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健爲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原文載《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1期,註釋從略

第二次耗羨歸公:

同治年間江蘇的錢漕改章

周健

內容提要

鹹同年間長江流域及東南各省的“減賦運動”,是繼耗羨歸公之後,又一次疆吏主導的財政改革,其實質是對雍正年間的田賦定章進行合理化改革,重構清朝的田賦收支結構。其中,同治四年前後江蘇的錢漕改章,通過漕糧改折徵收、重訂錢漕收支章程,確立起一套歷年根據米價、銀價酌定田賦徵價的彈性徵價制度。這些新制,是對漕務運作中市場化趨勢的確認與推進。然自甲午以迄清末,清政府在財政危局之下,不斷侵蝕江蘇的田賦盈餘,用以外債、賠款及新政開支,錢漕新章不再能爲州縣提供必需的公務經費,遂失去設制之本義。

關鍵詞

江蘇;漕糧;地丁銀;第二次耗羨歸公;晚清財政;田賦

咸豐、同治年間,長江流域及東南各省督撫普遍推行了以裁減浮收、覈減額賦爲主要內容的田賦改革。這場“減賦運動”對於清政府鎮壓太平天國及善後中興意義重大,頗受史家重視。自1935年夏鼐先生髮表宏文《太平天國前後長江各省之田賦問題》起,研究者普遍關注減賦的政治意義,即清朝通過減輕田賦負擔,以收拾民心,平定內亂,鞏固政權,辦理善後。 因此,既有研究重在考察各省督撫之事功,尤其是官方強調的“減浮”“減賦”之額數及其意義。

但從清代田賦與財政制度的演變來看,鹹同年間的“減賦運動”,實有減浮、減賦之外的意義,這是先行研究較少注意的。《清財政考略》《清史稿》便強調鹹同年間減定漕糧徵價的轉折性意義:咸豐八年(1858),胡林翼奏準湖北漕糧改折徵收,將乾嘉以來州縣漕糧之私行浮勒,減定爲每石不超過6000文。此後山東、江西、河南、安徽、浙江、江蘇、江北等省紛紛援照湖北之案,將錢漕改折定價。 王業鍵從改定田賦實徵稅率這一角度,概觀論及減賦運動與“耗羨歸公”之間的相似性。佐佐木正哉、山本進等則分別以浙江、湖廣爲例,論述了“減賦運動”的財政合理化意義:裁減浮收、陋規,重建地方各級財政。 筆者認爲:這是繼雍正年間“耗羨歸公”之後,又一次由疆吏主導的田賦與財政制度改革。各省督撫通過漕糧改徵折色、重訂錢漕收支章程,對雍正年間確立的田賦定章進行了合理化改革,可謂清朝田賦收支章程的重構。鹹同年間改定之新章,成爲此後直至清末的田賦定章。在這一意義上,筆者稱其爲“錢漕改章”。

本文以江蘇爲例,討論鹹同年間的錢漕改章。 江蘇的改章始於太平天國戰爭末期的同治二年(1863),延續至同治後期,主持者爲歷任督撫藩司李鴻章、曾國藩、劉郇膏、丁日昌等。作爲財賦重地,江蘇之賦額在各省中居於首位,尤其是作爲改章主要對象的漕糧,其規模更是遠超他省,故江蘇的改革,對於清朝田賦制度的影響力,非他省可比。 改章之後,江蘇確立了一套獨一無二的彈性徵價制度,每歲根據米價、銀價酌定是年漕糧、地丁徵價,經奏準後施行,該制也爲他省所無。

關於同治年間江蘇的錢漕改章,至今鮮有專門研究,即有論及,亦多語焉不詳之處。 江蘇錢漕改章的核心內容是重構田賦收支章程,尤其是確立新的錢漕徵價制度。這一變革,需放在“耗羨歸公”以來清代田賦制度的演進脈絡中理解,也與晚清中央與省、州縣財政關係之變動密切相關。本文將以上述問題爲線索,重新考察同治年間江蘇的錢漕改章。

一、同治年間錢漕新章之確立

江蘇的錢漕改章始於同治初年,至同治四年(1865)大體定案,其重要背景是太平天國戰爭之善後。咸豐庚申(1860)以降,江南頻經戰亂,蕩析已甚。同治二年初,江蘇地方官紳於兵燹之餘反思漕務、時局之弊,籌議“以覈減浮額爲理漕之綱,即以辦理均賦爲治漕之用”。覈減重賦(即覈減田賦正額,所謂“減賦”)是此期改革的重心,處理的是中央與省之間的田賦收入分配問題;減浮均賦也隨之提上日程,針對的是嘉道以來的錢漕浮費問題,旨在重建州縣一級的田賦收支結構。

江蘇的錢漕改章以漕糧爲中心,這是由該省的財政結構、政務重心所決定的。 作爲財賦之區,江蘇的田賦收入居各直省之首,所謂“江南重賦”,主要是指漕糧。太平天國戰前,江蘇漕糧歲額168萬餘石,佔清朝額漕的35.71%,遠超其餘有漕省份。因此,漕糧是該省最重要的賦稅負擔,漕糧徵解成爲當地官員最重要的公務之一。

19世紀前半期,改革江南漕務積弊成爲最重要的經世議題之一。當時漕弊表現爲浮費空前膨脹,嚴重侵蝕了漕糧正項。18世紀中期以降,人口激增、物價上漲導致行政開支增加。至18、19世紀之交,耗羨歸公確定的收支章程已不敷支用,各級政府普遍面臨額定經費的結構性匱乏。江蘇的財政結構,決定了漕糧盈餘成爲該省最重要的額外收入。一方面,旗丁兌運漕糧之際,向州縣需索幫費,應付沿途規費及挽運之需;另一方面,州縣遂藉助漕糧之浮收勒折,籌措旗丁幫費、官紳漕規,並本屬辦漕及其他公私支用。

至徵收之際,漕糧負擔又不均衡地分攤至各戶,此即大小戶現象。紳衿大戶不僅以較低的折價(“短價”)完漕,又可借稱荒歉減免若干成之負擔(“注荒”),併兼有包攬短交、需索規費之事。小戶不僅須以較高的折價(“長價”)完漕,又難以享受“注荒”之利,承受日重一日的漕糧負擔。至道光後期,隨着負擔兩極分化的持續演進,小戶多依附於大戶,州縣稅基日益萎縮,漕糧難以足額徵收。這一現象意味着,漕糧河運之成本因浮費膨脹大幅提高,州縣即便浮收勒折,也難以應對。地方官員遂歷年捏報災歉,江蘇每歲虧缺起運漕額之數成,終於造成京倉不敷支放,河運制度瀕於瓦解。道鹹之際,中樞自上而下推動蘇漕改行海運,意在以節省之費,彌補倉儲虧缺。然州縣一級的漕務浮費未獲清釐,原有積弊遂難根本革除。

太平天國戰前,江蘇官紳曾數次籌劃漕糧改革,其主題是重定漕糧徵價,兼有折徵之議。嘉慶十四年(1809)、嘉慶二十五年(1820),兩江總督阿林保、孫玉庭先後提議“八折收漕”,即漕糧每石加徵耗米2鬥5升。 道光三十年(1850),江蘇巡撫傅繩勳奏請蘇州、松江、太倉三府州漕糧100萬石改折徵收,每石折錢4000文。 然因主政者之因循、利益羣體之反對,以上諸議均以事涉“加賦”爲名,夭折於籌議階段。真正的改革實踐發生在咸豐三年(1853)。是年,江蘇受太平軍戰事、小刀會起義衝擊,地方社會面臨失序。在巡撫許乃釗支持下,蘇州紳士馮桂芬與蘇州知府喬松年推動漕糧改折均賦,無分大小戶,每石一律折徵4000文,除米價2500文外,另有辦漕貼費1000文,州縣公費500文。儘管這一應急性改革效果較爲理想,然因觸動經徵官吏利益,僅維持一年。

同治元年、二年之交,江蘇克復可期,地方官紳於兵燹之餘籌劃覈減重賦,裁減浮收也隨之展開,這是道鹹年間不曾有過的機遇。同治二年初,兩江總督曾國藩在松江知府減賦除弊的稟文內批覆:當日“正值(漕務)窮則必變之際,又遭兵燹非常之劫”,自當因時變通。裁減浮收應由蘇松糧道議定:(1)漕糧如何分別本、折徵收,並酌定徵價;(2)上級各項陋規及大、小戶名目,如何永遠禁革,俟軍務初定後再行具奏。 這兩點分別從收、支層面指向重定章程。然曾氏對此事相當謹慎,屢次強調此前他主持的江西錢漕改章之教訓:遽行奏定、徵價過低且通省劃一,故效果不佳。因此,他與江蘇巡撫李鴻章、蘇松糧道郭嵩燾等人籌商蘇屬減浮定價時,一再建議可不必入奏,亦不必由督撫出示,但據各州縣風俗民情,由官紳議定各自徵價章程,如此反可經久。

