,他们两个就是同辈。宣统既不是同治的后代,也不是光绪的后代,他只是对外过继给同治,并没有血缘关系。这种行为就可以成为“兼祧”。即:其中一个兄弟没有子嗣,那另一个兄弟则会把自己的儿子过继给他,这算是“兼祧”。

简单来说,宣统不属于同治、光绪任何一人,但对外,宣统名义上就是二人的儿子。

兼祧在历史上流传甚久,许多古代文献均对此有明确记载。最早详细记载始于宋代,当时宋朝文献中包含了兼祧的作法与事例,描述详细。尽管如此,历届朝代对于兼祧的态度,却并不明确,有时会给予支持,而有时又会公开反对,侧面发映出统治者对于此种制度的捉摸不定。可以说,在他们眼中,难以准确拿捏“兼祧”所带来的利弊得失。

明朝历史上有一次意义重大的“大礼议”,在当时乃至后世,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其中,便有“兼祧”的影子。我们都清楚,当时的嘉靖皇帝朱厚熜早期是一个身份普通的亲王,按照当时形势,他是没机会当上明朝皇帝的。然后,明武宗的驾崩给了朱厚熜一个机会。

明武宗在壮年时期突然离世,因其身下无子,按照祖制,只能顺延而下,让其兄弟朱厚熜继承皇位。但当上皇帝并没有那么容易,朝廷下达决定后,朝内一片反对,认为:朱厚熜作为普通亲王,身上并无皇室血统,是没有资格担任皇帝。

朱厚熜也并不退缩,于大殿与群臣争论,被后世称为“大礼议”。

具体辩论内容我们这里暂且不谈,单从“兼祧”方面分析,嘉靖皇帝的父亲为兴献王,这点他必须要承认其地位。另一方面,嘉靖还需要以明武宗手足身份去“入奉宗祧”,由此,后世学者认为:嘉靖开创了一个“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的情况。

历史车轮滚动到清朝时期,宗族制度进入一个全新的改革时期,变得愈加细化繁密。虽然,当时社会中的“兼祧”之事很多,但是,多数都不被认可,真正重视此制度的时期则是乾隆年间。当时清朝户部有人病逝,因其并无后人,户部遂上报乾隆,请求对其实行“独子兼祧”。

乾隆作为有名的仁孝之人,自然不忍心看他人无后,便当即准许,可以“一人承两户宗祀”。在后来的清朝法律修订中,便把此案例记载入内,并规定:“在家族突生变故且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准许百姓承继两房宗祧。”自此,兼祧正式进入法律允许范围,促进了兼祧的发展。

道光时期,清朝修订《礼部则例》,对“兼祧”之类的继承问题进行了规则细化,以便法律更加完善。清代中期,由于,国内天灾战乱不断,百姓颠沛流离,人口折损严重,“兼祧”的重要性便显现出来,使得此种制度的大范围实行成为可能。

清朝的俞樾在其《俞楼杂纂·丧服私论·论独子兼祧之服》中就说过:“一子两祧,为乾隆间特制之条,所谓礼以义起也。道光间议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则为所生父母斩衰三年,而为兼祧父母齐衰不杖期... ...”

可以说,一直到达近代,“兼祧”婚姻还时常出现,一度传到沿海地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香港开始出现“兼祧”婚姻,当时,英国殖民者为此还特意立法,禁止“兼祧”的蔓延,可见,“兼祧”生命力之强大。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兼祧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皇室和军队特例到民间习惯再到国家正式制度的发展历程。兼祧制度之中有三个重要的亲属关系,即:兼祧子与本生父母关系,兼祧子与兼祧父母之间的关系,兼祧子后娶之妇的法律地位。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废除了兼祧制度,但是,之后它仍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存在于民间习惯之中并为国家法律所默认。

参考资料:

『《中国的宗法制度》、《中国的“独子兼祧”现象》、《礼部则例》、《俞楼杂纂·丧服私论·论独子兼祧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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