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腦癱考生申請多項便利未獲批起訴教育局,法院:應有更多關懷)

腦癱考生申請單設考場用平板電腦 未獲批起訴教育局喬博在康復師幫助下進行康復訓練。澎湃新聞記者 何利權 圖

因向教育部門申請的多項中考便利條件部分未獲允許,廈門市蔡塘學校“腦癱”學生喬博將廈門市教育局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局作出的相關複覈意見違法。

近日,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書,認定廈門教育局作出的案涉複覈意見,存在主要證據不足,程序瑕疵,予以確認違法。

一審法院認爲,殘疾學生們的需求在不斷變化,合理便利的範圍也在不斷拓寬,審査方法和界定標準也應當相應調整。“每一次微小的改變或進步,但都可能成爲那些心懷夢想努力奔跑的殘疾學生追逐夢想道路上的一大步,他們應當得到全社會更多的關懷、支持和幫助。”

2018年5月,爲參加6月舉行的地理、生物中考考試,喬博向廈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部分便利條件,其中按實際需要延長考試時間、專人代爲畫圖、使用平板電腦或其他電子書寫工具以及單設考場等申請未獲通過。後經廈門市教育局複覈,“單設考場”得到允許,其它條件仍未獲同意。

喬博父母喬紅軍、陳英兩人對此難以接受,決定以喬博爲原告起訴廈門市教育局,該案於2018年10月9日開庭。澎湃新聞近日獲悉,等待四個多月後,喬紅軍、陳英收到了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

申請多項特殊便利部分未獲同意,起訴教育局

“喬博因爲新生兒黃疸導致腦損傷,醫學上叫腦癱,構成一級殘疾。”母親陳英告訴澎湃新聞,喬博7個月大開始便“走南闖北”地治療,直至6歲“康復治療的同時”申請在廈門上學。

“一番周折後申請到了小區所在的公立學校,但只是辦理了學籍,小學三年級以前,喬博基本以在家康復爲主,很少去上學,後半段則在一所強調融合教育的私立學校學習。”陳英稱,兒子進入蔡塘學校就讀初中後,“上學變得更爲特殊,請了專門的陪讀老師在學校協助,用平板電腦寫作業”。

腦癱考生申請單設考場用平板電腦 未獲批起訴教育局喬博在康復師幫助下進行康復訓練。 澎湃新聞記者 何利權 圖

陳英和丈夫希望喬博能像“正常孩子”一樣生活、學習,升入高中、考進大學。喬博父親喬紅軍告訴澎湃新聞,腦癱對喬博書寫功能影響很大,“沒有辦法握筆寫字”,考試涉及到的在規定時間內答題、交卷,“是不可能的”。“即便使用平板電腦,答完一套完整試卷需要四五個小時。”

按照廈門市政策,2018年上半年尚在就讀初二的喬博,應在當年6月下旬參加地理、生物中考考試。當年4月30日,喬紅軍、陳英二人以喬博名義填寫了《2018年中考殘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請表》,勾選了表中所列的多項“合理便利”,比如優先進入考點考場、需要引導輔助、使用輪椅、攜帶助聽器、攜帶特殊桌椅、延長考試時間等等。

2018年5月2日,喬博父母補充提交《關於喬博同學申請中考合理便利的說明》,在常規便利外又申請了多項特殊便利,包括使用平板電腦或其他電子書寫工具代替紙筆答題,提交電子版答卷(可用紙質版的試卷);單獨考場;考場有專人根據他的指令代爲畫圖(在必要時);根據實際需要延長考試時間。

廈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收到喬博申請材料後,不久作出《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結果告知書》,同意喬博及其家人申請的“優先進入考點、考場”“延長考試時間”等合理便利,但對於使用平板電腦、設單獨考場等特殊便利則未予批准。

對此,喬博母親陳英2018年6月4日向廈門市教育局申請複覈,繼續請求給予喬博上述特殊便利。陳英說,同年6月12日,廈門市教育局召開座談會協調此事,結果仍是“無法按照所申請的內容提供特殊便利”。

