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東縣委宣傳部官方通報,9月12日晚19點40分左右,一輛車牌爲湘D133ZY的紅色SUV車闖入衡東縣米水鎮濱江廣場休閒人羣。截止目前,已有11人死亡,44人繼續住院治療。目前肇事司機已被控制。經公安機關初步查明,肇事司機名爲陽贊雲,衡東甘溪鎮人,多次被公安機關打擊判刑。

據警方初步審訊,犯罪嫌疑人陽贊雲曾因販毒、盜竊、故意傷害等被多次判刑,遂產生報復社會心理,駕車衝入廣場人羣,並持摺疊鏟、匕首砍傷現場羣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想必此時很多網友都在想:當時要是於海明也在那個廣場散步就好了,或許結果就不會像現在這樣了。 後來,網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集到陽贊雲的公開的一份判決書,1992年10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0月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0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零三天;2006年5月因犯失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09年8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2014年5月25日刑滿釋放。2018年1月,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先後六次被判處徒刑,屢教不改,6次進監獄都沒有改造好一個罪犯,那麼此時的焦點就不在這名罪犯身上了。首先,罪犯屢教不改,故意犯罪,他肯定是非常可惡的,痛恨人心的,但是,按照常理,他每一次進監獄,監獄都會對其進行教育和改造,經過這麼多次的改造,還沒能使他走上正軌,相關的人員是否該反思一下呢?還有就是法院對連續犯罪的罪大惡極的犯人就這麼“容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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