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搶孩子”系認錯兒媳 老人自孫子出生未曾見面)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近日,“北京豐臺商場搶孩子”時間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事主發微博稱,自己帶孩子在豐臺區大紅門某商場購物時,11個月大的兒子被3名婦女搶奪,後被現場羣衆救下。報警後,豐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豐臺分局對搶奪孩子的李某等4人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0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發佈通告稱,豐臺分局已於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長的複議申請,市公安局已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複覈。

10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了案件偵辦情況,證明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係不和,一直見不到孫子,和朋友訴說情況後,便想一同前往北京討要孫子。因李某幾乎沒見過自己媳婦幾面,且媳婦和事主張某住同一小區,身高、體態和臉型也十分相似,故將張某誤認爲自己的兒媳,將張某的孩子誤認爲自己的孫子,發生了搶孩子的案件。

案件回顧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張某攜其11個月大的孩子在豐臺大紅門某商場內購物時,遇到3名女子阻攔,其中一名女子將躺在嬰兒車內的孩子抱起欲離開,另兩名女子對張某進行阻攔。張某呼救後,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爲,並將孩子還回張某,隨後3名女子離開現場。

後張某向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電話報警,民警迅速處警,對張某進行詢問並同步開展查找涉案人員、詢問證人、調取監控錄像等工作。在此期間,搶奪孩子的李某和朋友曾兩次到商場營運部,稱商場工作人員搶走了自家的孩子並要求歸還,被民警發現並控制,帶回派出所審查。

經審查,豐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並對搶奪孩子的李某等4人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0月4日,微博網友“六月的雨在哪裏”發表博文稱,其妻子在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某商場購物時,嬰兒車內11個月大的兒子被3名婦女搶奪,在妻子極力反抗並大聲呼救的情況下,孩子被現場羣衆救下。該網友稱,報警後,豐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並對搶奪孩子的4名婦女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該網友在微博中稱,當時妻子獨自帶着兒子在銀泰百貨大紅門店等直梯,有三名婦女一前兩後圍攏過來。前面的婦女沙某某試圖把自己11個月大的兒子從嬰兒車中拽出,但由於孩子繫着安全帶未能成功。妻子迅速制止沙某某,其身後的高某某和運某某上前拉扯妻子,將孩子搶到手中。

妻子在爭搶過程中奮力呼救,孩子的哭聲也吸引了周圍羣衆的注意,商場保安也迅速趕到現場。在熱心羣衆的幫助下,孩子回到母親的手中。

10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發佈通告稱,針對有家長報警在大紅門某商場內其孩子被搶,發微博質疑公安機關對嫌疑人處理過輕的情況,豐臺分局已於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長的複議申請。市公安局對此案高度重視,已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複覈,相關結果將及時通報。

案件調查

“搶孩子”老人自孫子出生一年多未見一面

曾與兒媳多次因孩子撫養權產生糾紛並報警

經專班複覈證實,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張某攜其11個月大的兒子在豐臺大紅門某商場內購物時,遇到3名女子阻攔,其中一名女子將躺在嬰兒車內的孩子抱起欲離開,另兩名女子對張某進行阻攔,事主呼救後,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爲,並將孩子還回張某,3名女子遂離開現場。

後張某向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電話報警,民警迅速處警,對張某進行詢問,並同步開展查找涉案人員、詢問證人、調取監控錄像等工作,在此期間,涉案人員兩次到商場營運部,稱商場工作人員搶走了自家的孩子並要求歸還,被民警發現後將上述幾人控制,帶回派出所審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豐臺分局立即部署刑偵支隊和派出所共同開展工作,調取了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詢問了相關證人,對涉案人員進行了訊問,並與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瞭解家庭及職業等相關情況,發現涉案人員均無違法犯罪前科。現場監控視頻、涉案人員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互相印證,並還原事發過程。

經豐臺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歲,山東人),因其子(男,39歲,山東人)與兒媳(女,38歲,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兒媳拒絕李某見其14個月大的孫子。雙方自2017年7月30日孩子出生後,就曾因李某想帶孩子回老家撫養等原因而產生糾紛,之後李某就沒有見過兒媳和孩子。期間,雙方曾屢次發生矛盾,分別於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報警求助。

2018年6月18日,李某兒媳到李某兒子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兒媳和事主住同一小區且身高、體態相似

“搶孩子”老人曾向商場討要說法

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係不合,一直見不到孫子,其多次向在從事銷售工作中和外出旅遊中結識的朋友沙某某(女,39歲,內蒙古人)、高某某(女,68歲,天津人)、運某某(女,63歲,天津人)等人訴說以上情況,在日常交往中,幾人關係較爲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願意爲李某幫忙找其兒媳要回孩子提供幫助。

此次,李某與暫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運某某等相約於10月2日來到李某的兒媳所居住的豐臺區角門東里某小區,準備找李某兒媳討要孩子。

當天,李某原本和兒子在一起。但中途,因其兒子不想讓李某參與到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中來,二人產生爭執。隨後李某的兒子一氣之下離去,直到李某給其打電話稱“找到孩子”,才趕回來。

根據警方調取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事發當天,李某兒媳約7點46分推着嬰兒車離開小區。10點27,李某從遠處看到張某推嬰兒車出小區。因張某和李某兒媳從側臉及體態上都極爲相似,而自己自兒子結婚後,幾乎沒見過兒媳婦幾面,只能通過照片來辨認,兒子又沒在身邊,便錯將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