陳英說她彼時對於協調結果頗爲失望,要求教育局給予書面答覆。“喬博要是不能參加中考,那他高中如何繼續上學,今後的路怎麼走?”陳英稱,自己曾在上述座談會上向教育部門提出這個問題,“全場鴉雀無聲”。

2018年6月21日,廈門市教育局作出《全省初中畢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各類學校升學考試殘疾考生申請複覈意見書》。該複覈意見書顯示,廈門市教育局未同意“根據實際需要延長考試時間”“使用平板電腦或其他電子書寫工作”“專人根據喬博指令代爲畫圖”等條件,但與此前不同的是,同意“設置單獨考場”。

對此,陳英及其丈夫喬紅軍不願接受,決定以喬博爲原告起訴廈門市教育局。“希望通過訴訟跟教育部門有更好的溝通,(對於)像喬博這樣的特殊孩子的需求,(教育部門)能盡他們的職責,給予更多關注。”陳英稱。

焦點:特殊便利是否“超規”、教育局複覈程序是否合法

2018年10月9日,該案在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喬紅軍、陳英夫婦擔任喬博法定代理人,而被告廈門市教育局則有副局長吳億年出庭。同時,法院通知廈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該辦公室主任謝慧出庭。

由於案涉殘疾學生受教育權,當天下午開庭前,也有不少關注此事的腦癱學生家長及高校特殊教育專業老師、學生前來旁聽。開庭後,雙方答辯主要圍繞喬博申請的特殊便利是否合規、廈門市教育局複覈程序是否合法等展開。

一審判決書中列出了原被告雙方的觀點。

原告父親喬紅軍認爲,《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殘疾人蔘加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請,教育考試機構、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提供。同時,2008年我國批准加入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有闡述:“締約國應當確保提供合理便利以滿足個人的需要”。

“可見,合理便利是社會對殘障人士的一種微觀的個性化的服務,如針對盲人提供盲文試卷,對聾啞人免除英語聽力考試等。”喬紅軍認爲,不同殘疾人的身體障礙及考試需求不同,這需要教育考試部門針對相應的身體障礙“有針對性地提供便利”,儘可能確保殘障考生獲得公平機會。

腦癱考生申請單設考場用平板電腦 未獲批起訴教育局喬博使用平板電腦寫作業。 澎湃新聞記者 何利權 圖

喬紅軍認爲,殘疾學生對於合理便利的要求具有“個性化”,教育部門亦無法通過法規窮盡羅列全部合理便利條件,故要求各地教育考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合理便利。被告和第三人所參照福建省考試院發佈的《關於做好2018年中考殘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請的通知》(閩考院綜(2018)10號),與《殘疾人教育條例》等相關法規相悖,且與該院2017年所作的通知相比,缺少“其他必要且能夠提供的合理便利”的兜底條款。

此外,喬紅軍指出,廈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在作出《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結果告知書》時,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原告的身體情況進行評估,程序不當,對結果有影響。其請求依法判決確認廈門市教育局複覈意見書違法,並對閩考院綜(2018)10號通知相關內容進行附帶審查。

對此,廈門市教育局辯稱,經過複覈後,被告確認第三人根據閩考院綜(2018)10號通知統一提供相應的便利,沒有超過授權範圍,同時,被告在複覈過程中,還根據《殘疾人蔘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直接給予原告提供另設考場的便利,上述複覈意見均有相應的依據,具備合法性。

廈門市教育局稱,原告提出的使用平板電腦作答、由他人代爲畫圖,按實際需要延長考試時間的申請已超過《管理規定》第五條所限定的“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的範圍,也超過被告職權內能夠給予提供的便利。

廈門市教育局認爲,平板電腦屬於《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列明的“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屬考試違禁品。原告申請由他人代爲畫圖,屬於《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令禁止的行爲。原告申請的“按實際需要延長考試時間”,明顯違反中考的考試規則,亦將造成考試秩序的混亂。