李鴻章(1823-1901)

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曾國藩、李鴻章奏請江蘇減賦,又以附片並請清查漕糧積弊、裁除浮收浮費,這標誌着錢漕改章正式進入議程。該片論清釐漕弊,將矛頭對準大小戶之弊。其奏稱:嘉慶以來,漕糧浮收日重,然蘇屬世家大族獨多,皆能以正額與州縣相持,於是浮收均攤之小戶。因此,大戶之短欠實爲州縣浮收之要因,故請“以革除大小戶名目爲清釐浮收之原”。又以裁減錢漕陋規、減輕州縣負擔爲禁止浮收之委。片中首次提出重訂錢漕章程,其思路顯然來自曾國藩:“隨各州縣風土人情之宜,明立章程,酌定折價,紳衿平民一例完納。”該奏片很快獲准,同治帝諭令江蘇將裁革積弊、重訂章程一事妥議具奏。

然未待章程議定,同治二年冬,錢漕的減價折徵便已展開。先是,咸豐十年(1860),蘇州、常州爲太平軍攻佔,江蘇漕糧因此停運兩年。至同治二年冬,松江、太倉二府州肅清,所屬華亭等八州縣恢復漕糧徵運,儘管額數較少。該區域地處濱海,“土性宜棉,向來產米不敷民食”,漕糧本多折徵。且兵燹之後,田地拋荒,米價昂貴,石價至4、5兩。漕糧如全完本色,本地軍民食用必形艱貴。更重要的是,各廳縣倉廒多於戰爭中毀廢,不便開倉徵米。在此背景下,經布政使劉郇膏等議定,由李鴻章具奏,是年江蘇漕糧請準本折兼徵,聽從民便。折價定爲每石6450文,較從前漕價及本地米價俱有輕減,紳民一律均平徵收。每石徵價內,4500文用以採買米石,其餘約2000文抵支舂辦白糧、運費及州縣衙門公用。李鴻章重啓錢漕徵收、籌劃天庾正供之舉,頗得中樞讚賞,漕糧減價折徵、由官採買之議遂順利獲准。

同治三年,蘇屬漕糧徵收仍限於松、太二屬部分州縣,故循上年成案,漕糧折價據當日米價酌定,一律均平徵收。松江府州縣每石年內折徵5450文,遲至年外加收500文。太倉州嘉定、寶山二縣每石折徵無耗庫平銀3.2兩。此二年中,松、太漕糧以折徵爲主,州縣或概收折色,由官買米起運;或本折兼徵,酌徵部分本色。

除漕糧外,松、太之地丁錢糧徵價也有減定。18世紀末期以來,江蘇地丁銀普遍折錢徵納,各處徵價不一。劉郇膏根據各屬向來徵數,以“足敷辦公”爲標準裁減,酌中定價。其中,州縣錢糧解司所需傾熔、火工兩款規費一律減半。同治二年、三年間,漕糧、地丁僅在松江、太倉酌徵,蘇州、常州、鎮江等府尚未從戰爭中恢復,並未啓徵。此兩年的減價改折仍屬權宜之計,且當日米貴銀賤,難以遽爲定案。錢漕章程的改定,須俟同治四年江蘇減賦定案。

在覈定錢漕徵價之前,蘇屬清釐了各項陋規,以減輕州縣負擔。其中最主要的,是裁革海運津貼。如前所述,漕糧河運時代,旗丁幫費成爲州縣漕務最沉重的負擔,亦爲浮收之源。道鹹之際,江蘇漕糧改行海運後,旗丁不再參與挽運,幫費卻基本保留,由省一級按原有額數向各州縣攤派,改充海運運費、耗米之需,易名海運津貼。這意味着,改行海運後,州縣的支出結構未有大的變化,江蘇地方官仍以海運津貼爲藉口,持續浮收勒折。 且在同治四年之前,裁革海運津貼從未出現在江蘇官員的相關議論中。

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籍隸吳江的侍郎殷兆鏞奏請裁革江蘇海運津貼,裁撤該省釐捐,矛頭直指李鴻章。殷兆鏞奏稱,他於福建試差途中經過浙江,訪知該省釐剔漕弊,“既除大小戶名目,又復裁革津貼,實爲浮收一途拔本塞源之善政”。此前一年,浙江奏準裁革海運津貼,相關經費改由漕截、行月及屯租各正項內動支,定爲每石8錢。 殷氏認爲,江蘇之漕弊甚於浙江,亟應查照浙省章程,“裁去海運津貼,不使州縣有所藉口,以清浮收之源”。 這一事件造成江蘇官紳之間的緊張,使得江蘇督撫頗爲被動,直接推動了海運津貼的裁革。

是年籌議之時,劉郇膏原擬將海運津貼納入漕糧徵價,每石隨徵1000文,即仍由民間負擔。 但李鴻章等最終決定在正項內籌措經費,取消海運津貼。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李鴻章、劉郇膏復奏裁革津貼一事。據稱,蘇省漕項額數遠不及浙江,但距滬較近,海運經費定以每石7錢,勉強敷用。按蘇省交倉漕糧100萬石計算,共需經費74.8萬兩。這意味着,約有74.8萬兩的海運津貼不再浮徵於民,轉於隨漕正項內動支。這些款項包括:(1)節省河運給丁耗米、漕贈米、行月糧減剩,共可糶變得銀336700兩;(2)蘇松、江安糧道節省之六分漕項銀(即漕項銀內留省支用部分),分別爲281800餘兩、41800餘兩;(3)蘇、太等衛屯折漕項銀19100餘兩,月糧米折銀10400餘兩;(4)金山幫屯田津貼8830兩。以上四款共可得銀698630餘兩,不敷銀49300餘兩,於江蘇各衛幫津租內酌提濟用。再有不足,即於蘇松糧道之四分漕項銀(即漕項銀內報部候撥部分)內隨時湊撥。

從賬面上看,以上各款確實取代了海運津貼。然據當日經費動撥之常態,如此衆多的款項極難按時、足額到位,而漕糧必須限時起運,運費不可稍有或缺。曾任江蘇布政使的吳煦便認爲,漕項銀徵解、奏銷較緩,歷年賦額“必兩年後始能解清”,以此“緩款”抵海運之“急用”,“臨時必致有米無銀”,有誤起運。 後來的情況果然證實了吳煦的擔憂,同治末年,各屬漕項“積慣拖欠,任催不解”,江蘇只得“於道庫移挪籌墊,遂致庫款支絀”。 光緒五年(1879),兩江總督沈葆楨奏稱,江蘇海運運費“遞年不敷甚巨,全賴藩庫挪款墊用”。 可見,同治四年的海運經費籌措案未見實效,相關各款難以到位,仍賴藩、道庫之挪移。因此,裁革海運津貼在節流方面的效果,似不應做太高估計。

除海運津貼外,州縣另有各級陋規之負擔。同治二年三月,郭嵩燾詳稱:“至於改定漕章,尤在先除陋規。”州縣之漕糧盈餘,分潤者衆多,上則有道府等衙門、同城文武漕規,及其所薦幕友、經紀脩金,下則有索規紳衿需要打點。 郭氏指出,其所在糧道衙門舊規,“如臨倉、領斛各款,名目繁多,皆取給於漕糧”。他建議由糧道衙門先行禁絕,仿照此前湖北、江西舊案,將陋規“列款裁禁,以垂永久”。

但郭嵩燾不久即離任,其意見未被採納。曾國藩的態度,則直接影響了此事之操作。同治四年初,常州府知府高悌稟請革除知府陋規。曾國藩批覆:革除陋規,另籌公費,自爲善策,但難以推廣各屬,因經常之費不易籌措。他特別強調,不必將裁革陋規奏立定章。蓋一旦如此辦理,人皆視爲分內固有之款,不肖者勢必別求需索。此外,各屬通行的章程效果未必理想,不若因地制宜,靈活辦理,“酌立暫章”。 曾氏認爲,以明定章程的方式裁減陋規,並不能真正限制陋規。且一旦奏定通省一律之章程,也會對實際操作形成束縛。這來自於他對江西錢漕改章的反思。

