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民間借貸行爲,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羣衆合法權益,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聯合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金融工作辦公室、衢州銀監分局開化監管辦事處聯合出臺《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爲打造誠信國家公園的若干意見》,規制職業放貸行爲。

  該意見對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名錄管理、舉證責任、立審執程序、涉嫌犯罪的移送處理等作了具體的規定,並實現了職業放貸人的動態管理。意見規定由法院每季度製作職業放貸人名錄,並抄送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金融工作辦公室、衢州銀監分局開化監管辦事處等部門,對於所涉案件標的額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職業放貸人,名錄將同步抄送縣委政法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部門,強化信息互通,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有效規範民間借貸行爲,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爲進行嚴厲打擊,維護轄區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開法〔2018〕66 號

  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爲

  打造誠信國家公園的若干意見

  爲規範民間借貸行爲,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系統金融風險,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公檢法和金融監管部門等共同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未經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活動。

  法院對立案、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應及時反饋金融監管部門。

  第二條 法院在立案、審判、執行過程中,應當引導公民合法金融行爲,合理規制職業放貸行爲。

  凡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立案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對借貸時間、借貸合意、借貸金額、款項來源、借貸利率、還本付息等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簽署誠信訴訟承諾書。

  第三條 借貸超過50000元的民間借貸案件中,一般應要求出借人舉證證明交付情況,嚴格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認定爲職業放貸人:

  1.近三年內作爲原告或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涉及30起以上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2.近一年內作爲原告或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涉及10起以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3.近半年內作爲原告或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涉及5起以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4.依法設立、超經營範圍經營放貸業務或以放貸爲日常業務活動的機構;

  5.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的;

  第五條 每季度末,由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管部門統計依據本意見第四條制定職業放貸人名錄,並在開化法院內網更新公佈、抄送開化縣公安局、開化縣人民檢察院、衢州市開化縣金融工作辦公室、衢州銀監分局開化辦事處。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及時關注職業放貸人名錄,強化對涉職業放貸人案件的審查。

  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嚴格依法立案、審理、執行;

  1.凡涉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律要求出借人本人出庭覈實;

  2.凡被告抗辯原告存在“當頭抽利”、“隱性高利”、“利息轉匯他人”、故意隱瞞借款人已還本付息等高利貸情形的,一律覈查比對其在其他案件中的抗辯陳述,並作爲爭議事實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3.凡涉及小額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一律按照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釋精神從嚴進行審查判定;

  4.凡實施冒充他人提起訴訟、篡改僞造證據、簽署保證書後虛假陳述、指使證人作僞證等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的,均應從嚴查處;

  5.凡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從嚴控制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

  6.凡被列入職業放貸人目錄之人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的,自行承擔訴訟費用;

  7.對“長期租賃”等執行異議從嚴審查、覈查比對。

  第七條 嚴厲打擊民間借貸市場的違法行爲,對涉嫌下列違法犯罪事實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金融監管部門處理:

  1.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

  3.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爲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

  4.銀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有組織的、高利放貸活動。

  第八條 法院審理涉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案件時,查明出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出借人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借據等借款憑證所記載的出借資金金額明顯高於實際交付的出借金額,且不能作合理說明的;

  (二)出借人故意隱瞞利息高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事實或在借款人提出抗辯並提供證據證明高利貸事實後仍否定收取高利的;

  (三)出借人故意隱瞞借款人已還本付息事實甚至在借款人提出抗辯並提供證據證明已經還本付息事實後仍否定的;

  (四)原告非實際出借人,但仍多次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

  (五)違背立案誠信訴訟承諾或其他虛假陳述事實的。

  第九條 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經查明屬於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十條 法院在審判、執行中發現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線索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涉此類案件線索時,將移送函抄送檢察院。

  第十一條 針對涉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案件進入法院執行階段後,應傳喚被執行人到庭調查以下事實:

  (一)借款實際交付的金額及交付方式,是否預扣利息;

  (二)借款實際約定的利率,已經支付的利息及支付方式;

  (三)借款本金還款情況及還款方式。

  第十二條 經過對被執行人調查取證後,能夠初步證實案件爲民間高利借貸的,且申請執行人隱瞞部分事實的,應要求申請執行人作出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據。

  經調查取證確認爲高利借貸的,且申請執行人隱瞞部分事實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針對涉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案件,對於已經交付或執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可與稅務部門聯繫,依法依規處理涉稅問題。

  第十四條 對於“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所涉案件標的額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原告,將抄送縣委政法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等部門,聯合規制職業放貸行爲。

  第十五條 法院金融審判部門應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聯繫,定期開展信息溝通,強化對民間借貸行爲的督導。

  第十六條 檢察院發現因惡意訴訟導致法院的生效裁判、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第十七條 凡本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適用本意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如與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新的規定相牴觸的,依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新的規定執行。

  開化縣人民法院

  開化縣人民檢察院

  開化縣公安局

  開化縣金融工作辦公室

  衢州銀監分局開化辦事處

  2018年9月10日

  圖文/朱麗

  編輯/徐澤歡

  監製/舒萍

  來源/開化新聞網,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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