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是某地一知名電臺主持人,其主持的某交友節目深受當地聽衆的喜愛,所以在當地也算是小有名氣,是很多年輕女性心目中的白馬王子。張某深知自己聽衆甚多,並且利用女性朋友比較喜歡自己,所以經常會約見女聽衆,聊天喫飯泡吧開房。

某日,張某約女聽衆毛某見面,見面後毛某說自己非常喜歡張某的節目,非常崇拜張某,張某非常開心。於是約毛某到其住處一起做飯喝酒,喫飯期間,張某喝了好多酒,已經到了醉酒的狀態。在酒精的刺激下,張某強行要求毛某和自己發生關係,毛某說自己喜歡張某,但是這是第一次見面,自己不希望這麼快就發生關係。於是再三阻攔,無奈毛某還是被張某強行推倒發生了性行爲。並且不讓毛某離開自己房間,直到第二天才讓毛某離開。

事後,毛某非常委屈,於是報警。

對於這個案件,如何評價張某的行爲?

在這個案件中,張某的行爲是構成嫌強姦罪?

關於強姦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從客體方面來說,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利,這屬於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第二,從主體方面來說,實施強姦行爲的主體需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三,從主觀方面來說,行爲人實施了侵犯婦女同志的行爲,也就是存在侵犯婦女性自主權利的行爲,並且發生行爲過程中,確實違背了婦女同志的意志,婦女同志發生此行爲是不得已的結果;第四,從主觀方面來說,行爲人發生此行爲在主觀上存在故意,而非過失行爲。

在本案中,首先張某確實和毛某發生了性行爲,而且毛某和張某發生此行爲,是在張某的強迫行爲下,自己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況下發生。張某雖然當晚喝酒,已經達到醉酒狀態,但是從其主觀上來說,確實存在這樣的故意。我們不能因爲張某醉酒就爲其擺脫犯罪行爲。

所以,綜上來看,張某的行爲屬於強姦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後,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該主持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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