同治四年五月,李鴻章奏明江蘇裁減錢漕浮收實數,稱向來州縣地丁銀解司之傾熔、火工等規費一律減半飭提,漕糧陋規亦大加刪減,以羨餘所入“勉敷辦公”爲準。 是年九月議裁革海運津貼,李鴻章又稱:“州縣向來徵漕一切陋規名目極爲繁瑣”,經“各屬覈實裁減,只期勉敷辦公之用”,裁減之數與海運津貼相埒,計銀70餘萬兩。 但該折並未開列陋規之款目,額數也表述得頗爲含糊。這與此前湖北、江西之明定章程、詳列款額,形成鮮明對照。當年十二月,趙烈文在友人處見《新漕刪減浮費章程》一本,內載江蘇州縣酌留每歲辦漕經費、日用、捐攤等必不可少之項,約銀3.5萬兩,此外則作爲浮費裁革。趙氏感慨:“已刪減者如是,未刪減者可知;可形諸筆墨者如是,不可形諸筆墨者可知,牽中如是,費多者可知。” 身爲曾國藩重要幕僚的趙烈文,也只能從友人處一窺章程,估算浮費之規模,可見裁革陋規之細節確未形諸公牘,僅有“勉敷辦公”這一大致標準。

至同治四年冬,海運津貼與錢漕陋規既革,浮收之源已除。同時,江蘇減賦業已定案,蘇州、常州等府也於是冬恢復漕糧徵解。十二月十八日,李鴻章奏明是年江蘇漕糧、地丁徵收情形,大體確立了錢漕新章。 其奏稱:

國家維正之供,例有定額。雖浮勒必應嚴禁,而例所不賅、事所必需之款,仍不能不酌留有餘,以資辦公。

錢漕正項雖有定額,嚴禁浮勒,然衡諸當時實情與向來慣例,辦公必需之款亦需酌留。所謂“例所不劾、事所必需之款”,大致有四類:

(1)漕糧以本色起解,質量有嚴格要求,然徵自民間之米“斷難一律幹潔”,必須適當挑揀。且漕糧“自開倉以至兌運,既需時日,即有折耗”,此外尚有“倉廒鋪墊、船隻剝運之費”。

(2)當日各屬倉廒未經修復者尚多,漕糧不得不兼徵折色。且戰前蘇漕“向辦折價”,因“零星小戶及離城窵遠之區,不能如期赴倉交米,是以變通折收,必須分派書差,隨帶冊串,赴鄉催繳”。如此辦理,書差下鄉之辛飯、盤費、油燭、紙張之需較多。且折價收齊之後,“時已交春,米價增昂”,採買米石有額外之賠墊。

(3)地丁、漕項錢糧,向有解省運費、傾熔、火工,以及印造兩忙冊籍、串票之費。

(4)攤捐之款(即來自各上級衙門的公務攤派),其他州縣辦公必不可缺之需。

概而言之,即爲本色、折色漕糧及地丁錢糧的徵收用款,及州縣的行政經費。由於當日財政結構的缺陷,上述必要之費既無法於正項內開支,州縣官之養廉銀、俸銀更是遠不敷用。因此,地方官取諸錢漕盈餘,“以公濟公”,成爲官民認可之慣例。因此而產生的額外加徵,通常不被簡單地視作浮收。

同治四年蘇屬議定的錢漕徵價,已包含以上費用。此外,李鴻章還參酌已經奏準的浙江、江西及安徽章程,議定徵價如下:漕糧本色每石酌加餘耗3鬥,折色每石年內收錢4500文,遲至年外完納,每石加至5000文;地丁錢糧每兩折錢2000文。儘管李鴻章並未解釋以上數目的由來,然據時人描述,該徵價系依據糙米、銀錢市價算得。漕糧本色徵價參酌浙江(每石加徵2鬥5升),定爲每石加徵餘耗3鬥。折色徵價亦據此計算,開徵時糙米市價約3500文/石,漕價加徵30%,定爲4500文/石。 地丁徵價則在1400文/兩的銀價基礎上加徵公費600文,定爲2000文/兩。 據李鴻章奏稱,以上徵價較江西、安徽、浙江三省章程“有絀無贏”,“較從前小戶完數,所減幾及一倍”。 但他特別註明:當年“米價較貴,銀價較賤”,該徵價“不能遽爲成例,應俟均平之時,酌中定值,勒石永遵”。

重定錢漕徵價的意義不僅在於減價,更在於均賦。徵價既定,“紳民一律遵完,不準再有大戶名目”。關於新章推行,江蘇督撫最擔心的是,如“大戶仍前包抗短欠”,則州縣漕務必需之費無從取資,非挪移正帑,即浮勒小戶,這正是嘉道以來之積習。自同治二年初議減浮,蘇屬官員便將大小戶問題視作漕務積弊之最甚者。在他們的表述中,漕糧改行海運後,旗丁需索之弊已除,大戶之包攬短欠便成爲浮收之源。此次重定徵價,大戶負擔有相應的提升,此前享有的短價、注荒等特殊利益勢必受損。因此,紳衿的阻擾謗毀將是最大的阻力。

故同治四年十二月請定新章時,李鴻章也奏請“明降諭旨,永禁大小戶名目,其包漕索規諸弊,一律從嚴禁革”,“如有大戶仍前抗欠以及任意短交,無論京外職官、舉貢生監,即當據實分別奏諮褫革勒追”。 同日,李鴻章另片奏稱,是年錢漕開徵後,長洲縣大戶、前署浙江孝豐知縣趙廷彩經再四催追,漕糧顆粒無完,地漕銀僅繳1/10,請先行革職,提案追究。 如此辦理,實因蘇屬大戶巨室衆多,“其力足以陵壓州縣,州縣不敢較也”,甚至督撫亦不無忌憚,故需明降諭旨,以作護符。

十二月十六日,同治帝有旨,嗣後江蘇開徵漕米、漕折,其大小戶名目、包漕索規諸弊永遠禁革。“如有京外職官、舉貢生監仍藉大戶爲名,與各州縣爲難,營私抗玩,即著該省督撫奏請褫革,從嚴懲辦”。各州縣務當“秉公徵收,亦不準於例定折價之外,稍有浮冒”,如“抑勒違則,從嚴參辦”。 中樞的關注點在於永禁大小戶名目,而是年“例定折價”已成爲新的徵收標準,錢漕新章就此議準。

然至同治四年末,錢漕新章仍只是暫章,新的徵價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其中的關鍵問題是錢漕徵價(尤其是漕價)的調節。由於同治四年末的奏摺未對新章中的加徵部分做出解釋,時人不乏批評之聲。同治五年(1866),鎮洋紳士葉裕仁致書江蘇布政使王大經稱,是年漕價每石4500文,“以今米價計,幾倍收矣”。州縣因倉廒未建,“固已受改折之利,不復被以勒折之名,而公議浮收,尤屬坦然無忌”。他認爲,以4500文之價計之,州縣於正供、津貼之外,“所需一歲支銷,疑不須如此贏餘”。 葉氏敏銳地捕捉到新章的衝擊:漕糧折徵的合理化與法定徵價的提高,也注意到州縣盈餘之豐沛。馮桂芬也批評道,蘇省督撫州縣“可以倉廒未建爲辭,一概勒折”,折價遠高於當日米價。他認爲,理想的漕價方案是:漕糧以本色徵收,若徵折色,“則交本年時值一石之價”。此外,無論本折每石隨交公費500文。 同年,無錫紳士秦緗業也表達了相似的態度。他指出,本年米價不過2000余文,若仍照上年的4500文徵收,“則不啻倍而且過之矣”。聞本年折價減爲4200文/石,“外示體恤,實已倍收”。據他計算,州縣每石盈餘1300文—1400文,“所盈若此,尚得謂之不浮收乎”。因此,秦緗業建議,漕糧徵價當隨米價浮動,不可永以4500文爲準,否則米賤病民,米貴病官。他的變通方案是:漕糧每完米1石,外加1000文,以作津貼之費。如改折徵收,折價“仍照(米糧)時價合算,毋許稍有參差,而千錢之津貼如故”。如此無論本折,州縣均可獲每石1000文之津貼,“綽乎有餘矣”。

