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樊星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美國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有兩大特點:一是全方位懲治,除了性侵犯罪外,還對可能引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邊違法行爲進行嚴厲打擊,比如收藏兒童色情照片。據律師張玉霞介紹,刑法的介入在性侵發生之後,但在前期防禦方面,更爲相關的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法規。

兒童性侵事件頻發,化學閹割會被引進嗎?

自7月3日被曝光後,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事件,不斷髮酵,持續引發關注。

這並非一個孤立事件。僅在最近,關於兒童被性侵的事件也多有曝光——7月1日,遼寧綏中縣綏口小學校長王某軍被曝性侵小學生,其中1人被強姦,4人被猥褻;7月5日有媒體報道,雲南鎮雄一名14歲女生遭性侵後死亡。

輿論沸騰之時,很多人將目光投向法律:在預防及處理性侵兒童案件上,法律該如何爲他們編織一張安全網?

不少受訪者表示,刑罰並非一劑萬能藥。對於性侵兒童行爲,必須以預防爲先,司法機關與職能部門、家庭、學校、社會志願者應聯合起來,共同構建起一張針對兒童被性侵的防禦網。

量刑差距


王振華猥褻事件曝光後,不少評論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振華可能會被判處5年左右的刑期。

5年,是我國法律對猥褻罪量刑的一個臨界值。《刑法》第237條規定,量刑可能超過這一臨界值的有兩類情況:一是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強制猥褻罪或侮辱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二是猥褻對象爲兒童的,可從重處罰。

北京市東城區源衆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據此推斷,對王振華的量刑極有可能在5年以上。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玉霞則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若有陰道撕裂等情況,是可以判刑5至10年的。”

即便量刑從嚴,刑期與近期美國的判例相比,依然不夠嚴厲。據媒體報道,6月18日,美國阿拉巴馬州一名男子因多次發騷擾短信、意圖侵犯孩童,被判處30年有期徒刑。另有數據提到,在美國喬治亞州,猥褻兒童的初犯會被判以5年至25年監禁,而慣犯將被判以10年乃至終身監禁。

上海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樊星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美國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有兩大特點:一是全方位懲治,除了性侵犯罪外,還對可能引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邊違法行爲進行嚴厲打擊,比如收藏兒童色情照片;二是從嚴懲處,《傑西卡法案》要求對性侵未滿14週歲兒童的罪犯,最少判處2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無期徒刑,終身不得假釋。

“相比之下,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司法實踐時難以把握,容易出現認定犯罪困難、同案不同判等問題。”樊星舉例稱,《刑法》規定“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何認定“公共場所當衆”、哪些情節屬於“其他惡劣情節”,並沒有明確說明。

他認爲,王振華性侵事件應該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猥褻罪中的“其他惡劣情節”。

在採訪中,多位受訪者均呼籲應提高量刑上限。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童小軍長期致力於兒童保護研究,她認爲立法上定的刑期與大家的預期相比不夠嚴厲,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罪名設置問題:“我們的法律大多針對的受害者都是成年人。爲了更好地利用法律保護兒童,應該把和兒童有關的性侵行爲囊括在統一的罪名之下,比如單設‘性侵兒童罪’。”

實踐當中,法官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辦案人員理念、司法審判水平等也會對量刑產生影響。據樊星介紹,我國司法實踐與理論界在犯罪責任認定上,存在許多分歧:“如果遵循嚴格責任原則,可以從重處罰,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但如果出於刑事法律謙抑性的考慮,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則有可能做出有利於保護行爲人權利的判決。”

面對“從重處罰”的輿論呼籲,張玉霞提醒,一味採取最高刑罰也可能適得其反。她表示,“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員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比如綁架罪,如果只要實施綁架行爲一律判處死刑的話,綁匪在犯罪過程中破罐破摔、選擇撕票的可能性反而會提高。”

 

