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易成新能內幕交易人虧94萬 平煤前董事長梁鐵山泄密)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7日訊?(記者?張海蛟)2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證監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對張建五內幕交易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成新能”,股票代碼:300080)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張建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易成新能股票虧損逾94萬元。

張建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與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煤集團”,易成新能的第一大股東)梁某及呂某濤(梁某的祕書)接觸頻繁。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梁某爲梁鐵山,是平煤集團前任董事長,

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如下:

易成新能擬收購開封炭素20%的股權

2017年,易成新能由於主營業務碳化硅業績下滑虧損嚴重。爲扭虧爲盈,2018年1月,時任易成新能董事長孫某、總經理王某晨、時任平煤集團資本運營部部長於某陽商議並提出由易成新能收購開封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建投)代開封市政府持有的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開封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炭素)20%股權。

隨後,孫某、於某陽、王某晨、時任開封炭素董事長陳某來將以上方案向平煤集團領導梁某進行了彙報。

2018年1月下旬,梁某與開封市相關領導就股權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1月30日,平煤集團向開封市政府正式發送了《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關於易成新能協議受讓開封炭素的部分股權的函》。後因交易價格未能達成一致等原因,該股權收購方案沒有具體實施。

2018年3月27日,易成新能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

易成新能擬收購開封炭素20%股權的事項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不晚於2018年1月30日,公開於2018年3月27日。梁某實際參與了易成新能股權收購方案的討論和決策,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易成新能擬將虧損資產出售給平煤集團

2018年2月至3月期間,孫某、王某晨、於某陽討論提出剝離易成新能虧損資產的思路。

2018年3月4日,於某陽、梁某、孫某、時任平煤集團財務資產部部長鄭某泉、時任易成新能董事會祕書江某等人研究提出了將易成新能虧損資產剝離給平煤集團的方案,同時梁某要求對該方案進行充分論證。

2018年3月18日,於某陽、梁某、孫某、王某晨、時任平煤集團總經理楊某國等人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召開會議,繼續討論資產剝離方案。

2018年3月26日,於某陽、楊某國、梁某、孫某、王某晨、江某等人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再次召開會議,決定易成新能立即停牌,實施資產剝離,要求中介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2018年3月27日,易成新能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

易成新能擬剝離虧損資產並出售給平煤集團的事項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18年3月4日,公開於2018年3月27日。梁某實際參與了易成新能股權收購方案的討論和決策,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張建五和孫某良在詢問筆錄中均稱,是張建五借用孫某良的賬戶買入“易成新能”,由張建五轉入資金並下達交易指令,再由孫某良在自己手機上操作。

張建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接觸頻繁

張建五利用“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和華福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計買入易成新能股票的成交金額爲6,497,527元,共計虧損940,896.70元。

張建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平時聯繫比較多。2018年3月4日至3月27日,張建五和梁某共通話5次,和呂某濤共通話9次。

張建五和平煤集團有多年合作關係。張建五、梁某、呂某濤(梁某的祕書)在詢問筆錄中均稱,張建五、梁某每週都要見面,聯繫比較多。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述平煤集團領導梁某爲梁鐵山。2008年11月至2010年09月,梁鐵山任平煤集團總經理、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正廳級);2010年09月至2010年12月,梁鐵山任平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正廳級);2010年12月至2018年10月,梁鐵山任平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正廳級)。

2018年10月,經河南省委研究決定李毛出任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免去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梁鐵山退休。

截至昨日收盤,易成新能報7.15元,總市值爲35.95億元。

以下爲全文:

張建五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1號

當事人:張建五,男,1959年11月出生,住址: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山西證監局對張建五內幕交易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成新能)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意見,應當事人的申請,我局依法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建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一)內幕信息一:易成新能擬收購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開封炭素有限公司20%的股權

2017年,易成新能由於主營業務碳化硅業績下滑虧損嚴重。爲扭虧爲盈,2018年1月,時任易成新能董事長孫某、總經理王某晨、時任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煤集團,易成新能的第一大股東)資本運營部部長於某陽商議並提出由易成新能收購開封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建投)代開封市政府持有的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開封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炭素)20%股權。

隨後,孫某、於某陽、王某晨、時任開封炭素董事長陳某來將以上方案向平煤集團領導梁某進行了彙報。

2018年1月下旬,梁某與開封市相關領導就股權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1月30日,平煤集團向開封市政府正式發送了《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關於易成新能協議受讓開封炭素的部分股權的函》。後因交易價格未能達成一致等原因,該股權收購方案沒有具體實施。