秦緗業、馮桂芬等人的意見是否影響到江蘇督撫的決策,筆者未見相關記載。但他們的方案(特別是秦氏之《折漕變通議》),確實與同治五年以降蘇屬的漕糧定價機制不謀而合。同治五年十二月,李鴻章奏請因時變通,酌定本年漕價。據稱,現屆新漕開徵,“從前倉廒被毀者,修復仍多未齊”,各廳州縣漕糧請仍照上屆成案,本折兼收,聽從民便。本年各屬秋成中稔,米價較上年平減,漕糧徵價“應即查照市價,酌量變通”:

擬請將今屆冬漕完折色者,每石收制錢三千二百文,加公費錢一千文,計較上年減收錢三百文。其完本色者,裁去應加餘耗三鬥,亦改交公費錢一千文。如遲至年外,仍無分本折,均加收錢五百文,以敷辦公之用。

是年漕價因米價下降,每石較上年覈減300文,定爲4200文,年外仍加收500文。隨着這一調整,江蘇開始確立新的定價方式:漕價=正項+公費(1000文/石)。以該年爲例,完折色者,漕價爲米價3200文+1000文=4200文;完本色者,每石之加徵亦由上年的餘耗3鬥改爲公費1000文。如與上年相較,同治五年的顯著變化在於明定公費。每石1000文成爲固定的加徵額數,由此確立了新的定價機制。1000文之數據同治四年米價(3500文/石),從餘耗3鬥折算而來。此後米價逐年遞減,1000文之公費卻保持不變,州縣之盈餘相當穩定。 除公費外,漕糧向例每石隨徵費腳錢52文,但該款通常不計入漕價內。

同治六年、七年(1867、1868),江蘇的漕糧徵價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同治六年末,曾國藩、丁日昌明確了公費的地位。曾氏奏稱:隨漕公費“系抵辦漕一切要需”,若收不足額,勢必貽誤漕運。然刁頑之戶恐“恃符把持,意圖抗欠,其將漕米完納,以公費爲無關緊要,任意延欠”。自是年起,若糧戶只完漕糧正項、不納公費,即“比照抗糧之例,從嚴懲辦”。 可見,江蘇督撫擔心紳衿以加徵公費爲藉口,仍前抗欠短交。而經此確認,公費之地位已同於正項。同治七年,丁日昌又完善了米價的核定機制。按業戶完漕先後不一,期間米價起伏波動,是以漕價“不得不折中核定,期敷辦公而不致多取於民”。 其操作方式,是由布政使、糧道博訪米牙糶糴、業戶折租各價,酌中定數。

丁日昌(1823-1882)

同治六年、七年間,地丁徵價也首次隨銀價變動作出調整。同治四年,地丁銀每兩徵收2000文,其時銀價約爲1400文上下,故公費600文已足敷辦公。至同治六年,銀價大漲,每兩易錢1600余文,州縣公費遂形支絀。曾國藩奏稱,如至七年上忙開徵時,銀價仍昂,應請酌增徵價。 然該議爲戶部所駁,司農覆奏:“上下忙條銀每兩連公費收錢二千文,系屬奏定之案,本屆銀價雖稍有增昂,不得再議加增,致竭民力。”儘管同治四年奏案中聲明“銀米翔貴,與時變通”,然對比同期下調漕價,酌增地丁徵價顯然阻力較大。至同治七年上忙,丁日昌再請酌增,是年銀價持續增昂,每兩易錢1700文,州縣辦公愈形支絀,紛紛稟請酌加。丁氏認爲:“如照現在銀價,須加錢三百文,惟念民困未蘇,深恐力有未逮”,故“酌中定值”,請自本年上忙起,每石折徵2200文。嗣後徵價“總就市價爲低昂,使官民兩無虧累,始足以禁私加而免藉口”。他特別強調,蘇屬州縣徵收錢糧,其分設鄉櫃、紙張串票、易銀解省各環節,在在需費,悉於公費中支銷,並不取之於民。故公費“非歸州縣之羨餘,實禁浮收之樞紐”。 該奏終獲議準,同治七年上忙起,江蘇地丁徵價增至每兩2200文。

除因銀、米價變動之調整外,錢漕徵價也根據區域差異做了調適。在通省一律的徵價下,有兩地略有不同:一是丹徒,一是嘉定、寶山。丹徒爲蘇省著名苦缺,地丁徵價較低,民間每兩隻完1496文,向系徵不敷解。同治五年,李鴻章已指出,該縣未便照每兩2000文徵收,應於漕糧徵價內“通籌挹注”。 同治七年,該縣錢漕一併啓徵,地丁徵價過低的問題因此凸顯。經丁日昌奏準,自是年起,丹徒漕價於通省徵價外,“其隨交公費每石加收錢五百文”,共計1500文,以維持較低的地丁徵價慣例。

嘉定、寶山的特殊性在於,早在同治五年之前,兩縣便已實行了類似於同治新章的漕糧徵解與定價制度。嘉定自明前期以來,逐漸確立以棉業生產爲核心的社會經濟結構,其地產米較少,萬曆年間其漕糧已獲永折。 清初以來,嘉、寶二縣尚需起解白糧,向系民折官辦,即由官採辦米石,再向民折徵,每歲折價由官紳據當年市價會議覈定。 同治五年,蘇屬新章既定,嘉定職員廖壽豐遂於督察院呈請嘉、寶兩縣照通省漕價辦理,無須官紳會議。經戶部議準,定以每石折價4500文,年外加收500文。同治六年,知縣汪福安以通省漕價酌減,請另定嘉定、寶山折價。經撫、藩議準,兩縣漕糧民折官辦,年外開徵,與他屬年內開徵不同,應歷年另行奏請。是年,嘉定紳士王汝潤記:“聞今年以後,(白糧)京中頒價下來,以後不議。” 同治八年(1869)起,嘉、寶漕價較通省漕價酌加500文,年外加價定爲300文,較他屬少收200文,成爲相對固定的慣例。 除數額上略有差異外,嘉、寶兩縣確立了與各屬相同的定價邏輯。

至同治八年,蘇屬錢漕新章自草創試行,歷經四屆,遞有改進,徵收之際官民相安,卓有成效。是年,蘇屬初擬《徵收條漕永遠章程》。 同治九年(1870)冬,該章程勒石各州縣,公示官民共同遵守,這意味着新章已成爲永久章程。章程之內容包括:(1)漕糧每歲開徵前,藩司、糧道確訪民牙糶糴、業戶折租各價,酌中核定米價。除民折官辦之嘉定、寶山另行定價外,各州縣漕糧完折色者,每石按市價另加公費1000文,並照例隨徵費腳52文;完本色者,每米一石之外,隨徵公費、費腳1052文,其年外均加500文。漕糧本折兼收,聽從民便。(2)地丁銀每兩照市價折錢徵收外,另加公費600文。徵價隨銀價漲落,隨時增減,並將奏定徵價明示櫃前,業戶遵照完納。(3)業戶應完錢漕,除正供、公費、腳費外,別無應收銀米,如有多收顆粒分文,分別官參吏辦;倘業戶短繳抗玩,亦從嚴究辦。

同治中期,江蘇依據嘉道以來的錢漕折徵慣例,確立了每歲根據銀米市價覈定田賦徵價的彈性定價機制。其中政府的盈餘相對固定,市價增減由業戶負擔。其次,經奏明立案後,田賦的法定徵價得到顯著提升,其中公費之地位基本等同於正項,額數至少達到正項的30%(漕糧)、43%(地丁)。

二、同治、光緒年間錢漕徵價制度之實態

光宣之際,江蘇清理財政局在該省《財政說明書》中寫到,同治年間以來,江蘇地丁徵價“定章分忙奏報,以時價之漲落爲低昂”,漕糧則“本折兼納,聽從民便”,折價“以每屆漕米啓徵時之糙米市價爲準奏定”。 可見,同治中期確立之錢漕新章,實際已成爲晚清之“定製”。在當日以固定化爲基本原則的田賦運作中,此種定價機制顯得頗爲特別。王業鍵最早發現了該制度的獨特性,並對其基本特徵做了論述。 但在同光年間,江蘇的錢漕新章究竟如何運作,其實效又如何,這一問題尚待詳細解答。本節考察該時期江蘇錢漕徵價制度之實態,着重關注歷年錢漕徵價的調整、業戶的實際負擔及其差異,及漕糧改折徵解等問題。

