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學法丨非法開採河砂,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

2011年,陳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及河道採砂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向當地村委會承包村內的規劃保留河段非法進行河砂開採,籌備好相關設備後,砂場正式投入運營。經鑑定,涉案河砂資源價值2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非法採礦罪,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爲,屬於非法採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非法採礦罪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陳某的行爲符合非法採礦的標準,且非法開採河砂資源的價值也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文丨王旭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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