2018年3月27日,易成新能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

易成新能擬收購開封炭素20%股權的事項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不晚於2018年1月30日,公開於2018年3月27日。梁某實際參與了易成新能股權收購方案的討論和決策,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內幕信息二:易成新能擬將虧損資產出售給平煤集團

2018年2月至3月期間,孫某、王某晨、於某陽討論提出剝離易成新能虧損資產的思路。

2018年3月4日,於某陽、梁某、孫某、時任平煤集團財務資產部部長鄭某泉、時任易成新能董事會祕書江某等人研究提出了將易成新能虧損資產剝離給平煤集團的方案,同時梁某要求對該方案進行充分論證。

2018年3月18日,於某陽、梁某、孫某、王某晨、時任平煤集團總經理楊某國等人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召開會議,繼續討論資產剝離方案。

2018年3月26日,於某陽、楊某國、梁某、孫某、王某晨、江某等人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再次召開會議,決定易成新能立即停牌,實施資產剝離,要求中介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2018年3月27日,易成新能發佈《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

易成新能擬剝離虧損資產並出售給平煤集團的事項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18年3月4日,公開於2018年3月27日。梁某實際參與了易成新能股權收購方案的討論和決策,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張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股權收購方案內幕交易的情況

(一)張建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情況

張建五和平煤集團有多年合作關係。張建五、梁某、呂某濤(梁某的祕書)在詢問筆錄中均稱,張建五、梁某每週都要見面,聯繫比較多。綜上,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27日這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建五和梁某存在聯絡接觸。

(二)張建五交易“易成新能”情況

“張建五”證券賬戶於2017年11月15日開立於華福證券河南分公司。2018年2月26日、2月27日張建五通過本人建行賬戶及本人控制的河南紫雲金剛石有限公司建行賬戶向“張建五”證券賬戶轉入共計10,000,000元。“張建五”證券賬戶於2018年2月7日至3月1日共買入“易成新能”1,664,847股,成交金額9,394,307.26元;2018年3月20、21日共賣出“易成新能”493,979股,成交金額2,927,111.84元。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盈利測算日),該賬戶尚有“易成新能”1,170,868股,經計算共計虧損325,529.82元,張建五稱,以上交易均由他自己做出決策,由他的司機使用張建五的手機進行操作。

(三)交易行爲明顯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

“張建五”證券賬戶自開戶至2018年2月5日僅轉入兩筆資金,金額共計4,200,000元。2018年2月26日至2月27日,張建五向該證券賬戶轉入10,000,000元,資金轉入量明顯放大。該賬戶自開戶至2018年2月6日僅買入“安科生物”和“綠地控股”2只股票,買入金額總計3,535,157.60元,2月7日首次買入“易成新能,2月7日至3月1日期間“易成新能”買入量明顯放大;該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4只股票,其中“易成新能”買入金額達9,394,307.26元,佔比59.15%,表明買入“易成新能”意願強烈,且張建五對上述明顯異常交易行爲無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和資金劃轉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

張建五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爲。

三、張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資產出售方案內幕交易的情況

(一)張建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情況

如前所述,張建五和梁某平時聯繫比較多。2018年3月4日至3月27日,張建五和梁某共通話5次,和呂某濤共通話9次。

(二)張建五利用“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和華福證券賬戶的情況

1.相關人員關於交易決策的陳述

張建五和孫某良在詢問筆錄中均稱,是張建五借用孫某良的賬戶買入“易成新能”,由張建五轉入資金並下達交易指令,再由孫某良在自己手機上操作。

2.以上兩賬戶資金來源於張建五

2018年3月7日,張建五通過本人建行賬戶向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轉入4,000,000元;2018年3月19日,張建五通過本人建行賬戶向孫某良華福證券賬戶轉入2,500,000元。隨後,孫某良按照張建五要求將華福證券賬戶的“易成新能”賣出,於2018年7月25日將剩餘資金1,987,952.50元轉入張建五興業銀行賬戶。

(三)“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和華福證券賬戶交易“易成新能”情況

“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於2015年1月27日開立於中原證券平頂山建設路營業部。2018年3月7日,該賬戶買入“易成新能”680,000股,成交金額3,998,400元,以上交易使用孫某良尾號爲5966的手機進行操作。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盈利測算日),以上股票未賣出,經計算共計虧損428,400元。