(一)錢漕徵價及其變動

同治四年、五年間,江蘇奏準地丁銀依據1400文/兩之銀價,另加公費600文,每兩折收2000文,並聲明如遇銀價翔貴,因時變通。從此後的情形來看,是年銀價恰爲此後30餘年的最低點。就在同光之際的近10年(1866—1874)中,因進口銅價下跌,銀價顯著提升,漲幅達400—500文/兩。 由此,江蘇地丁徵價在同治後期經歷了兩次上調,相關情況見表1。

同治七年,銀價大昂,每兩易錢1700余文,丁日昌以州縣辦公支絀爲由,奏準七年上忙爲始,每兩按2200文徵收。此後銀價持續增昂,同治十年(1871)貴至每兩1800余文。是年,曾國藩奏稱,若仍照2200文徵收,“則所餘不足四百文,抵支各項公費,不敷甚巨”,奏準十一年上忙起,每兩按2400文徵收。 由表1可見,同治十年的銀價恰是此後30年的最高點,地丁徵價也相應達到此期最高點。上調徵價的訴求來自州縣官員,他們試圖向業戶轉嫁銀貴的壓力,以保證公費不因此縮減。中央政府也尊重江蘇地方官員的利益,准許三年之內兩次酌增徵價,業戶負擔則因此加重。然而,同樣面對銀貴之情形,同年浙江奏請按市價調整地丁徵價,卻未獲允准。

同光之交,江蘇州縣公費仍保持在每兩600文以上,而銀價則漸趨回落。光緒三年(1877),兩江總督沈葆楨奏稱,“近日省城市肆銀價驟減,較之以前相去懸殊”,如照前定徵價,“民間輸納未免受虧”。他奏準自光緒三年下忙起,錢糧每兩減收200文,按2200文徵收。同時,沈氏強調,“錢糧折價本應隨時長落”,請自下年爲始,每屆二、八月上、下忙期,由督撫督同布政使查明市價,據此覈准錢糧徵價,分別奏報一次。 由此,光緒四年(1878)起,江蘇巡撫根據上、下忙期銀價奏定地丁徵價,成爲該省定製。

此後近20年,江蘇地丁徵價始終維持在2200文,而銀價則持續下落,光緒十三年(1887)起尤爲明顯。緣19世紀八九十年代,受鑄幣滇銅短缺、國際銀價下跌的影響,各地普遍出現銀賤錢荒的情況。 銀價顯著下落,而州縣仍按光緒初年定價徵收,其盈餘遂有隱性之增加。清季江蘇諮議局議員蔣近垣便觀察到,同治四年定價時,“銀本不賤,官之贏餘亦不甚厚,迨光緒十年後,銀價漸落,官乃愈肥,民愈瘠矣”。 由表1確實可見,光緒十三年起,州縣公費維持在600文以上,光緒二十一年達到頂點(700文)。

在甲午戰前的30年間,蘇屬地丁徵價相對固定,僅少數年份進行了200文上下調整,其下調尤其遲緩。相較而言,漕糧折價的變動則要靈敏得多,可謂“一歲一稅率”,因“糙米市價歲有變遷”也。 據現存檔案可知,每歲十一月冬漕開徵之際,江蘇督撫循例奏請本年漕糧本折兼徵,並根據是年收成、米價,奏定漕糧徵價。從運作層面來看,始自同治四年的漕糧本折兼徵、每歲奏定折價已成爲新的徵價“制度”。但此種歷年奏請的辦理方式又意味着,在中樞看來,這仍然屬於慣例或成案的範疇,終究不同於經制。筆者據歷年督撫奏報之漕糧徵價與糙米市價,製爲表2。

與銀價的變動趨勢相反,同治四年戰爭剛剛結束,米價恰爲此後30餘年之頂點。隨着戰後的恢復,米價逐漸下落,光緒前中期穩定在每石2400文左右。至19世紀末,又有顯著提升。在歷年督撫奏定的漕糧折價中,儘管米價部分與糙米市價存在一定差異,但其上、下行的變動趨勢是相當吻合的。 尤其是在米價變動幅度較大的年份,如同治四年至七年、光緒三年、光緒二十二年至光緒二十六年,漕糧折價均有相對靈敏的調整。

這一彈性的定價機制,與當時田賦徵價的固定性原則相當不同,其確立與疆吏的個人因素直接相關。同治四年江蘇奏請新章之際,聲明當日米貴錢賤,“應俟均平之時,酌中定值,勒石永遵”。 戶部議覆也強調,該徵價應令“各屬永遠遵守,不準絲毫浮溢”。 “酌中定值”“永遠遵守”顯示,在最初的設計中,蘇屬章程與他省的固定徵價並無不同。此後同治五年、六年因米價平減大幅下調漕價,對於彈性徵價制度的確立至爲關鍵。

同治六年冬,米價爲2400文左右,較此前兩年減至800文以上。曾國藩提議覈減漕價,但應留有餘地,定爲每石3800文。他認爲:除米價外,每石至少再收公費1200文,“以爲州縣運費等款之用”。嗣後米賤之年,每石徵收3800文—3900文爲率,米貴之年亦收至4200文爲止,則小民輸將、州縣辦公均不爲累。若本年徵價覈減過多,將來米貴,再求加增,必不可得,漕務即無法辦理。在曾氏看來,漕價的變動應在300文—400文的範圍內,覈減尤應謹慎,不必緊跟米價。丁日昌則堅持將漕價定爲每石3400文,並要求開徵之初州縣每石另行優減200文。由表2可見,3400文即是米價(2400文)加公費(1000文)而得。是年漕價奏定爲每石3400文,較上年覈減800文,是表2統計的35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下調。

在米價大幅下落的同治六年,丁日昌堅持將漕價做相應下調,延續了當年米價+定額公費的漕糧定價機制。 這意味着:總體而言,漕價趕得上同光年間通貨膨脹的步伐,或曰州縣的漕糧收入相對穩定。 然據表2,我們可以發現州縣漕糧收入在甲午前後實有明顯的變動。光緒二十年(1894)以前,盈餘普遍在800文左右,光緒初年甚至連續數年超過1000文。然至甲午以降,盈餘額數減幅明顯,其中光緒二十三年(1897)僅有368文,爲此期最低。據江南方誌所載,同光年間“谷鮮出境”,“米多價賤”,州縣漕價“與市價格外從寬”,採辦漕米“亦易措手”。光緒十五年(1889)後,“比歲荒歉”,米價漸漲。至甲午戰後,“海禁大開,米糧外溢”,以致“錢荒米貴,年甚一年”。然漕價之提升不及米價之上漲,故業戶多以折色完納,州縣買米起運,“須將隨收公費貼補,方敷購米之用”,盈餘自然所剩無幾。 如光緒二十四年(1898),蘇省漕價按每石3150文計算,而州縣採辦糙粳米,需銀4.1元—4.2元,合錢3700文—3800文,每石短絀600文—700文,須於公費內貼補。

甲午戰後,盈餘的縮減也發生在地丁錢糧領域。光緒二十二年、二十三年,江蘇等多省對同治年間議定的錢漕徵價進行了調整,覈減地丁徵價,提解錢漕盈餘。這一方面是由於錢價增昂,州縣盈餘因此加增。更重要的是,甲午戰後,清朝財政收支的平衡被鉅額的賠款、外債負擔打破,剔除中飽、提解歸公,成爲中樞重要的籌款思路。 在此背景下,光緒二十二年,江蘇巡撫趙舒翹奏稱,“因市廛現錢不敷週轉”,銀兩市價較上年減少。自光緒二十二年上忙起,江蘇地丁徵價奏準酌減200文,每兩徵收2000文。

更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錢漕盈餘的提解。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戶部奏準各省查照此前一年江西成案,錢漕一律減徵提用,籌措四國借款。江蘇巡撫奎俊復奏,當時江蘇地丁徵價甫經減至每兩2000文,州縣每解司銀一兩連同補平、火耗,需錢1700余文,所餘公費僅200余文。漕糧的情況更爲嚴峻,光緒二十三年漕價定以每石2900文,然米價驟漲,州縣採辦每石需銀4.1元—4.2元以上,“即以隨收之公費全行貼補,尚屬不敷”。幸而是年漕糧奉旨改折30萬石,州縣負擔得以輕減。因此,以當時之錢漕徵價,州縣辦公、辦運維艱,不可再減。然爲度支計,請按各屬徵數多寡,酌量提解錢漕公費。自光緒二十四年起,上缺8縣每地丁1兩、漕糧1石各提銀5分,中缺11州縣各提4分,下缺10廳縣各提3分,計每歲提存10萬兩。

奎俊的復奏雖有“哭窮”之嫌,卻也道出19世紀末江蘇州縣的窘迫。一方面,隨着甲午戰後錢荒米貴趨勢的加劇,地丁、漕糧盈餘顯著縮減;另一方面,在財政危局之下,中央政府開始積極介入錢漕徵價的議定,覈減地丁徵價,限制錢漕徵價之提升。同時,中樞又以攤派方式強制提解州縣之錢漕盈餘,以爲籌款之策。自甲午以迄清末,在中央政府的財政壓迫下,江蘇州縣的錢漕盈餘被不斷侵蝕,用以償還外債、賠款,支應新政開支,逐漸成爲戶部控制下的額定財政。 這意味着,錢漕新章不再能爲地方政府提供必需的公務經費,失去了同治年間設制之本義。

(二)從大戶、小戶到租業、自業

同治五年起,錢漕新章既定,道鹹以前蘇屬漫無限制地擡價勒折之弊基本得到抑制,這是時人較爲一致的觀察。如同治八年,馮桂芬指出,嗣是以來,錢漕章程遵行不變,“州縣不聞賠累,閭閻同切歡呼”,“官民相安無事,爲兵燹以前數十年所未有”。 同光年間,徵收中新章的實效究竟如何?是否真正實現了減價均平之設想?

