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張明跌落後,景區工作人員未能及時找到傷者,景區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導致張明摔傷後未能及時得到救助,也屬於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一部分。但是,張明摔倒後立即有人報警,而景區工作人員未能及時找到傷者,景區對突發事故救援管理上尚存在一定的疏漏,導致傷者從摔傷到得到有效救助經歷了較長時間,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工作壓力大,生活不順心,人們越來越喜歡用旅遊來釋放壓力。旅遊圖的是開心,不是玩命,一定要有危險防範意識。每年因旅遊意外,失蹤或死亡的遊客不在少數,大部分是因爲遊客另闢新徑,以身犯險,發生不幸。這不,有位遊客因拍照離開正常步道,不慎失足身亡,這事怎麼辦?

​ 家住常熟的張明父母接到民警電話,要求張明父母儘快到蘇州木瀆醫院,張明正在搶救,隨時有生命危險。張明父母將患有智力障礙的長子委託給鄰居照看,兩人匆忙趕往醫院。見到張明時,他已生命垂危,經搶救無效不幸於次日死亡。

遊客爬山不走正常步道跌落身亡,家屬向景區索賠160萬,合理嗎?

經調查,張明爲了拍攝風景照,在爬至半山腰時離開正常上山步道,來到與步道連接處的山邊一塊空地邊緣,用手機拍攝山下風景。在此過程中,張明不慎從邊緣跌落,腦部受山體岩石撞擊,致顱骨粉碎性骨折、腦幹受傷,當場休克。

張明父母認爲,景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張明在爬山時摔傷。要求景區賠償各項損失共160 餘萬元。

景區辯稱,風景區已在僅有的一條上山臺階入口處設置了警示牌及提示語,上山步道途中也設置了警示牌,警示遊客走正常遊覽步道,已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警示和告知義務。

遊客爬山不走正常步道跌落身亡,家屬向景區索賠160萬,合理嗎?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景區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來自《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綜合考慮商業活動秩序中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表現爲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景區作爲特殊的公共場所,無論是從其地理位置,還是危險程度都比一般公共場所高。因此,對於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包括保障遊客人身安全,以及保障遊客發生事故後能夠獲得救助。

遊客爬山不走正常步道跌落身亡,家屬向景區索賠160萬,合理嗎?

本案中,景區已經在上山臺階入口及佈道途中設置了警示牌,在保障人身安全方面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張明跌落地並非及其偏僻,離正常上山步道很近。在張明跌落後,景區工作人員未能及時找到傷者,景區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導致張明摔傷後未能及時得到救助,也屬於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一部分。當然,景區既然已經進行安全提示,便表示有些地方不宜到達,不能過分加重景區管理單位的過錯程度。

根據日常經驗,爬山運動本身具有較高的危險性,爬山人員應隨時保持安全意識,按照正常步道謹慎爬山。張明故意忽略景區的安全提示,另闢新徑,以身犯險,最終導致墜落身亡,本身存在主要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明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自行離開景區開放場所,進行拍照,本人忽略危險,致自身傷亡,本身的過錯較明顯,應負主要責任。但是,張明摔倒後立即有人報警,而景區工作人員未能及時找到傷者,景區對突發事故救援管理上尚存在一定的疏漏,導致傷者從摔傷到得到有效救助經歷了較長時間,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綜合考慮張明家庭的特殊情況,雙方過錯,以及景區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程度,酌定景區賠償張明父母30 萬元。

遊客爬山不走正常步道跌落身亡,家屬向景區索賠160萬,合理嗎?

雖然法院是考慮了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酌情判決景區賠償30萬元。但小編認爲,對於受害人故意破壞規則導致的傷亡,是否適用於因被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也是有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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