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於立生 近日,浙江省金華市的滕先生扶老人被“訛”、反訴對方的事,引發輿論熱議。扶倒地老人本是件值得嘉許、並應令對方感恩的事,卻反令自身陷於賠償糾葛之中。應然和實然的強烈反差,正是滕先生倍感委屈、憤懣和一衆網友心生不平的因由所在。 回溯此事,始發於9月2日,經歷了“扶人——被‘訛’——洗冤——擬起訴……”等一系列曲折過程,最終9月14日在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主持下,以庭前和解的方式落下了帷幕。當事老人曹先生一方,向滕先生道了歉,原定登報道歉的費用約五六千元,則以滕先生名義捐出。 不過,平心而論,若稱曹先生一方有意訛人,也有失公允。曹先生在騎行過程中猝然摔倒,錯愕之下,一時也不能判明是不是被人撞了及誰撞了,故而也並未指認滕先生就是撞人者;只是報了警。滕先生認爲曹先生報警即等於指認自己撞人,未免偏激;曹先生當然有報警讓警方介入查明事實真相的權利。 而有路人稱是滕先生撞了人——“在騎行過程中帶倒了他”,曹先生的家屬到場後,也就給路人的不負責任言論誤導了,責怪滕先生撞人,並要求墊付醫藥費等。所謂訛人,指故意將不實之詞加諸他人之身;而受路人誤導,因懷疑而指滕先生撞人,二者之間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當然,路人所謂的“目擊”言論,後爲警方的調查取證所證僞。雖然事發路段監控因修路無法調取,但警方通過走訪從附近一家鋼材店調取的監控顯示,滕先生既沒超車,也沒撞人,而是聽聞身後老人摔倒後停車過去把老人扶起,曹先生的摔倒完全屬於“單方事故”,還了滕先生的清白。 當滕先生得知事發路段監控無法調取時,還一度擔心清白難還,會令自己深陷賠償糾紛,其實,這也是沒必要的。 摔傷,屬於人身損害。若這人身損害系自身原因或意外因素造成,當然用不着別人擔責;而若認爲是他人所造成,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所適用的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規則。亦即,雖然滕先生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撞人,但是,曹先生家屬一方在拿不出確鑿證據證明滕先生撞人,或者交警方面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判定滕先生撞人的情況下,曹先生家屬一方的索賠主張,也是不會獲法官支持的。對此,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一些好心人扶老人反被“訛”,最終由監控視頻還清白的案例,屢見報道;以至於由此社會上滋生了一種怕扶老人的惶恐心理。而這些老人或家屬爲什麼要“訛”好心人呢?究其因由,其實也分兩種情況,需要區別對待。 一種是,就像此次事件這樣,出於誤會。曹先生的家屬,是給不負責任的路人給誤導了。而另一種常見的“誤會”形態是:一些老人年事既高,應急反應能力下降,驟然倒地之下,頭昏眼花,發生錯指誤認。任誰都會老去,誰都有應急反應能力下降的那天,對此,公衆也不妨抱持理解、寬容的態度。反正,只要司法機關恪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切拿證據說話,他們也不可能真“訛”成。 還有一種,當然就是蓄意碰瓷、訛詐,或者摔傷後恩將仇報,給大額醫藥費找“背鍋俠”。這都是在侵財、作惡。 扶老人被“訛”相對常見;而扶老人的好心人反訴對方還比較稀缺。滕先生的反制行爲,當然有其積極意義,給兩類“訛人”者——不論無心之失,還是蓄意爲之的——都提了個醒:凡指控他人,都請夯實了證據再說話,否則,小心“偷雞不成蝕把米”。 好心人若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要求對方道歉並就誤工費等進行索賠,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訛人者若被證實純粹出於蓄意爲之,且“索賠”金額超出一定額度,甚至還有觸犯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作者系時評人) 責任編輯: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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