江蘇每歲奏定之漕價雖通省一律,然在實際徵收中,該徵價僅是基準,各屬仍可酌情變通。除年外加價,蘇省還擬定了限內優減之制:開倉後若干日內完漕,每石可優減200文,鼓勵業戶儘早完納。 儘管該制從未出現於奏章之上,但自同治後期起,已成爲蘇屬州縣之慣例。 如同治五年,江蘇奏定漕價4200文/石,鎮洋年內每石徵收3700文,約有500文之優減,年外每石4700文。 太倉徵收錢漕,則有更詳盡的分限減讓之制,頭限每洋銀1元,可按市價多折錢50文,二限30文,三限20文,以示獎勸。 無錫、金匱爲聚米之區,米價較他屬低廉,“向來徵漕由縣酌定期限,於公費內減收錢一二百文”。光緒三十年(1904)冬,漕價奏定後米價漸減,無錫、金匱兩縣以每石減讓公費400文徵收。 可見,各州縣可在通省漕價基礎上因地制宜地變通,其中年外加價與限內優減之製爲此提供了相當的空間。

儘管新章推行後,已罕有19世紀前半期肆行定價、浮收勒折之事。但徵價外的浮收並未絕跡,主要表現爲借貨幣折算舞弊,其中以短作洋價最爲常見。同光年間,蘇屬民間完納錢漕,通常以制錢,賦額多者需以洋銀,即以墨西哥銀元(“鷹洋/墨洋”)、西班牙銀元(“本洋”)完納。徵收之際,官吏將小民所完洋銀折算爲制錢時,普遍低於市價,稱“短價”。同治八年,丁日昌訪知:蘇屬州縣徵收錢漕,按市價折錢者“不過數處”,“其餘洋價均有短作”,每洋銀1元,短5文、10文、20文—30文不等。其尤甚者,如崑山本洋每元短至50文,新陽短至60文,兩縣墨洋甚至短至60文。 光緒十年(1884),江陰徵漕“捺低銀元錢價”,每元較釐局錢價短少70文—80文,該縣貢生具稟學政飭查。 光緒二十五年(1899),徐兆瑋觀察到,太倉徵收錢漕,墨洋1元市價折錢900文,櫃收只作860文—870文,此爲弊之甚者。 以上記載均屬極端之例,然以該期銀價計之,浮收程度仍在5%以下。可見,州縣徵收基本遵守新章,同時利用幣制缺陷獲取額外之盈餘。

同治新章的意義,一方面確立了相對固定而又不乏彈性的徵價,另一方面則指向錢漕負擔的均平。大小戶之弊是否得以釐清,是影響新章實效的關鍵。光緒二年,署名“愚移山人”者觀察到,同治年間改章後,蘇屬大小戶之弊仍不能免。大戶完糧,少者額賦之三四成,多者亦不過八九成,“視職之大小、人之強弱以定等差”。這與戰前“一以貴賤強弱定錢糧收數之多寡”,並無二致。常熟、昭文大戶,完漕“類皆不交公費”,或公費以本色折算。華亭、婁縣大戶地丁錢糧“並不以錢折納”,而以銀兩繳納,稍加一二成公費,謂之“紳戶銀”。雖錢漕折錢已成定製,但大戶仍有以本色或銀兩完納、短欠額賦之特權,“總之有勢力者,莫不以包抗爲能事”。更可注意的是,愚移山人觀察到:大戶“偶有完數稍多者,人鹹非笑之”。此語尤可玩味,足見當日風氣未因新章而改易,“積習相延,牢不可破”。

同光年間的諸多記載顯示,改定新章之後,大小戶之別並未徹底消失。同治五年,常熟小戶柯悟遲寫道:“自此條漕折色,在蘇省統歸一價,不分大小戶,然而吾常、昭終不能淨盡。”他觀察到,儘管徵價劃一,但徵納中大戶仍可短欠舞弊。如大戶名下有花名十戶,只完七八戶之糧即可,“其二、三戶仍可蒂欠”;小戶則要“戶戶清完,價無推敲”。同治六年,他又記:小戶自業之田,錢漕徵納“仍由經造經手,焉能盡如新例”?而大戶徵價較短,“尚可捺緩二三分,總是利弊”。 同年,曾國藩觀察到,改定新章後,“大戶如潘曾瑋、馮桂芬等,仍抗租不完”,故州縣不得不用盈餘以資彌補。 潘、馮兩氏均爲江蘇減賦的關鍵人物,其短欠漕糧影響了新章的效果。光緒初年,陶煦觀察到:青浦“納賦者無紳無民”,“一畝之田,一以糧一斗爲奇、銀一錢三分有奇爲準”。“元和則城與鄉、強與弱,已有所謂大小戶者”,大戶約十之三四。吳江則積弊較甚,“有十數頃之家而所完無幾者,有一二畝之家,而橫徵倍之者,凡禁革大小戶之上諭憲示,無復顧問”。 可見,即在蘇、松二府內,各縣情形也頗爲不同。吳江、震澤、常熟、昭文等縣紳衿包攬短欠之風亦較盛。

同治四年以降,蘇屬大小戶名目雖經禁革,紳民負擔不均之事實則依舊,不過改易名目,時人稱爲租業、自業。自業者,自耕農、自種小戶之謂;租業則指租佃地主、大戶。兩者因身份地位不同,以致完納方式及實際負擔亦不相同。自業者無法獲得易知由單,故不能自行上櫃完納,只能由經造包攬徵解。每屆漕糧開徵,總書將串票掣出,分發各圖書差(“經造”),由後者持串向自業各戶徵收。其漕糧需十分全完,或另有額外之負擔。如長洲、元和等縣,經造向自業小戶發派由單,“每畝索費錢二百文”。常熟、昭文自業戶完漕,“不以鬥石計,而以畝計,每畝較實徵定額浮收錢二百餘文,爲經造之盈餘”。據徐兆瑋估計,兩縣自業之漕不下2萬石,“此皆小康之家,怯懦畏事,甘受總書、經造之魚肉,甘於定額外加繳四五成”。

租業者能領易知由單,可按單輸米上倉,其漕糧無自業之浮勒,並可捏熟作荒,常年僅納賦額之四五成至六七成,“每視其人與官吏之交情爲差”,此外多包攬族戚、友朋錢漕。光緒二十五年年初,徐兆瑋將上年錢糧洋銀20元送交總書,又至縣倉上納漕糧150石,並代完友人漕糧10餘石,按七成完納。 可見,身爲租業的徐氏錢漕額數較巨,均系直接赴縣完納。他以七成代完友人之漕,則本人完納之折扣應會更低。是年,欽差剛毅赴蘇屬清賦,嚴厲打擊紳衿包攬短欠,租業之漕需完至額賦之八九成,可見平日短欠之巨。

