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答案】

2017年案例“小紫皮”P35頁

1、結論:甲乙商議並實施綁架錢某小孩的行爲,甲乙構成共同綁架罪未遂。

大前提: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對人質的擔憂,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爲目的,非法控制人質的行爲。

小前提:第一,甲乙預謀綁架,並利用丙的不知情行爲,儘管丙誤將趙某的小孩作爲錢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藉此向錢某索要錢財,是綁架他人爲人質,並向趙某索要錢財的行爲,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構成綁架罪。

第二,雖然侵犯了趙某小孩的人身權利,但是沒有造成錢某的擔憂,也不可能侵犯錢某小孩的人身權利,當然不可能勒索到錢某的錢財,所以是綁架罪的未遂。

第三,甲乙是綁架罪的未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結論:乙大電話給趙某,索要錢財的行爲是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大前提:刑法266條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行爲人得到財物,被害人財物收到損失,該財物數額較大。

小前提:甲與乙商定放棄勒索趙某的財物,之後,乙在共同的犯意之外,自行打電話給趙某勒索錢財。隱瞞趙某小孩已經死亡的真相,騙取贖金,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構成詐騙罪。同時,恐嚇趙某,企圖使趙某基於恐懼心理交付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個行爲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構成想象競合,處罰時從一重罪處罰。

3、結論:丙被甲欺騙,爲追討錢某的欠款而扣押錢某的小孩,是構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中故意殺人或者在非法拘禁中,過失致人死亡,要數罪併罰。

大前提: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是非法剝奪是指以扣押、管禁閉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刑法第233條規定,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在行爲上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小前提:丙受甲的欺騙,誤認爲錢某欠債不還,而答應甲,根據甲的線索將錢某的小孩騙來關押,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構成非法拘禁罪。丙與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範圍內部分行爲構成共同犯罪。對於甲乙的綁架行爲的合謀,一點也不知道,丙不與甲乙構成綁架罪。

另外,對於被害人小孩的死亡,有兩種觀點:

第一,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怕被人發覺,用手捂小孩的口、鼻子,然後用膠帶捆綁其雙手並將嘴纏住,明知這樣致使小孩窒息的概率很大,仍然爲之,是間接的故意,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構成故意殺人罪。甲乙不在現場,不知道也無法控制丙的行爲,即沒有故意或過失,甲乙不承擔責任。

第二,丙過失致人死亡,丙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小孩的死亡,並且對小孩的死亡結果也持反對的態度,主觀上是疏忽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的分工,丙看管小孩,甲乙不在現場,沒有防止、避免小孩死亡的義務,所以甲乙不承擔丙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責任。——1215個字,自己寫的,用時45分鐘,嚴格審批給了18分。

· 正 · 文 · 來 · 啦 ·

【批改截圖版】2018年主觀題沒有參考答案,主要考察學員運用法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閱卷不會以一家之言,所以本批改在學員原有基礎上進行批改。爲了方便考生做更直觀的對比,沒有打字,而是截圖!(其實免費的課有很多,爲什麼還要花錢找人批改呢,原因很簡單,就是個性化提升自己,知道自己寫的優缺點,真正考試的時候避缺寫優)!

· 正 · 文 · 來 · 啦 ·

【批改文字版】

1、甲乙構成架罪共同犯罪,屬於未遂形態,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對人質的擔憂,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爲目的,非法控制人質的行爲。

甲乙共謀綁架,並利用丙將趙某的小孩作爲錢某的小孩非法拘禁,藉此向錢某索要錢財,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但是沒有造成錢某的擔憂,不可能勒索到錢某的錢財,所以是綁架罪的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切記如果記不清楚是應當還是可以,就寫“依法”)。

2、乙行爲屬於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刑法266條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行爲人得到財物,被害人財物收到損失的行爲。

乙隱瞞趙某小孩已經死亡的真相,騙取贖金一行爲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和敲詐勒索罪。構成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3、丙構成非法拘禁罪與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

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屬於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3條規定,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在行爲上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丙受甲的欺騙,誤認爲錢某欠債不還,而答應甲,根據甲的線索將錢某的小孩騙來關押,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丙與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範圍內部分行爲構成共同犯罪。對於甲乙的綁架行爲的合謀,一點也不知道,丙不與甲乙構成綁架罪。

丙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小孩的死亡,並且對小孩的死亡結果也持反對的態度,主觀上是疏忽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的分工,丙看管小孩,甲乙不在現場,沒有防止、避免小孩死亡的義務,所以甲乙不承擔丙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責任。——723個字,能夠拿到滿分。

【注意事項】

1.機考的學員在答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別寫錯別字,尤其是拼音;

2.建議不要寫法條的具體條款號,直接用依刑法及相關規定,或者依據民法及相關規定……查法條是很浪費時間的,考察的目的是法律人運用法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是翻法條誰快,遇到不會的大前提,或者訴訟法內容可以簡單看下。別上來就靠翻法條做題。

3.題目都有數字要求,原司考第一題要求不少於400字,案例題一般控制在700字左右,原論述兩問加起來不少於800字。今年可以參考這個數量作答,比如案例分析題一問控制在100字左右。

4.做題的時候儘量不要重複題幹,比如:根據事實一,甲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ipone XS MAX 的行爲如何定性,爲什麼?你直接回答:成立搶劫罪……

5.雖然卷面分沒有了,但是如果寫錯別字,可能是要扣分的——比如“猥褻”寫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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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一考而過,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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