“針對普通、一般殘疾考生參加中考需要的便利條件,若不考慮合理限度,隨意依據個別考生的特殊性來制定,合理便利條件的範圍將無限擴大,亦會失去中考的公平性、公正性。”廈門市教育局辯稱。

第三人代理律師補充稱,根據《管理規定》規定,教育部已將制定‘殘疾人蔘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實施細則’的權限下放至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管理規定》列舉了可提供的十二項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閩考院綜(2018)10號通知”照此執行,具備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澎湃新聞查詢《管理規定》發現,該文件列舉的十二項“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包括爲視力殘疾考生提供盲文試卷、聽力殘疾考生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允許視力或聽力殘疾考生攜帶輔助設備,等等。其中,在“適當延長考試時間”方面,使用盲文試卷的考生可延長50%考試時間,而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考生等書寫特別困難考生,則可延長30%的時間。

一審:教育局未進行綜合評估,複覈意見書違法

2019年2月20日,等待四個多月後,喬紅軍、陳英夫妻收到了廈門市思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確認被告廈門市教育局於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複覈意見書違法,同時駁回原告喬博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廈門市教育局負擔。

法院認爲,殘疾學生在受教育方面實際處於弱勢地位,“儘量爲殘疾考生提供必要、有效且具有現實操作性的合理便利條件,幫助其完成考試內容”,是被告及第三人在具體審查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管理規定》規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受理並審覈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請,並牽頭組織專家組,對殘疾考生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結合考生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判決書中提及,廈門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在審查過程中並未組織專家組對喬博進行綜合評估,亦未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存在程序缺失、證據缺漏問題。被告作爲複覈機關,對此也未予以糾正。

法院認爲,評估程序的缺失,致使被告作出的複覈意見以及第三人作出的審查決定,程序方面有明顯瑕疵,事實依據方面亦有不足,對案涉決定的合法性足以產生影響。“至於延長考試時間、提供電子工具答題以及專人協助畫圖等便利請求是否超過《殘疾人教育條例》以及《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合理便利範疇,在缺少對原告個人的綜合評估意見的情況下,本院亦不宜徑行實質審查、評判。”判決書中稱。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作出案涉複覈意見,存在主要證據不足,程序瑕疵,但鑑於原告所請求的考試已經結束,撤銷並無實際意義,故予以確認違法。對於原告關於閩考院綜(2018)10號通知合法性審查的訴求,法院稱並未發現該文件與上位規定存在明顯不符之處,因此不予支持。

腦癱考生申請單設考場用平板電腦 未獲批起訴教育局喬博使用平板電腦寫作業 。 澎湃新聞記者 何利權 圖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未對“提供電子工具”等便利請求作具體評判,但法院在判決中建議,隨着殘疾學生“學習考試需求日益發展”,有關部門在制定殘疾學生考試文件時應適當留有餘地,以便適應新的發展及需要。

“本案所涉及的合理便利的審查爭議,就是在融合教育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法院認爲,對於特殊便利請求審慎審查並無不當,但時代在發展,科技在進步,殘疾學生們的需求在不斷變化,合理便利的範圍也在不斷拓寬,審査方法和界定標準也應當相應調整。

判決書提及,部分便利申請事項的實現條件未必成熟,但相關部門仍可以用更多的人文關懷,更加開放的態度去關注、嘗試和推動。“每一次微小的改變或進步,但都可能成爲那些心懷夢想努力奔跑的殘疾學生追逐夢想道路上的一大步,他們應當得到全社會更多的關懷、支持和幫助。”

陳英告訴澎湃新聞,喬博得知一審勝訴以後“特別高興”,自稱“要考廈門最好的高中——廈門一中”。“被我打擊了一下……我更希望他高中能去更人性化的學校。”陳英告訴澎湃新聞,喬博今年6月就要從初中畢業,儘管這次勝訴了,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仍要按照流程申請中考便利條件,結果是否會有不同,仍未可知。

“希望會有(改變)。”陳英表示。

谷瑩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谷瑩_NN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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