在徐兆瑋看來,實現大小戶之均平,應先除掯單之弊:革除租業、自業名目,按戶發給易知由單,使各戶得以自行上櫃完納,不準糧差、經造包徵包繳。 顯然,這需要重建當日的徵收制度,革除書差包徵之制。時人對於大小戶之弊的癥結早有洞察:蘇松等地“縉紳巨族,冠蓋相望”,“州縣圖旦夕之安,惟恐得罪於巨室,因之心存隱忍,莫敢誰何”。“偶有強幹之員力圖整頓,卒爲紳衿、書役所中傷,或捏造謠言,或藉詞上控,務使不安其位而始快,後來者方引以爲戒,安肯再蹈覆轍。” 紳民負擔不均的問題,根植於江南之社會結構與社會風習,實難因一紙禁諭而徹底改觀。另一方面,改定新章後,雖無道鹹年間之肆行浮勒,但戰後未經墾複之荒田長期存在,地方官吏藉此捏報荒歉,徵多解少,虧空正項。故紳衿仍得持州縣之短長,分潤其錢漕盈餘,短欠包攬之風仍盛。雖經光緒二十五年剛毅清賦之整頓,但直至清末,蘇州之常熟、昭文,常州之無錫、金匱、宜興、荊溪等縣,此風仍未盡絕。

(三)漕糧的改折

如對比太平天國戰前,同治新章的最大變動,當屬漕糧准許徵收折色。按漕糧爲天庾正供,京倉爲根本之計,例應徵運本色。江南之漕不僅額數遠超他省,所產粳米,堅緻耐久,非他處之秈米、稷粟可比。故中樞對於江蘇漕米之額數、質量均有嚴格要求,例不改折,立法綦嚴。清代前期,漕糧折銀徵解有定製者大體有三類:永折、灰石改折(江浙兩省部分漕糧折解爲工部灰石之用)及民折官辦(部分不近水次或產米較少之州縣,如江蘇之嘉定、寶山)。至歉歲受災省區,亦有臨時之漕糧改折。 此外的改折,則爲例所嚴禁。

然而,至遲在18世紀後期,漕糧私徵折色已十分常見。從民的角度看,明清以來,隨着農業的商品化趨勢,江南的棉紡織業、蠶桑業發展迅速。至18世紀,松江、太倉、蘇州等地民間食用普遍依賴兩湖、安徽等省輸入米糧,完納錢漕則多依賴棉紡織業收入,並非全以地畝所產繳納。從州縣的角度看,漕糧例於十一、十二月開徵,次年春季至春夏之交始行交兌起運,其間長達數月。因此,江南的地方官部分徵收折色,或將所徵米石先行發賣,迨起運時,再“令牙行包辦”,均是常見的變通方式。 如19世紀中期,無錫、金匱二縣官吏每歲勒令米行採辦漕白糧數千石,可見當日漕糧徵解中的市場化程度。

更重要的是,乾嘉之際以降,江南的地方官普遍以漕糧盈餘解決額定經費的結構性匱乏。除本色浮收外,州縣官吏更以各種理由製造折徵的機會,每歲開倉收米之期常不過十日、半月,甚至三、五日即封廒折徵。緣當日之折徵實爲勒折,即強迫業戶按照高於市價的、以銀錢計算的折價完納漕糧,此爲州縣獲取漕羨的重要手段。嘉道以來,折徵成爲漕糧徵納的主要方式,小戶被迫以數倍糧價之折價完漕,頗爲時人詬病。以上諸種,均在例禁浮收勒折的背景下發生,足見19世紀前期田賦徵納之經制與實態間的巨大差異。

同治二年,江蘇漕糧之折徵始於松江、太倉。二屬地處海濱,本多植棉,產米較少,漕糧向多徵收折色。更重要的是,戰亂之後,各縣倉廒多已廢毀,無處存儲米石。因此,同治二年、三年,江蘇奏請漕糧本折兼徵,自然得以獲准。蓋因戶部將改徵折色視爲“一時權宜”,而非“經久之法”。然當李鴻章奏請太倉、鎮洋二州縣仿照嘉定、寶山之例,漕糧永改折色徵解,便遭戶部議駁。

江蘇漕糧海運——招商局上海金利源棧房碼頭(光緒初年)

同治四年起,漕糧徵收範圍擴展至蘇州、常州等府。各縣被毀倉廒未能一律復建,成爲循照前案辦理的首要理由。同光之際,江蘇督撫歷年奏請漕糧本折兼徵,均如此表述。如同治十二年(1873),李宗羲奏稱:茲屆漕糧開徵之際,“各該州縣倉廒被毀者,雖據陸續議稟興建,因地方元氣未復,籌款維艱,尚未能一律完備,惟有循照歷屆成案……本折兼收”。

核諸晚清民國江蘇方誌,督撫所言確屬實情。多部志書顯示:蘇松等府州縣倉廒普遍毀於咸豐十年太平軍攻佔蘇常之役,戰後部分州縣未再重建,漕糧盡數改徵折色。如吳江之總收官倉“亂廢未建,歷年漕米概科折色,分設城櫃及各鄉櫃,人盡稱便”。在光緒五年纂修的方誌中,作者仍強調:“然舊制不可沒,一時之權宜未可爲經常之法也。” 可見,作爲一時權宜的折徵,此時已取代本色徵納之經制。溧陽也是如此,漕倉毀後未建,自同治六年漕糧啓徵,“全徵折色”。

另有不少州縣於同治後期至光緒年間復建倉廒。如震澤克復後“漕收未有倉”,民之輸納皆以錢。經戰後歷任知縣捐廉籌款5000餘串,於同治十二年復建積穀倉,“凡屋若干楹”。重建碑文中強調了復建倉廒對於恢復本色舊制之意義:“國家維正之供,米也,非錢也;漕收之以錢,權也,非常也。當今百廢具舉之際,舊制尤不可不復。” 儘管如此,該記載仍顯示出,復建經費籌措之不易,倉廒規模也相對有限,這並非震澤之特例。同治六年、七年間,新陽知縣馮渭重建該縣漕倉,取資漕糧公費、養廉銀,未勒民出捐,因此獲得嘉獎,可見後者爲當日之常態。然重建之倉廒共計40間,遠小於該縣宣德、弘治(600餘間)及乾隆年間(250餘間)之規模。重建之後,漕倉也未能發揮原有的作用。緣同治四年以降,蘇松太漕額覈減1/3,且多徵折色,即本色米石亦“隨收隨兌”,無須倉儲。光緒年間,該倉“廢置不用,日形圮毀”,光緒三十二年(1906)賃作他用。 同治七年,江陰重建毀於兵燹的盈安倉,“建屋一百餘間”。該縣距上海較遠,漕糧多折徵後就近採買,故該倉“無米可貯,空無人居”,光緒十年改作縣丞、典史公署。 至光緒三十一年(1905),江蘇州縣倉廒“大都坍損滲漏,不堪儲米”,另有改建習藝所者。

類似記載頗爲不少,它們反映出:一方面,州縣倉廒多毀於太平天國之役,戰後元氣未復,百廢待興,修建並非易事。即使倉廒復建,規模也多不如前。這確實是同治四年以降漕糧準徵折色的客觀原因。另一方面,在此背景下,折色徵收逐漸成爲常例,州縣儲存米穀之需求大不如前。故重建之倉廒作用也相對有限,甚至有廢置圮毀者。可見,自同光之際,倉廒廢毀未建與漕糧改折徵收二者互爲因果,使得折色徵收成爲中樞認可之成案。江蘇督撫最後一次以“州縣被毀倉廒仍未能一律建復”爲由,奏請漕糧本折兼徵,時在光緒十六年(1890),此時距戰爭結束已26年。 次年,“循照歷屆成案”即爲奏請本折兼徵的理由,成案終成慣例。

儘管督撫的表述始終是漕糧本折兼徵,言下之意是本色仍屬經制,折色不過權宜變通。但在實踐層面,折色徵納已成爲同光年間的主流。同治九年,戶部抱怨,江蘇徵漕“州縣舍米而徵銀”,至起運時以銀易米,採辦委員“吝惜銀價,遲回觀望,只求糴米之減價”,以致漕糧受兌逾期。 據張之洞觀察,光緒年間蘇屬漕糧“固有全收本色、全收折色、本折兼收之異”。但全完本色者,只有蘇州府數縣,其餘州縣“收本色者,爲時不過旬餘,爲數不及一半,餘皆統收折色”。至於松江、常州、鎮江、太倉等府州,“雖有本折兼完之說,而完本者更不及一二成,且有向來全完折色者”。 如光緒年間,蘇州府常熟、昭文二縣每歲起運漕糧7萬餘石,“廒收不過二萬餘石,其五萬石皆以銀元改折”。 同期,常州府宜興、荊溪二縣每歲徵漕,開倉不過7日。光緒十五年(1889)以降,民間完漕,“必舍其所獲之谷,輾轉以完折色”,“開倉幾若具文,後竟廢置”。 在本折兼徵之州縣,業戶每歲依據“歲獲之豐斂”“米價之低昂”,決定以本色或折色完納。而州縣以縮短開倉期限、從嚴挑剔米色等手段,限制本色徵納之比例。總體而言,光宣之交,蘇屬漕糧本色、折色完納之比例約爲1∶9。

