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烏瑪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的通知迎水橋鎮、東園鎮、鎮羅鎮、宣和鎮、永康鎮人民政府,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審計局:

《烏瑪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5日

烏瑪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將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公佈!涉及迎水橋、東園、鎮羅、宣和、永康等鎮!

烏瑪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

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

因烏海至瑪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擬對該項目範圍內集體土地進行徵收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補償。爲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範圍內土地徵收補償工作,結合沙坡頭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部門:中衛市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

二、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實施單位:迎水橋鎮、東園鎮、鎮羅鎮、宣和鎮、永康鎮人民政府

三、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簽約期限:2019年3月1日—5月31日,期限3個月。

四、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範圍:沙坡頭轄區烏瑪高速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土地。總面積約570公頃。

五、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

(四)《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青銅峽至中衛公路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覆函》(自然資辦函〔2018〕1596號)

(五)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六、集體土地補償方式及標準

本次土地徵收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辦法。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寧夏回族自治區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15〕101號)規定的轄區標準執行。

2.附着物補償: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中衛市沙坡頭區土地徵收附屬物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14〕107號)執行。

七、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式及標準

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中衛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8年9月26日 第109號)決定的市國土資源局提請的《烏海至瑪沁公路建設項目沙坡頭區段用地補償標準》(衛國土資發〔2018〕24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地面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中衛市沙坡頭區土地徵收附屬物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14〕107號)執行。

八、被徵收(收回)土地面積及性質認定

土地面積以建設項目委託的測繪公司提供數據爲準;土地性質由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配合土地所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認定。

九、具體要求

(一)在擬徵收(收回)土地範圍內實施搶種搶栽搶建等行爲的,一律不予補償,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土地徵收(收回)部門報請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徵收補償決定。

(三)本方案適用於烏海至瑪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相關鏈接

寧夏回族自治區徵地補償標準

市、縣(區)

區片(域)數量

區片(域)編號

區片(域)範圍

徵地補償標準

元/畝

元/公頃

吳忠市

同心縣

2

水澆地

豫海鎮、河西鎮、丁塘鎮、王團鎮、興隆鄉、韋州鎮、下馬關鎮。

24840

372600

旱耕地

6400

96000

Ⅱ旱耕地

馬高莊鄉、田老莊鄉、張家塬鄉、預旺鎮。

6400

96000

鹽池縣

2

水澆地

花馬池鎮四墩子村、溝沿村、田記掌村、長城村。

24700

370500

旱耕地

6460

96900

水澆地

大水坑鎮、惠安堡鎮、馮記溝鄉、麻黃山鄉、青山鄉、王樂井鄉、高沙窩鎮所有村和花馬池鎮除Ⅰ區外的其他18個村。

23400

351000

旱耕地

6080

91200

紅寺堡區

2

水澆地

太陽山鎮(包含太陽山開發區)、孫家灘開發區(紅寺堡行政區內)、紅寺堡鎮、柳泉鄉、大河鄉、新莊集鄉(除Ⅱ區外的地區)。

25200

378000

旱耕地

5600

84000

水澆地

新莊集鄉向西至新四支幹渠,由新四支幹渠向北至獨疙瘩溝,沿獨疙瘩溝向南至同心縣範圍內所有地區。

21040

315600

旱耕地

5600

84000

中衛市

中衛市沙坡頭區

5

文昌鎮、濱河鎮、迎水橋鎮、柔遠鎮、東園鎮所轄在東靠廣申大道,西靠迎四街,南靠黃河,北靠三一支溝的區域。

38451

576765

鎮羅鎮、東園鎮、迎水橋鎮所轄灌區,柔遠鎮、文昌鎮、濱河鎮Ⅰ區外所轄區域。

36520

547800

宣和鎮、永康鎮、常樂鎮所轄引黃灌區。

34880

523200

宣和鎮、永康鎮和常樂鎮揚黃灌區(南山臺子),迎水橋鎮山區。

26940

404100

Ⅴ旱耕地

香山鄉、興仁鎮。

6160

92400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烏海至瑪沁公路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迎水橋鎮、東園鎮、鎮羅鎮、永康鎮人民政府,區財政局、建設交通局、審計局:

