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要求,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籤署日之間超過4個月的,應當參照《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規定,提供經審閱的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財務信息。7月8日,上交所發佈《關於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主要信息、業績預告情況、財務報表附註詳細內容及超過有效期的處理方法予以明確。

7月8日,上交所發佈《關於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主要信息、業績預告情況、財務報表附註詳細內容及超過有效期的處理方法予以明確。有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通知》對科創板發行人財務信息透明化、規範化提出了更加清晰的要求,體現了科創板受理及審覈的透明化、程序化、可預見化。

具體來看,《通知》涉及三個方面。一是關於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通知》要求,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籤署日之間超過4個月的,應當參照《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規定,提供經審閱的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財務信息;同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中補充披露下一報告期業績預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營業收入、扣除非經常損益前後淨利潤的預計情況、同比變化趨勢及原因等。若前述財務信息與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情況、變化原因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影響。

“這意味着,在審企業需提供經審閱期間的季度財務報表。”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以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IPO審覈時,經審閱的期間季度財務報表只是在刊登招股說明書發行時要求提供,審覈期間是不要求提供和更新相關資料。“這屬於科創板的進一步要求。”

不僅如此,《通知》還對下一報告期業績預告信息予以明確,營業收入、扣非前後淨利潤、同比變化趨勢及原因等要素的明確,使得投資者更清晰地瞭解發行人上市後的業績表現情況。

二是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附註。《通知》要求,發行人財務報表附註的披露,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提供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的附註,並完整列示報告期各期末數據及其變動情況分析。

“財務報表附註應完整列示報告期各期數據及變動。”該投行人士表示,之前財務報表附註,各家會計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格式,有些會計師事務所的三年連審報告只披露最近1年及一期的資產負債類科目數據,這次科創板要求完整披露全部3年的明細數據,體現了更透明、更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關於財務報表已過有效期的處理。《通知》要求,在審企業財務報表超過有效期的,應當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規定,及時申請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最多不超過1個月。未申請延長或延長1個月後仍未更新的,交易所將中止審覈。發行人更新財務資料的,應同步更新相關申請文件和問詢回覆(更新部分以楷體加粗)。

這相當於爲科創板發行人提供明確的補充財務報表時間要求、操作流程及“緩衝空間”,即按需進行申請,但申請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止審查”的提法,也爲科創板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劃出明確界限。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這體現了科創板受理及審覈的人性化特點,令相關企業在執行中能夠根據各自情況安排補充財務報表的進度,也給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更加清晰的預期。

來源:上海證券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