折徵既爲主流,漕務的運作方式也因之改變,州縣多不在本屬倉廒徵收漕糧,而是於上海周邊就近採買起運。太平天國戰後,江蘇、浙江二省恢復海運,漕糧由上海運至天津。此外,光緒十一年至二十一年間(1885—1895),出於海運安全及維持經制的考慮,江蘇又於每年所徵漕糧中撥出5萬—10萬石,與江北漕糧一併河運。自光緒十四年(1888)起,常州府無錫、金匱二縣成爲江蘇、浙江二省漕糧的主要採買地。 光緒中期起,無錫、金匱因鄰近產米區,又位於運河沿線,逐漸形成發達的米市,鄰省安徽及江北、江寧、鎮江、常州等地之米多彙集此地。每年農曆十月間,江蘇各州縣辦漕師爺紛赴無錫、金匱,與當地大糧行議定價格,簽訂合同,次年漕糧起運時,由糧行僱船運滬交清。 光宣之際,無錫米市最盛,該地米多價低,且米色齊一,易於充作漕糧解兌,江蘇州縣“羣向無錫訂購”。以致江蘇撫藩議定,每歲由無錫、金匱商會逐日報告當地十月、十一月米價,作爲議定江蘇漕糧徵價之標準。 當時,江蘇每年海運漕糧60萬石,其中約40萬石繫於無錫採辦。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無錫採辦之漕米改由新通車的滬寧鐵路車運到滬。 在改折徵收的背景下,江蘇州縣藉助新的糧食市場與交通方式,進行常態化的漕糧採辦,漕務運作的基本面貌因此大爲不同。

江蘇漕糧海運——招商局天津正棧碼頭(光緒初年)

更重要的變化是,至19世紀末漕糧的折徵推動了折解。甲午戰後,在國家財政支絀的背景下,南漕改折成爲重要的變法議題。議者認爲,將江蘇、浙江、江北歲漕140餘萬石改以銀兩解部,每歲可節省靡費數百萬兩,以濟財用之急需。海運與糧食貿易的發達,也使得以招商採買解決京師食米問題成爲可能之事。光緒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1895—1899),張之洞、瑞洵等多次奏請江蘇漕糧仿照湖北等省成案,改以銀兩解部。 而江蘇光緒二十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漕糧均折銀30餘萬石,以充海防經費,並償還外債,也是漕糧支用層面前所未有的變化。 儘管如此,中樞出於慎重舊章、顧慮京師食米的考慮,仍令江蘇保持相當額數的本色漕米交倉。光緒二十七年(1901)起,各省一律停漕,改解銀兩,但江蘇每歲所徵漕糧,仍需海運米60萬石,其餘則解交折色,湊抵庚子賠款。

三、結論

既有的賦役制度史研究給人的大體印象是,自雍正朝耗羨歸公、攤丁入地之後,清朝的田賦制度便無大的變動。這部分是由於,在既有研究中,田賦制度基本是一個明清史問題,極少與1840年以降的晚清史、近代史相聯繫。然筆者認爲,咸豐、同治年間實爲清代田賦制度變革的重要階段。

本文以同治年間的江蘇爲例,指出該省之“減賦”“減浮”實有財政合理化的意義,可稱之爲“第二次耗羨歸公”。自同治二年試行於松江、太倉,至同治四年、五年間奏準立案,江蘇逐漸確立起一套區別於他省的彈性徵價制度:每年由藩司、糧道根據糙米、銀錢市價,酌定漕糧、地丁徵價,經督撫奏準後,通飭各州縣照此徵收。這意味着,確立於雍正年間、至遲在19世紀初已無法滿足實際需求的田賦定章,得到了合理的調整。漕糧准許本折兼收,每石折徵3200文—4500文;地丁錢糧每兩折徵2000文—2400文。這直接改變了漕糧徵收本色的定章,也以折的方式重新定義了每石、每兩的實際內涵,提高了漕糧、地丁銀的實徵稅率,可謂合理的“加賦”。錢漕徵價新章來自於19世紀前半期的徵納慣例,但改章之後,州縣官吏不再能借口經費不敷,任意擡價浮收,田賦的定價權重新集中到省級政府。而州縣可從新章中獲得穩定的公費(漕糧每石1000文、地丁每兩600文),除徵收費用外,多數用於本署及省內各上級衙門的行政經費。同時,通過裁革海運津貼、裁減陋規,州縣的額外負擔得到輕減。收支兩方面的合理化調整,在相當程度上消除了錢漕浮收的結構性成因。

上述的錢漕改章不只發生在江蘇。咸豐五年(1855)至同治七年(1868)間,在太平天國戰中及戰後,湖南、湖北、江西、山東、河南、安徽、浙江、廣東等多省督撫爲籌措軍餉、維持善後,先後推行以田賦爲中心的賦稅整理。改折漕糧(包括米糧),重訂漕糧、地丁徵價,併爲省以下州縣等各級政府設置公費,也是以上省份普遍經歷的改革進程。 繼雍正年間之後,清朝的田賦收支章程被再次重訂,新章也成爲此後至清末的田賦定章。在時人看來,鹹同年間由各省督撫主導、因時調整收支結構的合理化改革,與雍正年間耗羨歸公一脈相承。光宣之際,安徽清理財政局科員稱:“雍正二年已提火耗爲養廉,安省自同治初前江督曾國藩定章,又酌加十分之二三”,此因“地方進化,則經費日繁”。當日“各項新政,經費浩繁”,仍應“化私爲公、酌定附加”,此“與雍正時提耗作廉、同治初年定章辦公之意,固無違異”。 正是在此意義上,筆者稱鹹同年間的錢漕改章爲“第二次耗羨歸公”。

就同光年間的實效來看,江蘇州縣官吏大體遵照新章徵收錢漕。儘管藉助貨幣兌換的額外加徵長期存在,但程度相對較輕,罕有嘉道年間肆行定價、浮收勒折之事。當日最爲突出的問題,則是田賦負擔不均。儘管中樞、督撫一再嚴諭禁革大、小戶,但紳民兩歧之現象仍長期存續,不過改易名目而已。紳衿包攬短欠之弊未得清釐,以致同治新章在均賦這一點上難有成效。這是因爲,同治改章的意義,主要在於調整不合時宜的收支定章,對於書差包徵爲主的徵收結構及隨之而來的徵收積弊,則少有觸動。

如從田賦制度的運作看,江蘇的錢漕徵價尤其是漕糧的定價機制相當值得注意。同光年間,江蘇的漕糧徵價緊扣市場波動,一歲一稅率。這是由於,在新的徵價制度下,民間普遍以制錢、銀元折納漕糧,政府再於無錫、金匱及上海等地採買米石,海運至津。漕糧徵解已與上海、江南的糧食市場緊密聯繫在一起。筆者絕不否認,太平天國戰前,江蘇的漕務運作中從來就有市場因素的存在,但畢竟彼時漕糧徵收本色纔是唯一合法的形式。而同治以降漕糧改折的奏準、彈性定價制度的確立,確實是從制度層面對漕務運作中市場化趨勢的確認與推進。 在當日以固定化爲基本原則的田賦定價機制、以不計成本爲主要邏輯的漕務運作中,這是一個關鍵性的變革。

在制度演進的脈絡之外,我們尤應注意:在清季財政狀況惡化的背景下,中央政府過度集中財權,直接影響了錢漕新章的運作。甲午戰後,清朝的財政收支平衡被打破。財政危局之下,中央政府開始介入田賦定價與盈餘分配,一方面覈減或限制錢漕徵價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中樞一再以強制攤派的方式,提解州縣的錢漕盈餘,以爲籌款之策。自甲午以迄清末,在中央的財政壓迫與銀價騰貴的雙重作用下,江蘇的錢漕盈餘被不斷侵蝕,用以外債、賠款及新政開支,不再能爲州縣政府提供必需的公務經費。 清季不斷加劇的財政壓力,終於導致中央與地方(省、州縣)在田賦分配中徹底失衡,州縣財政面臨崩潰之境地,錢漕新章也因此失去設制之本意。這一現象,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理解清季中央與省、州縣之間的財政關係,而不僅僅以“督撫專權”“內輕外重”一概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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