“孫某良”華福證券賬戶於2018年3月13日開立於華福證券河南分公司。2018年3月19日,“孫某良”華福證券賬戶買入“易成新能”424,300股,成交金額2,499,127元;2018年7月9日“孫某良”華福證券賬戶賣出“易成新能”424,300股,成交金額1,989,967元,以上交易均使用孫某良尾號爲5966的手機進行操作,經計算共計虧損512,496.70元。

綜上,張建五利用“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和華福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計買入“易成新能”的成交金額爲6,497,527元,共計虧損940,896.70元。

(四)交易行爲明顯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

1.“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的情況

該賬戶在開戶時轉入500,000元,2018年2月13日轉入600,000元,之後再無資金轉入。直到2018年3月7日,張建五向該賬戶轉賬4,000,000元,資金轉入量明顯放大;在轉賬當天該賬戶即單筆買入“易成新能”3,999,600元,股票買入時點明顯異常;該賬戶開立後至2018年3月6日單隻股票買入金額不超過800,000元,“易成新能”買入量明顯放大,買入意願堅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該賬戶買入“易成新能”的金額佔買入股票總金額的90.81%。

2.“孫某良”華福證券賬戶的情況

2018年3月19日,張建五向該賬戶轉入2,500,000元,爲該賬戶開戶後首次轉入資金,和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開戶後轉入500,000元相比,資金量明顯放大;該賬戶開戶後僅交易“易成新能”,且在2018年3月19日張建五向該賬戶轉賬當天就全倉單隻買入“易成新能”,股票買入明顯異常。

張建五對上述明顯異常交易行爲無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人員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和資金劃轉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建五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爲。

張建五在陳述申辯中提出:第一,自己交易“易成新能”有合理理由。自己有閒置資金,具有迫切與合理的投資需求,並在開戶後首次配置了40萬元的綠地控股股票,具有明顯的資產配置意願。在敏感期內購入易成新能主要是基於對易成新能股價在低位的判斷及對本人持股倉位的調整。所以,本人購入易成新能的金額、交易的方式與本人的資金狀況以及購買股票的經驗相適應,具有合理性。第二,本人在大約內幕信息一形成的一個月後才大額購入易成新能,與內幕信息一的關聯性較弱。第三,本人在內幕信息一公開前的“易成新能”交易中有買有賣,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大額賣出行爲不符合利用內幕消息獲利的交易預期。第四,本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繫是長期的工作和生活習慣,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雖有通話與接觸,但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並未向本人透露內幕信息的任何內容;綜上,考慮本人購買股票的合理性及與內幕信息的關聯性,請求我局對其免於或從輕、減輕處罰。

我局認爲:第一,張建五利用自己賬戶及“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和華福證券賬戶買入“易成新能”的交易行爲明顯異常,且其申辯理由不足以解釋其交易的異常性。一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以上三賬戶資金轉入量明顯放大。尤其是“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資金轉入量放大7倍,“孫某良”華福證券賬戶首次開戶即轉入2,500,000元,和“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平時的資金轉入相比放大5倍。二是以上三賬戶買入“易成新能”股票佔比高,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以上三賬戶買入“易成新能”的股票佔比分別爲59.15%、90.18%和100%。三是股票買入時點異常,買入意願堅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建五賬戶爲首次買入“易成新能”,且買入金額高達9,394,307.02元。“孫某良”中原證券賬戶和華福證券賬戶均在張建五轉入資金的當天即大額全倉單隻買入“易成新能”。四是“孫某良”華福證券賬戶尤爲異常,該賬戶爲新開賬戶,且開戶後首次單隻全倉交易“易成新能”。第二,內幕信息的形成、發展、傳遞、知悉、交易需要過程,並非內幕信息形成之時當事人就能立刻知悉並進行交易。故張建五以自己並非在內幕信息形成後立刻交易的申辯理由不成立。第三,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是否有賣出行爲不影響內幕交易行爲的認定。第四,張建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聯絡接觸,交易行爲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張建五的行爲構成內幕交易。另外,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局在審理過程中已經綜合考慮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情況確定量罰幅度。綜上,對張建五的申辯理由不予採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作出以下決定:

對張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股權收購事項內幕交易的行爲,罰款200,000元;

對張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資產出售事項內幕交易的行爲,罰款100,000元;

綜上,對張建五罰款合計300,00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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