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一男子兒子不幸過世作爲父親明明有3套豪宅可以繼承但他卻堅持說“我放棄繼承!”

而另一邊,法院卻說了“你放棄繼承是無效噢!”這房子還非得算你一份了~好奇怪?!這到底是鬧哪樣?

福建廈門一男子

兒子不幸過世

作爲父親

明明有3套豪宅可以繼承

但他卻堅持說

“我放棄繼承!”

而另一邊,法院卻說了

“你放棄繼承是無效噢!”

這房子還非得算你一份了~

好奇怪?!

這到底是鬧哪樣?

3套豪宅都忍心拒絕?!

身負千萬債務,債主告上法庭

說起來

被告老張和兒媳林女士

都是廈門一家公司的股東

該公司和老張一家人

曾先後向起訴的原告

借款2000萬元

經查,2012年12月,案外人吳某、林女士及其公司向原告阿建和阿亞借款1000萬元。因林女士等逾期未償還借款,原告起訴到法院。隨後,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案外人吳某、老張兒媳林女士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萬元爲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截至起訴前,利息已經高達280萬元。

結果在2014年5月

老張、林女士及其公司

再次向阿建、阿亞借款1000萬元!

之後林女士等僅償還借款100萬元!

債主爲此再次起訴到法院

當時法院判決要求公司、老張、林女士

應償還原告借款900萬元及相應利息!

然而,判決生效後,林女士、老張等人仍然不還錢,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爲此,兩位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至今,林女士、老張等僅償還1150萬餘元。

借了一次又一次

還都是一千萬一千萬的借

有錢人的世界小編不懂

三套房產,老張自願“放棄繼承”

在債主討債

法院強制執行期間

老張做了一件事

引起債主的強烈不滿

原來,他主動放棄了自己對去世兒子遺留的三處房屋份額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權。據悉,老張夫婦的兒子小張於幾年前去世,而林女士是小張的妻子。林女士與小張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了湖里區五緣灣的兩套豪宅以及思明區廈禾路的一套房產。這三套房產,均登記在小張名下。

2010年5月,小張去世。小張和妻子一共生育兩個子女,即小河、小莉。2016年4月30日,老張自願放棄其對兒子遺留的上述三處房屋份額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權,還去辦理了公證手續。

對於放棄繼承權

老張是這樣說的——

老張說,他放棄對三套房產的繼承權,是本着讓孩子受益最大的原則,想給孫子多留一些遺產,所以纔將所有的財產由兩個孩子繼承,並不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意圖。

對此

債主肯定不樂意了

阿建、阿亞爲此將老張告上法庭

老張的兒媳和孫子、孫女

也被列爲案件第三人

焦點:放棄繼承權,有效還是無效?

這個案件的焦點

在於老張“放棄繼承權”

到底有效還是無效?

對此債主是這樣說

這三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林女士對上述三套房產擁有各二分之一的份額。所以,債主此前已經申請查封了上述三套房產。因爲小張已經死亡,上述房產屬於小張的份額(即三套房產的各二分之一)應當由小張的繼承人繼承。根據林女士提供的《公證書》,小張的繼承人共有5人,分別爲小張的父母老張夫婦、小張的子女以及小張的配偶林女士。老張可以依法繼承小張房產份額的五分之一,因此,老張對上述三套房產擁有1/10的份額。

在上述兩案執行過程中

兩位債主因得知

上述三處房產

在小張過世後

仍未進行析產分家

遂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而就在這時

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公證書》

該《公證書》載明:

老張已放棄對上述三套房產繼承權

債主認爲,老張對原告負有鉅額債務,至今未償還任何款項,因此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爲,已影響到其履行民事判決書的義務,依法應當認定爲無效。

不過,老張答辯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的規定,只有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的行爲導致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纔是無效。老張在放棄繼承權之後,仍然通過各方面陸續向阿建、阿亞還款,還款能力依然存在。老張仍是公司股東,也沒有因爲放棄繼承而失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因此,老張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債主認爲這行爲無效

而老張卻認爲自己仍在陸續還款

還有還款能力

要求駁回原告訴求

判決:欠債放棄繼承,

“棄權”行爲無效

那麼

這“放棄繼承權”

究竟有沒有效?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老張沒有證據證明其放棄繼承權後仍具備足夠的履行能力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即便老張仍爲公司的股東,但是該公司亦爲上述借款的借款人,至今亦未履行還款義務,表明該公司的履行能力不足。因此,老張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法官指出,上述三套房產系林女士和小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小張去世後,其中1/2歸林女士所有,剩餘1/2系小張的遺產。小張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爲老張夫婦、林女士以及小河、小莉,共5人,因此老張對這三套房產各享有1/10的產權份額。

近日,湖裏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老張放棄兒子名下三套房產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並認定被告老張對兒子名下的這三套房產各享有1/10的產權份額。

律師說法:棄權損人利益

應屬無效行爲

對於老張的做法,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表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權作爲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可以接受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並且放棄繼承權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爲,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公民在行使這種民事權利時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棄繼承權的行爲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爲逃避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故意放棄繼承權,這顯然是違法的、無效的,法律不予承認。

所以,如果債務人在明知其負有還款義務但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仍然放棄財產繼承的權利,其行爲明顯影響了自己的清償債務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那麼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行爲依法應認定無效。

大/家/都/在/看

這段歷史,習近平告訴我們要永遠銘記!

本期校對:李兆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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