前期預防


每年全國兩會前,“女童保護”基金都會發布性侵兒童案例分析報告。“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告訴《中國新聞週刊》,2018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兒童超過750人。由於諸多因素,相關事件難以全部被公開報道和統計,這一數量僅爲實際發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毫無疑問,王振華涉嫌猥褻幼女事件將是2019年數據中難以忽略的一例。據上海市公安機關公告,此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充當了“皮條客”的角色。觀察家分析認爲,該案或存在輸送幼女的利益鏈條。

“利益鏈條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律師李瑩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她代理過的案件中,百色助學網創始人王傑利用渠道便利,向資助者兜售女童性服務;內蒙古滿洲里前人大代表性侵女生案,有5個高年級的學生充當了組織者的角色。李瑩認爲切斷鏈條,比較有效的措施仍是嚴刑。

學者童小軍則認爲,針對王振華性侵事件,原本可以從三個層面進行防護。第一個層面涉及性侵實施者,第二個層面涉及牽線、組織者。這兩者都屬於犯罪行爲參與人,可通過一定的量刑予以約束和打擊。第三個層面則涉及監護人。

童小軍認爲,很多案件都是因監護人的疏忽導致的。

從預防角度,類似監護人疏忽的問題,單靠刑罰的威懾並不足夠。據律師張玉霞介紹,刑法的介入在性侵發生之後,但在前期防禦方面,更爲相關的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法規。

“當監護人失職甚至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權益,就涉及剝奪監護權的問題。十年前,我碰到這種情況是一籌莫展,因爲缺乏法律依據。現在全國各地都有剝奪監護權的案例了,這在司法上是很大的進步。” 張玉霞說。

據張玉霞瞭解,正在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補充了很多內容,包括監護人的職責、撤銷監護人的條件等。

目前,我國涉及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學者認爲,這兩部法律“條款過於粗放,缺乏可操作性”。

在童小軍看來,這兩部法律操作性不強的原因在於:對某個對象應承擔的職責提出了要求,但未讓其具備相應的能力。

對此,童小軍曾倡導師範院校增加兒童保護的課程,課程內容包含兩部分:一是老師自己不去侵害孩子的利益,二是老師有能力及時發現問題、承擔發現後報告的責任。

童小軍建議,應儘快完善保護性法律法規,釐清不同機構的職責定位,明晰與法律相配套的措施。同時,她認爲還應成立保護兒童的專門機構。

律師樊星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設置專門機構,可以在行政層面,聯合政府職能部門、學校、社會羣體等機構;也可以在司法層面,聯合檢察院未檢部門、法院少年法庭,共同保護未成年人,預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過去幾年,民間機構在我國的探索已經走在了前面。據孫雪梅介紹,“女童保護”基金一方面自下而上,做防性侵知識的普及,已向超過300萬的兒童、52萬的家長授課;另一方面自上而下,做政策的倡導和制度的推動。每年全國兩會期間,通過代表、委員去提交議案和提案,進而推動國家法律和制度層面的完善。

童小軍提及的兒童保護機構則是一個相對寬泛的類型——關注領域除了性侵害,還包括虐待、霸凌、忽視等。

“這是所有發達國家的兒童保護制度都不可缺少的組成要素。我們國家目前沒有,但正在構建。”據她瞭解,國家將把專門針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中心改造成未成年人保護中心。

取證難題


相對於預防兒童性侵,律師李瑩體會更深的,是案發之後如何減輕受害者痛苦的難題。

“我代理過的很多案件,受害者長大後意識到問題,受到的創傷呈幾何性地爆發,很可能一輩子都走不出性侵的陰影。”李瑩說,她曾遇到一個品學兼優的女孩,但因爲過去遭遇性侵,患上抑鬱症,有嚴重的自殺傾向。

對這個女孩來說,事情發生在十幾年前,追訴期已經過了。針對這種情況,2017年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特別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即便訴訟時效得到調整,司法審判仍面臨取證難題。

對刑事案件來說,要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一定要有很高的證據要求,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客觀證據、直接證據少,被告人一般不認罪的特點。

