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絡權益和財產能繼承嗎? 

來源:人民日報 

姜奇平

託拜厄斯在瑞士從事IT行業,他的一位朋友在車禍中去世,但託拜厄斯還能不斷收到死者社交賬號發來的信息,這讓託拜厄斯感覺“很不舒服”。

發生這事的原因很簡單——沒人有權索取逝者的密碼,從而關閉賬號裏的自動發送功能。類似的事情層出不窮。多年前,美國海軍陸戰隊隊員賈斯汀·埃爾斯沃思在伊拉克遇難一個月後,其家人請求雅虎公司提供埃爾斯沃思的電子郵箱賬號和密碼,希望“看到他曾收發的信件,以此懷念他”,卻被雅虎拒絕。此事引發了爭議。

隨着互聯網越來越融入人們的生活,數字遺產該如何處理,成爲一個緊迫的問題。數字遺產一般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網絡權益和財產。相較實體遺產,數字遺產的繼承既有可比之處,也有諸多特殊之處。

可轉化爲實體財富的數字遺產相對容易處理。第一類是可轉移擁有權的數字財產,如網上賬號中的現金、遊戲幣等;第二類是可轉移使用權的數字財產,如網上店鋪的經營權,以及付費購買的音樂、電子書和電子雜誌等。這些也被稱爲沒有人身性質的虛擬遺產,具有可以交換的實質。這裏的“數字”類似於一種承載平臺,並不具有財富實體性質。這類情況大多已有明文規定或案例可循,比照實體遺產的繼承方法處理即可。

然而,有一些數字遺產,其數字符號本身或符號背後的內容就是財富實體,處理起來會較爲麻煩。例如,密碼、郵件中的私人信函、網上備份的個人照片、自制視頻、個人購物記錄等。在埃爾斯沃思的案例中,最後的處理方式是密碼不許繼承,但信函可以轉交家人,實際上是比照了實體空間中逝者日記的處理方式。

還有一類情況,逝者的財產不僅涉及其自身,還涉及其與網絡平臺的財產關係,如互聯網賬號ID、即時通信工具等。這些也被稱爲具有人身性質的虛擬遺產。法律界一種觀點認爲,此類遺產不可繼承;也有觀點認爲不可繼承的只是這類遺產的擁有權。對此,具體要看當事人合約如何規定。大多數情況下,產權中的擁有權與使用權(包括使用權的流轉)是分離的。一般註冊時,用戶協議規定的都是:註冊用戶只擁有賬號的使用權,賬號的擁有權歸公司所有;用戶不能擅自買賣(擁有權)、轉讓(使用權)、出租賬號(流轉權)。例如,騰訊規定QQ號的所有權歸騰訊所有,用戶只有使用權,長期不登錄,號碼就可能被自動註銷,歸公司所有。此外,有些數字財產還可能是社會資本,如社交關係。繼承人可以繼承逝者的朋友圈嗎?這聽起來有點不靠譜。因爲即使繼承人願意,逝者的朋友很可能不願意。

隨着人們對數字遺產問題的認識不斷深入,未來,也許會有很多人把數字遺產正式寫進遺囑。

(作者爲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信息化與網絡經濟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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