在追趕過程中李某摔倒,其讓沙某某、高某某和運某某繼續去追趕“兒媳”,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等人緊跟張某進入附近商場,並有強行抱走孩子的行爲,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並報警,沙某某等人遂離開商場找到李某,並兩次到商場營運部,對於商場人員阻止自己“帶回孩子”表示不滿,向商場討要說法,後被現場工作的民警帶回派出所詢問。

民警走訪真正兒媳

婆媳雙方確有不合

對於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後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自孩子出生後,李某的兒媳就一直不讓李某見孩子。李某此前也多次和兒子商議,要搶回孩子。

民警經走訪事發現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羣衆,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

通過照片比對,證實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

通過居住情況查詢,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內,根據警方調取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事發當天,李某兒媳約7點46分推着嬰兒車離開小區。10點27分,張某推嬰兒車出小區。

通過調取監控視頻,能夠印證沙某某在小區東側鐵門徘徊,委託沙某某尾隨張某,並在進入商場後試圖抱走孩子,最終被制止。以及李某等人事後到商場營運部,找商場工作人員“要孩子”的情況。

“搶孩子”等人被處行政拘留5日處罰

老人因患多種疾病停止執行拘留

2018年10月3日,豐臺分局依據調查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因對公安機關工作有異議,2018年10月4日,事主張某的愛人到豐臺分局提請複議,分局已經受理。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目擊者

看到有人發生爭執

將孩子抱過來保護安全

據商場內菜百首飾店工作人員描述,事發時自己正在店內工作,聽到外面吵鬧聲。因國慶節期間公司對安全方面有過工作安排,其怕出現問題,趕緊跑出去查看。

到達事發地點時,該工作人員發現,張某躺倒在地上,抱着小孩,另有3名女士在和她爭搶。“我當時第一時間覺得首先要保護孩子的安全,而且那時候孩子哭得很厲害,就先把孩子抱過來抱在我懷裏。之後我問這是什麼情況時,其中一位爭搶的女士就說了句’不讓孩子看奶奶’,倒地的女士則讓我快報警。”該工作人員表示,因當時已經有很多人聚集,爲了安全,就先將張某帶進店裏,在這個過程中,另外3人也已經離開了。

隨後,工作人員在將孩子歸還給張女士後,聯繫了商場內的安保人員,並輔助張某報警。

老人和兒子情緒激動

質問是誰搶了他們的孩子

銀泰百貨營運部工作人員稱,當日下午約1點多,李某和沙某某進入其辦公室。“他們先是問我是不是商場負責人,我說是,然後就說他們的孩子在商場被我們員工搶走了。”工作人員稱,因其剛好從菜百首飾店工作人員處得知這件事,便先安慰他們說不要着急,並表示已經有民警介入

隨後,李某和該工作人員稱,自己家裏婆媳不和,兒子和媳婦也一直在鬧離婚。工作人員見二人情緒較爲激動,便打電話叫來一名保安維持秩序,並與派出所民警取得聯繫。

過了一會兒,李某的兒子趕到。“他一進門就上前揪着保安的領帶,問’是不是這個保安搶了孩子’,我說不是,然後又質問是誰搶了孩子。”工作人員表示,隨後李某說她兒子情緒受刺激,需要將他送出去冷靜一下,自己一會兒再回來,隨後幾人便一同離開了,且沒有留下聯繫方式。 

約下午3點左右,李某等一行人再次返回商場營運部,並被現場辦案的民警帶走。

釋法

“認錯”系客觀事實 不構成犯罪

針對網友提出的疑問,以“認錯”爲藉口去“搶孩子”是否構成犯罪,嘉觀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文勝認爲,從本案情況來看,涉案人員的行爲從刑法層面上不屬於拐賣兒童罪或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必須以牟利爲目的;而拐騙兒童罪的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標準常規是將兒童拐騙來用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本案行爲人沒有牟利或非法收養目的,所以不構成刑事犯罪。“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此事件中的‘認錯人’是客觀事實,並非藉口。”

行政拘留5日處罰適當

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也有網友提出疑問稱,在此次案件中,李某給張某和孩子都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傷害,行政拘留5日是否適當的問題,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陳猛說,警方對涉案人員的處罰主要依據是根據公安機關調查,涉案人員行爲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引起了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爲,因此裁決5日行政拘留。陳猛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爲身體、精神上受到創傷與損害,可採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權利。

案件發生時間軸

根據監控錄像顯示:

7點46分,李某的兒媳及其父母帶孩子從角門東里某小區東門外出。

10點11分,沙某某出現在角門東里某小區東門處。

10點16分,李某給沙某發了一張自己兒媳婦的照片,並讓沙某某幫某找這個人。

10點27分,張某獨自推車帶孩子從小區東門出來。此時,李某試圖追趕張某但摔倒,便委託沙某某跟上去。

10點29分,運某某、高某某從地鐵角門東站A口出站。

10點30分,沙某某與運某某、高某某在地鐵站北側路邊與張某擦肩而過。此時,三人不住回頭,並互相說着什麼。隨後,沙某某尾隨張某繼續行進。

10點33分,張某獨自推車帶孩子進入銀泰百貨商場北門。

10點34分,沙某某進入商場。

10點37分,李某和運某某、高某某在商場西側會合

10點40分,運某某、高某某進入商場北門。

10點44分,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尾隨張某到達商場北門直梯。

10點45分,沙某某搶孩子,並招呼運某某和高某某過來,拉住張某。

10點46分,3人搶孩子未遂,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

13點03分,沙某某等6人進入商場東門。

13點06分,乘坐電梯。

13點15分,李某和沙某某在商場營運部辦公室和工作人員理論。一會兒,李某也進到辦公室。

15點01分,民警從商場將的涉案人員帶離。

楊藝 本文來源: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責任編輯:楊藝_NBJ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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