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租住在江南區的男子韋某,凌晨與兩名朋友喝酒後獨自走路回家時,誤入江南區環衛站菠蘿嶺垃圾轉運站,不幸掉入3米多深污水池內死亡。之後,韋某的母親將與其共同飲酒的兩名朋友及環衛站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60餘萬元。近日,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一起來看看它是怎麼判的吧~

垃圾轉運站內的污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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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凌晨誤墜污水池致死

據韋某的母親譚某陳述,去年8月29日0時20分左右,兒子韋某與其朋友蘇某、梁某相約在江南區菠蘿嶺小學旁邊的燒烤攤喝酒。當日凌晨3時20分左右,3人喝完酒後各自離去。途中,韋某不知爲何誤入江南區環衛站菠蘿嶺垃圾轉運站內,並掉入轉運站內污水池中。之後,韋某雖大聲呼救,無人救援,遂於當日凌晨約6時死亡。

譚某認爲,菠蘿嶺垃圾轉運站屬於江南區環衛站管理,該轉運站大門可以隨意進出,但其污水井蓋卻未設置任何障礙物和安全提示,也無人監管。而蘇某、梁某與韋某喝酒至凌晨,未對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任其獨自回家。

所以,三被告共同造成了韋某死亡的結果,故三被告對韋某的死亡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6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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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站辯稱無過錯不應擔責任

對此,江南區環衛站在庭審中辯稱,垃圾轉運站是生活垃圾收集、分類、壓縮轉運的專用工作場所,工作區域內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轉運站內的污水處理池、井蓋等各項設施、設備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設。轉運站每天工作時間爲凌晨4時起,將收集的垃圾分類、壓縮後將污水排入有井蓋的污水池,污水池的污水滿後就將污水抽走。每次清理污水池打開井蓋都會在旁邊放置安全錐。

事發當日,韋某在垃圾轉運站工作時間內,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垃圾轉運站工作區域而導致跌入污水池。當時,工作人員並未看見韋某進入,在垃圾壓縮機工作響聲、汽車發動機聲等嘈雜聲中,感覺聽到有人呼救就到污水池邊查看但未發現有人。爲了安全起見已及時報警求助,盡到了安全救助義務。所以,環衛站對韋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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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酒友辯稱並無勸酒逼酒行爲

對此指控,與韋某一起飲酒的梁某和蘇某在庭審中均辯稱,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爲有充分的辨識能力,也完全能夠預見飲酒可能導致的後果,其應對自己的飲酒行爲和後果負責。事發當日,3人相約飲酒屬一般的朋友聚會,其間沒有勸酒和惡意逼酒的行爲。飲酒結束時,韋某意識清醒,行爲正常,沒有醉酒,更沒有出現不能自理需要照顧的情形,故2人在當時情形下不負有照顧、勸解韋某的義務。

庭審中2人還辯稱,他們與韋某3人經常在一起喝酒,韋某平常酒量能喝4至5瓶啤酒。喝酒當晚3人喝酒相對平均,每人4瓶左右,且無逼酒、勸酒情況,飲酒結束時各方都處於精神正常狀態。

同時,燒烤店老闆黃某某在陳述中證實,3人飲酒離開時未發現有什麼異常狀態。再者,韋某是掉入垃圾轉運站污水池致死的,他們與韋某飲酒的先行行爲和韋某的死亡後果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他們對韋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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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站工作人員曾聽到呼救聲

那麼,事發當日,韋某臨死前到底經歷了什麼呢?事發當日清晨5時許,垃圾轉運站工作人員鍾某在垃圾轉運車駕駛室操作裝卸時,曾聽到下水道內有人呼救,便與同事前去查看,但未發現有人,於5時13分報警。

民警到達現場後,未發現該下水道水面有人,也未聽到有呼救聲。隨後,民警便先後通知消防、120急救中心及請求分局綜合大隊派技術員勘查現場。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後,於當日7時30分左右從下水道內打撈出一名男子,經120急救中心人員現場確認,該男子已經死亡。

庭審中,據該垃圾轉運站多名工作人員陳述,事發地點的污水井平時是有蓋子蓋住的,但每天工作時都會打開污水井蓋子用於抽取污水。事發當日5時,當時負責操作擠壓垃圾和抽污水工作的工作人員在垃圾轉運站操作機器壓縮垃圾時,打開污水池的蓋子準備抽水,然後去忙其他工作。

其間,工作人員未發現韋某進入垃圾轉運站,想不到悲劇卻在一瞬間發生了。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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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環衛站擔責四成

法院經審理認爲,垃圾轉運站位於居住人羣相對密集的菠蘿嶺社區,爲避免因他人誤入等所引發的意外,應負相對於位於人少偏僻區域的垃圾轉運站更高的注意義務。事實上,垃圾轉運站在開啓一個危險源的同時,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以確保該危險源的危險程度始終處於可控範圍之內。

就生命權而言,侵權人的侵權行爲,不僅可因作爲行爲構成,也可因違反義務致人於死之不作爲行爲構成。在本案中,受害人韋某不管因何原因進入垃圾轉運站並掉入污水池導致死亡,環衛站之不作爲對受害人死亡具有過錯與相當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而受害人的2名朋友是否與其死亡具有過錯與相當因果關係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爲,因3人相約一起飲酒屬你情我願的朋友聚會,且在飲酒過程中並不存在勸酒、逼酒等情形,結束時也並無吐酒醉酒等現象,作爲同飲者的蘇某、梁某並不僅僅因爲一起飲酒而即產生後續的附隨義務,故原告訴請他們對韋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江南區環衛站在此事故中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26萬元。

對此,韋某的母親和江南區環衛站當庭表示不服,目前均已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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