《烏海至瑪沁公路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3日

烏海至瑪沁公路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因烏海至瑪沁公路房屋徵收項目需要,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區人民政府決定對烏海至瑪沁公路房屋徵收項目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爲切實做好項目範圍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徵收部門:中衛市沙坡頭區建設交通局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中衛市沙坡頭區迎水橋鎮、東園鎮、鎮羅鎮、永康鎮人民政府

三、房屋徵收簽約期限: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28日,徵收期限88天。

四、房屋徵收範圍:烏海至瑪沁公路房屋徵收項目沿線東園鎮、鎮羅鎮、永康鎮共涉及被徵收人36處宅基地,涉及迎水橋鎮7家光伏企業。凡在此範圍內的所有建(構)築物、附屬物均屬徵收對象。

五、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五)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八)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衛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九)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六、被徵收房屋面積及性質認定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協調市發改、國土、住建、審計、財政、規劃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築面積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在項目範圍內進行公示。對認定爲合法的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違規的不予補償。土地面積以市國土資源局提供數據爲依據,房屋面積以市住建局測繪中心實測面積爲準。

(一)違法違規土地認定情形。

1.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無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

3.當時不符合申領條件,違法取得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的;

4.無所在鄉鎮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明;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二)違法違章建築認定情形。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單位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未經批准在宅基地外、屋頂等自建建(構)築物;

3.未經批准在承包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築物;

4.在非法佔有的國有、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公共綠地、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七、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工作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徵收人在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統一確定市本級行政、企事業單位資產評估代理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衛財〔2015〕265號)規定入選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期限內(自印發選定評估機構文件之日起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如投票形不成多數意見的,則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選定。由公證部門對選定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並出具公證文書。

八、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確定

被徵收房屋價格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中衛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九、房屋徵收補償計算標準

(一)光伏企業搬遷補償費。涉及的光伏企業搬遷補償費用由烏海至瑪沁公路建設單位協同有關部門與涉及企業按照搬遷所佔用光伏發電板及附屬設施的方式協商確定。

(二)被徵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補償。由委託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三)政策性補助費。

1.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補助期限爲18個月。

2.搬遷補助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

(四)政策性獎勵。

1.提前簽約獎。簽約期限爲88日,徵收補償決定發佈後,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30日內簽約的,獎勵6萬元/宅基地(整院);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8日內簽約的,獎勵3萬元/宅基地(整院);2019年2月28日後簽約的取消獎勵。

2.提前搬遷獎。在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後5日內,完成搬遷並騰空交房的,獎勵4萬元/宅基地(整院);10日內完成搬遷並騰空交房的,獎勵2萬元/宅基地(整院)。

(五)政策性補貼。

1.困難補助:殘疾人、享受低保的困難家庭在徵收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經覈實,每戶分別給予5000元和3000元的困難補助。

2.補償補貼: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的,在被徵收人房屋評估價值基礎上增加35%的補償。

十、徵收補償安置方式

本項目徵收補償全部採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光伏企業補償總價包括光伏企業搬遷補償費。宅基地及其他企業補償總價包括

被徵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以及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獎勵、政策性補貼。

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3個月之內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若付款期限超出3個月,則對超出天數按基準利率賠償給被徵收人逾期付款損失。

十一、安置辦法

迎水橋鎮、東園鎮、鎮羅鎮、永康鎮人民政府依據《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以貨幣補償方式直接補償被徵收人。

十二、房屋徵收有關事項的處理

(一)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在本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起,被徵收人(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賃關係,房屋徵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經營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7‰的比例乘以停產停業期限(月)計算,一次性發給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徵收房屋登記爲住宅用房,但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同時經營年限在1年以上,且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參照經營性用房給予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按徵收房屋評估總價的1%覈定,評估費用依據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統一確定市本級行政、企事業單位資產評估代理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衛財〔2015〕265號)規定覈定;建築垃圾清運費按10元/平方米覈定。

(四)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權達成協議並且已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五)只徵收圍牆、門房、大門、鍋爐房、小煤房、樹木等附屬物的,不享受獎勵政策(包括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獎勵、政策性補貼);企業和宅基地未全部徵收的,不享受政策性獎勵。

(六)種植樹木補償以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中衛市沙坡頭區土地徵收附屬物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衛政發〔2014〕107號)規定的地面附着物補償標準爲依據。

十三、具體要求

(一)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規定的不予認定補償。

(二)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三)本徵收補償方案僅適用於烏海至瑪沁公路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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