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是某地一知名电台主持人,其主持的某交友节目深受当地听众的喜爱,所以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是很多年轻女性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张某深知自己听众甚多,并且利用女性朋友比较喜欢自己,所以经常会约见女听众,聊天吃饭泡吧开房。

某日,张某约女听众毛某见面,见面后毛某说自己非常喜欢张某的节目,非常崇拜张某,张某非常开心。于是约毛某到其住处一起做饭喝酒,吃饭期间,张某喝了好多酒,已经到了醉酒的状态。在酒精的刺激下,张某强行要求毛某和自己发生关系,毛某说自己喜欢张某,但是这是第一次见面,自己不希望这么快就发生关系。于是再三阻拦,无奈毛某还是被张某强行推倒发生了性行为。并且不让毛某离开自己房间,直到第二天才让毛某离开。

事后,毛某非常委屈,于是报警。

对于这个案件,如何评价张某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嫌强奸罪?

关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从客体方面来说,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这属于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第二,从主体方面来说,实施强奸行为的主体需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三,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妇女同志的行为,也就是存在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利的行为,并且发生行为过程中,确实违背了妇女同志的意志,妇女同志发生此行为是不得已的结果;第四,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发生此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非过失行为。

在本案中,首先张某确实和毛某发生了性行为,而且毛某和张某发生此行为,是在张某的强迫行为下,自己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发生。张某虽然当晚喝酒,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但是从其主观上来说,确实存在这样的故意。我们不能因为张某醉酒就为其摆脱犯罪行为。

所以,综上来看,张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主持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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