此外,孩子容易把時間和細節、現實和想象記混,敘述不一定很穩定,難以獲得有效的證據。

對此,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三起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指導性案例,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證據審查,要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進行判斷。

“因爲取證難題,許多強姦案只能判猥褻。”律師張玉霞提道,有監護人甚至主動向她提出做猥褻罪而非強姦罪指控,“罪名可輕,但是要重判”。

李瑩強調,取證過程中還要注意二次傷害問題。“在過去,從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法庭,受害孩子被多次詢問,傷口不斷被撕開。”

既要取證,又要避免傷害的二次發生,“說不出”的傷痛如何挖掘?李瑩爲此專程調查過美國的情況:專業調查人員通過送小禮物、陪孩子玩,與受害人建立信任關係,然後纔開始提問;過程中檢察機關不參與,而通過全程監控來獲取證據。

“在這方面我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辦理的很多案件,你會發現證據都得不到採用。”難題當前,李瑩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倡議建立專業的兒童詢問機制。

據瞭解,全國多地已經進行了相關探索。在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有一個200平方米的“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該中心聯合當地檢察院、公安局等,對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試行“一站式”取證。

獄後監督


今年6月10日,美國阿拉巴馬州簽署一項法案,規定性侵13歲以下未成年人的21歲以上罪犯,需在距假釋期至少一個月前,自費進行“化學閹割”(使用藥物抑制性衝動);如若拒絕,罪犯將被強制送回監獄。

目前,化學閹割措施在俄羅斯、波蘭等歐洲國家,美國加利福利亞、路易斯安娜等州都已執行。2010年,韓國國會亦通過了《化學閹割法案》,成爲亞洲首個執行化學閹割措施的國家。

除了化學閹割,國外還採取了信息公開、就業限制、戴電子腳鐐等措施,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者做出各種限制。早在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7歲女孩梅根被害後促使美國通過《梅根法案》,性侵者出獄後,須在社區登記報備個人行蹤、住址、駕照號、體貌特徵等,警方將上述信息在社區和互聯網上公佈。2005年,佛羅里達州出臺《傑西卡法案》,提高了對性侵犯的監控要求,並禁止他們接近兒童活動的場所。

這些對有性犯罪前科者的行爲限制,構成了兒童性侵防火牆不可或缺的一環。據統計,性犯罪者,尤其兒童性犯罪者的重犯率普遍偏高。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曾對740名兒童性犯罪者進行分析,發現有105人在5年內重犯,佔比24%。

“不少兒童性犯罪者都出於特殊的心理癖好,不是通過服刑就能改變的,不能對他們一放了之。”張玉霞說。

李瑩認爲,中國亦存在推行前述措施的土壤。她寄希望於此次事件能夠推動兒童性侵從前期預防到後期處置的全方位法律機制的建立,“無論是美國的《梅根法案》還是韓國的《熔爐法》,都是用受害人的鮮血、生命,乃至一生的傷痛換來的。在我們國家,這樣的傷痛也夠多了。”

因個案導致一部法律的出臺,在我國尚無先例,但有些司法解釋或意見的出臺,與具體案件不無聯繫。

律師樊星告訴《中國新聞週刊》,2013年5月海南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件曝光之後,當年10月兩高兩部便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張玉霞則提到,部分地方採取“從業限制”措施,也是由於老師性侵學生等個案的推動。日前,上海市邁出第一步,出臺《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這是全國省級層面首個涉性侵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張玉霞認爲,這有望在未來向全國推廣。

然而,相比於其他國家,我國在抑制性犯罪者重複犯罪上的進展依然緩慢。童小軍認爲箇中原因,在於立法、宣傳的不到位和社會對性侵行爲的容忍。

“我曾經用過一個詞,叫‘打人民戰爭’——必須讓每一個人知道兒童是不可侵犯的,哪些行爲會觸犯法律,而且一旦觸犯法律絕不姑息。”童小軍說。

在童小軍看來,這場“人民戰爭”應該由政府牽頭,聯合職能部門、學校、司法機關、社會志願者等羣體,全方位地保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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